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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門見山專集》(4)──台灣國只有『獨立』一途(c)
2009/12/23 22:32:54瀏覽226|回應0|推薦0

《開門見山專集》(4)

──台灣國只有『獨立』一途(c) /作者---林金其/台灣國委員會發行 Dec. 15,2009

台灣獨立的法律明示與暗示,在《台灣關係法》有幾個重點如下:祈阿神 天公聖明護佑! 

獨立與建國,意思一樣,在英文上,無論獨立或建國,都是『Independence名詞‧Independent形容詞』 

只見國人『為建國與獨立字樣』爭得變成仇人與分裂,讓筆者扼腕。 

依據《台灣關係法》第二條,中華民國不是國家,國際不承認中華民國存在台灣,台灣人民是該起來主張『被中國國民黨這個外國流亡者欺壓、迫害與撕殺』的血仇,這是『獨立』最佳理由之一。1979.1.1生效『台灣政治當局』被美國重組成立並追認到19451025---虛名為中華民國,實叫做『台灣當局』──所以,台灣還不是國家---台灣只是『台灣當局』而已-----況中華民國憲法從未在台灣實施,只有假『修』而已,中國流亡者無權把『台澎』增列為中國國土。 

依據《台灣關係法》第二條『台灣政治當局』被美國重整成『台灣是沒有主權的準國家』已30年,從1979-1-1起『生效』,所謂〈美麗島者一群〉是被騙被迫害呢?還是跟中國國民黨這個逃亡者有勾結不得而知,只見『美麗島人及其辯護律師團們無不人人當官----人人驕傲----認為台灣人都欠他們『坐牢』ㄟ公道』,當官後無不『完全忘記整體台灣人民的利益』,再者──依《台灣關係法》,台灣人民自1979-1-1起,已享有『自己自主走出來主張國家權----主權』的權力,台灣獨立無罪,台灣人民30年前已開始享有『跟美國憲法一樣的民主自由平等』,故『我要問』:民進黨後來成立,至今----都認為『台灣人民的民主自由與人權----是民進黨拼出來』----2004年及之前其修正的黨綱----黨綱口氣顯示:驕傲無比‧自滿無比』,筆者認為:這全是無影ㄟ代誌----『所有台灣的民主自由』是《台灣關係法》與台灣人民的力量促成,從美麗島事件以後『台灣政客』不知道運用《台灣關係法》做為『領導人民伸張主權----主權在民』所以『延誤台灣人民獨立建國』的神聖大行動與至今還未獨立建國的大失誤。 

依據《台灣關係法》第四條,法律的判定與國際協定:B款第2當美國法律中提及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或與之有關之時,這些字樣應包括臺灣在內,而且這些法律應對臺灣適用;美國把『台灣人民與台灣政治當局』視為『一體』是一個類似國家實體----很多知識份子『非稱她為中華民國不可』為了領薪水罷了,辜負台灣人民的寄盼。依據《台灣關係法》第四條,法律的判定與國際協定:B款第7臺灣依據美國法律在美國法院中起訴或應訴的能力,不應由於欠缺外交關係或承認,而被消除、剝奪、修改、拒絕或影響。這第7項『台灣有國家實體,其人民還不知伸張主權的無主權國家』,所以『台灣主權不在外國手中,只存在台灣人民手中-----民主----主權在民』,從這條法律看出《台灣關係法》是國際協定,不只是美國的國內法,美國要尊守;台灣人民也要尊守 

『主權在民』----台灣人民這麼勇敢又這麼堅定堅強,『大家走出來主張主權』----由『台灣國委員會林金其主席帶領,2009-228紀念會曾首度『當馬英九面及國際媒體前成功的表達過『台灣國獨立』的主權伸張----林主席的行動號召是:『台灣地位未定;台灣人民人人走出來決定』──因為『台灣是準國家,人民還沒主張主權』,所以『至今還沒獨立成為國家』----讓我們大家加把逕,台灣國很快就會『贏得主權』誕生成新而獨立的國家。

2008.12.31以前,沒有幾個台灣獨立團體帶領人民往對的路走,也沒有幾個人做對事-----台灣還未獨立就能證明------像摩西帶以色列人《出挨及》本來只有6天的路,結果走了40年才到達,查1979-1-1生效之《台灣關係法》---100%救台灣人民出火坑,可以過『幸福美滿的日子,享台灣國愛惜人民生命民主自由平等的法律制度,享富庶經濟所互助生存的優惠』----可是30年來『台灣無法獨立』卻『為什麼弄到快要被馬英九賣掉----才緊張起來呢?』----台灣社團的頭頭----把台灣人民帶錯方向----帶入『圖利私人權位的無公無義死胡同』,用『教育、文化』為啟蒙,經過『慢、長』,是真正阻礙與鈍化拉慢『台灣國獨立腳步』而不自知。 

今天,若不是『美國歐巴馬總統訪中,面對台灣問題美國際出《台灣關係法》,1221將是馬英九與胡錦濤的會面簽屬而不是『江陳會而已』。 

江丙坤是台灣人,代表『中國國民黨及名存實亡的中華民國』,凡江所承諾、簽署任何條件與備忘均無效----這是台灣國委員會的聲明。『台灣是一個準國家』---可以獨立,就是不能成為中國的一部份-----依據《台灣關係法》的立法精神而得的結論。第十五條:為本法案的目的:第2條「臺灣」一詞將視情況需要,包括臺灣及澎湖列島,這些島上的人民、公司及根據適用於這些島嶼的法律而設立或組成的其他團體及機構,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中華民國不是國家----台灣治理當局----暫時管理台灣人民生活----不是壓迫台灣人民甚至於必須輔助台灣人民獨立之『台灣當局』 

 

※藍色是AIT法條原文,從AIT 網站下載。 


http://www.formosaservices.org/videonews/ait-christmas-gift-2009.wm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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