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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憲廢止在美國出生就是美國公民這項條文!
2010/08/30 07:34:13瀏覽893|回應0|推薦6

一百多年來,只要在美國出生,就是美國公民,所以很多外國人想盡法子「生個美國人」。但最近有國會議員擔心發生「木馬屠城記」,主張修憲廢止這項條
文。

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規定「生在美國,就是美國公民」,當時南北戰爭甫結束,這項條文使黑奴都成為美國公民。且最高法院在一九八二年
裁定,不論何人,只要在美國,就受美國法律管轄,所以該修正案也適用於非法移民。

如今非法移民在美生子愈來愈多,許多人擔心連帶的社會問
題。也有人擔心恐怖分子在美國生個「小恐怖分子」,上演現代版的木馬屠城記。

父母是非法移民,不納稅,子女卻享受美國社會的資源和福利,這
就是常見的「父母喝子女的牛奶」。因為既是美國公民,政府即有責任照顧,例如低收入戶的食物券。

二○○八年,在美出生的嬰兒共四百卅萬人,
其中卅四萬的父母是非法移民,約占八%。美國成年人中,非法移民約占四%,他們較年輕而生育能力強,所以新生兒占比高。這些父母很多係來自貧窮國家,希望
藉著「小美國人」使他們的身分合法化。

還有些人是合法來美,例如觀光,但真正目的是生個美國人。《經濟學人》報導,中國有公司專門安排孕婦
到美國生產,索價達一萬四千多美金。其他若干國家也有類似生意。他們來美後,依規定可停留半年,期滿再延長半年。孩子生下未久,父母就帶著嬰兒離開。美國
人稱為「生了走(drop and leave)」。

最近參議員葛萊姆(共和黨,南卡羅萊納州)主張修憲,廢除這項憲法規定,以消弭「生了
走」怪現象。眾議勾莫特(共和黨,德州)則認為,恐怖分子把孕婦送來,讓「未來的恐怖分子」在美國生根,危害既深且鉅,不可不防。

美國不少
人也有同感,但是反對的更多。支持修正此條文的為四一%,反對的五六%,有一段差距。

在美國修憲,必須參眾兩院都獲得三分之二多數,然後送
請各州;有四分之三的州通過,才算定案。

另外,只有極少數非法移民能因成為「美國人的爸媽」而獲准居留。一年約只有四千件,不到非法移民新
生兒的一%,其他人必須等孩子滿廿一歲才能為父母申請公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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