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關係法January 1, 1979 (TAIWAN RELATIONS ACT) Public Law 96-8 96th Congress *正文中文版是美國資訊局翻譯。本節錄版取自AIT網站,除被“部分省略”和“省略”外均與原文相同, “《 》”內小一號字體為台灣國委員會主席林金其加註部分,2011. 8. 29 在〈台灣國委員會〉的《台灣國電視台》聲明版權。 An Act《一部法律;或一個自主自動的行動。註:依《台灣關係法》除美國自主自動依法外;本法是與台灣人民直接產生關係,不管它是什麼法,台灣人民必須要『自動自主』依《台灣關係法》這是《ACT》的法律精解》『自主的自動叫ACT』 本法乃為協助維持西太平洋之和平、安全與穩定,並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1949從外國流亡滯台的中國國際難民經美國政治庇護持有綠卡的美國人及美國人民》全部與在台灣人民間之商業、文化及其他關係《美國認為台灣人民與流亡中華民國之間並無國家人民與國家政府之間的統治關係,因此解散了『中華民國』重組授權『台灣治理當局』The 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可以翻譯成〈台灣臨時政府〉,自1979年起台灣人民已擁有自己台灣臨時政府,我們被流亡來台灣的『中國‧國民黨』欺騙的好慘,記得『中國或中華民國』都不是台灣更不代表台灣人民。〈其他關係〉指軍事及政治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並為其他目的《其他目的包含:杜絕中國霸佔台灣及台灣海峽成為中國私用領海,美國維持台灣海峽為國際公海、保護台灣人民安全及享有『自由民主』、送給台灣人民武器、以及等待台灣人民覺醒依法住民自決台灣國獨立成為有自主權的國家,可惜台灣人一般有政府觀念無國家觀念》。 簡稱 第一條:本法律可稱為《臺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 政策的判定及聲明 第二條:《美國對台灣的明法政策‧台灣人民的知識份子‧一定要美國說出來,是政治水準不足》 由於美國總統已終止美國和臺灣統治當局(在1979年1月1日前美國承認其為中華民國)間的政府關係《美國對台灣當局,是解散中華民國同時,重組許可了The 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稱:台灣臨時政府或台灣當局》,美國國會認為有必要制訂本法:“部分省略” B, 美國的政策如下:“部分省略” 3.表明美國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之舉,是基於臺灣的前途將以和平方式決定這一期望;《美國的政策是一個中國及一個台灣國,即使美國與中國建交也要維護台灣人民住民自決台灣國獨立是期望要在美國維持和平的方式中解決》 4.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來決定臺灣的前途之舉 -- 包括使用經濟抵制及禁運手段在內,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的威脅,而為美國所嚴重關切;《這對外是防止中國併吞台灣,對內防止假中華民國再度用武力屠殺台灣各民族的嚇阻禁令,阻止台灣被統一,維持台灣海峽的國際公海暢通無阻》 5.提供防禦性武器給臺灣人民;《是提供給台灣人民,不是要供應武器給假中華民國,2008及2010共兩大批武器,2012年7月4日前交給台灣的美軍使用‧不交給台灣當局的國防部》 6.維持美國的能力,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方式高壓手段,而危及臺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美軍航艦自動保護台灣的法源與保護台灣人民經濟生活安定的法律,例:ECFA沒有被中國和平統一,就是台灣國委員會促請美國政府依本法由歐總統委託希拉蕊與中國談判達到保護台灣的經濟制度不被改變,所以ECFA在2010.6.29簽署前美國已加入三大條文保住台灣不被統一,經濟與政治不被改變》 C, 本法律的任何條款不得違反美國對人權的關切,尤其是對於臺灣地區一千八百萬名居民人權的關切。玆此重申維護及促進所有臺灣人民的人權是美國的目標《人權中,建立國家權,台灣人民一直沒有展現行動,美國知道台灣人民被228大屠殺及白色恐怖威脅,防止台灣人民再被蹂躪與踐踏,所以用『本條法律特別聲明台灣人民的權利』,特此明文保護台灣人民,此條文無法保護自認是『假中華民國難民的人』,所以,台灣各民族都不要再恐懼的拒絕再當假中華民國難民,您是台灣人,身份證證明你是中華民國國際難民》。 美國對臺灣政策的實行 第三條:“部分省略” C. 指示總統如遇臺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經濟制度遭受威脅,因而危及美國利益時,應迅速通知國會。總統和國會將依憲法程序,決定美國應付上述危險所應採取的適當行動。《授權美國政府不必再提出法案,就本法第三條『政策實行』就能以『行動』送台灣人民武器,阻止ECFA條文偷藏統一台灣含意,本條文並能發動戰爭維護台灣人民與台澎國土和平的法源》 法律的適用和國際協定 第四條: “部分省略” 《台灣關係法》是一部美國國內法,更是一部『國際協定』 缺乏外交關係或承認將不影嚮美國法律對臺灣的適用,美國法律將繼續對臺灣適用,就像1979年1月1日之前,美國法律對臺灣適用的情形一樣。 A. 前項所訂美國法律之適用,包括下述情形,但不限於下述情形:“部分省略” 當美國法律中提及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或與之有關之時,這些字樣應包括臺灣在內,而且這些法律應對臺灣適用;《將台灣視為一個沒有國家主權的準國家,所以台灣國獨立是當務之急,當然,台灣人民適用美國人民所尊守與被保護的法律與國際協定》 依據美國法律授權規定,美國與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所進行或實施各項方案、交往或其他關係,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機構獲准,依據本法第六條規定,遵照美國法律同樣與臺灣人民進行或實施上述各項方案、交往或其他關係(包括和臺灣的商業機構締約,為美國提供服務)。《讓台灣人民享受一個〈還沒主權的準國家人民〉的待遇,其『真主權』是需透過多數台灣人民一起走上街頭,和平持續而決心的主張『我要獨立台灣國;或台灣國獨立,向國際宣告始會有效建國,這是本法提示自主精髓》 美國法律中有關維持外交關係或承認的規定,不論明示或默示,均不應對臺灣適用。《美國與中國建交的數個公報內容是承認一個中國;台灣關係法是承認一個台灣國,台灣是美國受盟邦委託的主要佔領權國,雖無國對國的外交關係,不過AIT就是台灣關係法成立跟台灣人民建立外交關係的美國外交機購,直屬國務院,直接受到美國國會監督》 美國在台協會 第六條:“部份省略” 1. 以下將簡稱「美國在台協會」為「該協會」。 - 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各部門依據法律授權或要求,與臺灣達成、進行或實施協定或交往安排時,此等協定或交往安排應依美國總統指示的方式或範圍,經由或透過該協會達成、進行或實施。《AIT美國在台協會即美國與台灣人民之間的對口單位,而目前具備法定資格能代表台灣人民跟美國政府交往協商的組織單位尚未產生,台灣國委員會是2009.4.10 AIT高雄處長正式接見,是第一個代表台灣人民向美國政府正式表達要台灣獨立的組織,台灣國委員會就是依據本法與本條法律聲請交往安排.》
臺灣機構 第十條:“部份省略” 《台灣機構指AIT、台灣當局或其他正式台灣人民機構組織,非正式者不合法》 - 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各機構依據美國法律授權或要求,向臺灣提供,或由臺灣接受任何服務、連絡、保證、承諾等事項,應在總統指定的方式及範圍內,向臺灣設立的機構提供上述事項,或由這一機構接受上述事項。此一機構乃總統確定依臺灣人民適用的法律而具有必需之權力《多數台灣人民的授權》者,可依據本法案代表臺灣提供保證及採取其他行動者。《台灣人民依法獨立,美國政府依法承認;商業、農業技術合作、軍事技術合作之兩國互動機制法律或協約》
有關報告之規定 第十二條:“部份省略” B.為了(A.)段所述的目的,「協定」一詞包括 該協會與臺灣的治理當局或臺灣設立之機構所達成的任何協定;“省略” 定義 第十五條:為本法案的目的 “部份省略” 2.「臺灣」一詞將視情況需要,包括臺灣及澎湖列島,這些島上的人民、公司及根據適用於這些島嶼的法律《1945年前台灣具有一整套法律系列均以〈台灣或TAIWAN or FORMOSA為名〉…不包含中華民國 ROC 名義的法條,〈台灣〉一詞無包括『金門馬祖』》而設立或組成的其他團體及機構,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包括政治分支機構、機構等)《1979起美國正在等待台灣人民自己組織”接替的治理當局”,美國始終依法保障台灣人民主張台獨的權利,也始終反對臨時政權主導下要讓這個台灣臨時政權傾向中國,既然住台灣的中國人,今天2011.8.21與中國很親,他們很想念他們的祖國---中國,則1949年雙方敵意已消除,這批住台灣的中國國際難民,應該回去中國,其《92共識》是中國人與台灣中國人間的事務,根本與台灣人民無關,Formosa Commission Seervices是一『合台灣島嶼法律』的『機構』》。 生效日期 第十八條:本法案應於1979年1月1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