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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通 史 卷 三 十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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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通 史 卷 三 十 四
臺 南 連 橫 雅 堂 撰
      列 傳 六
        循 吏 列 傳
          陳 璸
    陳 璸 , 字 文 煥 , 號 眉 川 , 廣 東 海 康 人 也 。 康 熙 三 十三 年 進 士 , 授 古 田 知 縣 。 四 十 一 年 調 臺 灣 。 清 操 刻 苦 ,慈 惠 愛 民 。 公 務 之 暇 , 時 引 諸 生 考 課 , 與 談 立 品 敦 行 。夜 自 巡 行 , 詢 父 老 疾 苦 。 聞 織 讀 聲 , 則 叩 門 入 見 , 重 予獎 賞 ; 或 有 讙 飲 高 歌 者 , 必 嚴 戒 之 。 歲 祲 , 發 倉 以 賑 ,窮 黎 感 其 德 。 明 年 , 調 刑 部 主 事 , 遷 郎 中 。 四 十 九 年 ,由 四 川 提 督 學 政 任 臺 廈 道 , 士 民 聞 其 再 至 , 爭 趨 海 澨 迓之 。 至 則 以 興 化 易 俗 為 務 , 作 育 人 材 , 文 風 丕 振 。 始 建萬 壽 宮 , 並 修 文 廟 、 明 倫 堂 、 朱 子 祠 , 設 十 六 齋 以 教 諸生 , 置 學 田 為 膏 火 。 凡 所 創 建 , 親 董 其 事 , 終 日 不 倦 。官 莊 歲 入 三 萬 兩 , 悉 以 歸 公 , 秋 毫 不 染 ; 其 廉 介 如 此 。五 十 三 年 擢 湖 南 巡 撫 , 單 騎 赴 任 。 一 切 文 移 , 盡 出 己 手。 翌 年 入 覲 , 上 目 之 曰 :『
此 苦 行 老 僧 也 』 。 十 二 月 , 調 福 建 巡 撫 , 溫 旨 嘉 賚 。陛 辭 , 問 『 福 建 有 加 耗 否 』 ? 答 曰 : 『 臺 灣 三 縣 無 之 』。 上 曰 : 『 從 前 各 州 縣 有 留 存 銀 兩 , 公 費 尚 有 所 出 。 後議 盡 歸 戶 部 , 州 縣 無 以 辦 公 。 若 將 火 耗 分 毫 盡 禁 , 恐 不能 行 ; 別 生 弊 端 , 反 為 民 厲 。 故 為 吏 須 清 , 然 當 清 而 不刻 , 方 能 官 民 相 安 』 。 五 十 五 年 七 月 , 奏 言 『 防 海 之 法與 防 山 異 , 山 賊 之 嘯 聚 有 所 , 而 海 寇 之 出 沒 靡 常 ; 而 臺灣 、 金 、 廈 之 海 防 , 又 與 沿 海 不 同 。 何 也 ? 沿 海 之 患 ,在 於 突 犯 內 地 ; 而 臺 、 廈 之 患 , 在 於 剽 掠 洋 中 。 欲 防 臺、 廈 , 必 定 會 哨 之 期 、 申 護 送 之 令 、 取 連 環 之 保 。 今 提標 水 師 五 營 、 澎 湖 水 師 二 營 、 臺 協 水 師 三 營 , 各 有 哨 船。 宜 大 書 某 營 字 樣 於 旗 幟 , 每 月 會 哨 一 次 。 彼 此 交 旗 為驗 , 呈 送 提 督 查 核 ; 若 無 交 旗 , 即 察 取 其 營 官 職 名 ; 若有 失 事 , 即 察 取 巡 哨 官 職 名 ; 則 會 哨 之 法 行 矣 。 商 船 不宜 零 星 放 行 , 無 論 廈 去 臺 來 , 須 候 風 信 , 齊 放 二 、 三 十艘 出 港 , 臺 廈 兩 汛 各 撥 哨 船 三 、 四 號 , 護 送 至 澎 交 代 。各 取 無 事 之 結 , 月 送 督 撫 查 核 。 如 無 印 結 , 即 以 官 船 職名 申 報 , 則 護 送 之 法 行 矣 。 商 船 二 、 三 十 艘 同 時 出 港 ,官 為 點 明 , 各 取 連 環 保 結 , 遇 賊 相 救 ; 否 以 通 賊 論 , 則連 環 保 之 法 行 矣 』 。 疏 下 部 議 , 以 煩 瑣 難 行 。 上 特 韙 之, 著 如 所 言 。 五 十 七 年 十 年 , 卒 於 官 , 下 旨 軫 悼 , 追 贈禮 部 尚 書 , 賜 祭 葬 , 謚 清 端 。 雍 正 八 年 , 詔 祀 賢 良 祠 。璸 治 臺 有 惠 政 , 臺 人 思 之 , 塑 像 於 文 昌 閣 , 誕 日 張 燈 鼓樂 以 祝 。 及 卒 , 哭 之 。 入 祀 名 宦 祠 。
          季 麒 光
    季 麒 光 , 江 蘇 無 錫 人 , 康 熙 十 五 年 進 士 。 二 十 三 年, 知 諸 羅 縣 事 。 臺 灣 初 建 , 制 度 未 備 , 大 府 每 有 諮 詢 ,麒 光 輒 陳 其 利 害 , 語 多 採 納 。 既 又 言 曰 : 『 臺 灣 有 三 大患 , 而 海 洋 孤 處 、 民 雜 番 頑 , 不 與 焉 。 一 曰 賦 稅 之 重 大也 。 臺 灣 田 園 分 上 、 中 、 下 三 則 , 酌 議 勻 徵 矣 。 然 海 外之 田 與 內 地 不 同 ; 內 地 之 田 多 係 腴 壤 , 為 民 間 世 守 之 業; 臺 灣 水 田 少 , 而 旱 田 多 砂 鹵 之 地 , 其 力 淺 薄 , 小 民 所種 , 或 二 年 、 或 三 年 , 收 穫 一 輕 , 即 移 耕 別 地 。 否 則 委而 棄 之 , 故 民 無 常 產 ; 多 寡 廣 狹 亦 無 一 定 之 數 。 況 田 租之 最 重 者 莫 如 蘇 松 等 府 , 每 畝 輸 納 一 斗 五 、 六 升 至 二 斗, 止 矣 。 今 田 園 一 甲 計 十 畝 , 徵 粟 七 石 、 八 石 , 折 米 而計 之 , 每 畝 至 四 斗 、 三 斗 五 、 六 升 矣 。 民 力 幾 何 , 堪 此重 徵 乎 ? 況 官 佃 之 田 園 盡 屬 水 田 , 每 歲 可 收 粟 五 十 餘 石。 鄭 氏 徵 至 十 八 石 、 十 六 石 , 又 使 之 辦 糖 麻 荳 草 油 竹 之供 。 文 武 官 田 園 皆 陸 地 荒 埔 , 有 雨 則 收 , 無 雨 則 歉 ; 所招 佃 丁 , 去 留 無 定 。 故 當 日 歲 徵 粟 十 二 萬 有 奇 。 官 佃 田園 九 千 七 百 八 十 二 甲 , 徵 至 八 萬 餘 石 。 文 武 田 園 二 萬 二百 七 十 一 甲 , 僅 徵 四 萬 石 , 亦 因 地 以 定 額 也 。 人 丁 之 稅, 莫 重 於 山 之 東 西 、 河 之 南 北 , 謂 其 地 曠 土 疏 , 故 取 足於 丁 也 。 然 稻 麥 黍 稷 生 之 , 梨 棗 柿 栗 生 之 , 棉 麻 荳 竹 生之 。 一 頃 百 畝 止 納 銀 三 、 四 兩 , 輕 於 彼 而 重 於 此 , 猶 可言 也 ; 大 江 左 右 , 田 稅 既 重 , 丁 稅 不 過 一 錢 , 且 或 一 家數 口 而 報 一 丁 , 或 按 田 二 、 三 十 畝 而 起 一 丁 , 未 有 計 口而 盡 稅 之 如 臺 灣 者 , 未 有 每 丁 重 至 四 錢 八 分 如 臺 灣 者 也。 今 既 多 其 粟 額 , 而 又 重 其 徵 銀 , 較 之 鄭 氏 則 已 減 , 較之 內 地 則 實 難 。 所 幸 雨 暘 時 若 , 民 力 可 支 ; 倘 卒 遇 凶 荒, 莫 可 補 救 。 所 謂 不 患 於 瓦 解 , 而 患 於 土 崩 者 , 正 今 日之 情 形 也 。 一 曰 民 兵 之 難 辦 也 。 臺 灣 之 兵 多 係 漳 、 泉 之人 , 漳 、 泉 之 人 多 係 投 誠 之 兵 , 親 戚 故 舊 尚 在 臺 灣 , 故往 來 絡 繹 , 鹿 耳 門 之 報 冊 可 查 也 。 但 此 輩 之 來 , 既 無 田產 , 復 無 生 計 , 不 託 身 於 營 盤 , 而 潛 蹤 於 草 地 ; 似 民 非民 , 似 兵 非 兵 。 里 保 無 從 問 , 坊 甲 無 從 查 。 聚 飲 聚 賭 ,穿 壁 踰 墻 , 無 賴 子 弟 , 倚 藉 引 援 , 稱 哥 呼 弟 。 不 入 戶 ,不 歸 農 , 招 朋 引 類 , 保 無 奸 慝 從 中 煽 惑 、 始 而 為 賊 、 繼而 為 盜 、 卒 乃 啟 爭 長 禍 如 胡 國 材 、 何 紀 等 者 乎 ? 然 其 所以 難 於 稽 察 者 , 荒 村 僻 野 , 炊 煙 星 散 , 或 一 、 兩 家 四 、五 家 , 皆 倚 深 篁 叢 竹 而 居 , 非 如 內 地 比 廬 接 舍 , 互 相 糾結 。 查 此 則 徙 彼 , 查 彼 則 避 此 。 保 甲 之 法 , 可 行 於 街 市, 而 不 可 行 於 村 落 者 , 一 也 。 一 兵 之 家 , 或 二 或 三 , 名曰 火 兵 , 出 入 鄉 市 , 罔 知 顧 忌 。 無 事 則 假 兵 之 名 , 有 事則 非 兵 之 實 。 姓 氏 互 異 , 不 辨 真 偽 , 二 也 。 況 臺 灣 之 兵, 皆 抽 調 之 實 額 。 如 有 死 亡 , 即 行 報 補 。 今 竟 將 佃 民 收充 入 伍 , 是 營 內 多 一 兵 , 即 里 內 少 一 丁 矣 。 丁 既 為 兵 ,則 稅 不 輸 、 役 不 任 矣 。 奸 民 輾 轉 依 附 , 爭 相 效 尤 。 若 不思 患 豫 防 , 亟 加 整 飭 , 所 謂 不 在 顓 臾 , 而 在 蕭 牆 之 內 者, 即 此 是 也 。 一 曰 蔭 佔 之 未 清 也 。 賦 從 田 起 , 役 從 丁 辦, 此 從 來 不 易 之 定 法 也 。 臺 灣 自 鄭 氏 僭 竊 以 來 , 取 於 田者 十 之 六 、 七 , 又 從 而 重 歛 其 丁 。 二 十 餘 年 , 民 不 堪 命。 既 入 版 圖 , 酌 議 賦 額 , 以 各 項 田 園 歸 之 於 民 , 照 則 勻徵 , 則 尺 地 皆 王 土 , 一 民 皆 王 人 。 正 供 之 外 , 無 復 有 分外 之 徵 矣 。 乃 將 軍 以 下 復 取 鄭 氏 文 武 遺 業 , 或 託 招 佃 之名 , 或 借 墾 荒 之 號 , 另 設 管 事 , 照 舊 收 租 。 在 朝 廷 既 宏一 視 之 仁 , 而 佃 民 獨 受 偏 苦 之 累 , 哀 冤 呼 怨 , 縣 官 再 四申 請 , 終 不 能 補 救 。 且 田 為 有 主 之 田 , 丁 即 為 有 主 之 丁, 不 具 結 , 不 受 比 , 不 辦 公 務 , 名 曰 蔭 田 ; 使 貧 苦 無 主之 丁 , 獨 供 差 遣 。 夫 蔭 丁 有 形 之 患 也 ; 蓋 免 一 丁 , 而 以一 丁 供 兩 丁 之 役 , 弱 為 強 肉 , 則 去 留 有 生 死 之 心 。 勉 從而 不 懷 仁 , 力 應 而 不 心 服 。 怨 不 在 大 , 可 畏 惟 人 , 固 宜深 慎 。 佔 田 無 形 之 患 也 ; 小 民 終 歲 勤 劬 , 輸 將 恐 後 , 以其 所 餘 , 為 衣 食 吉 凶 之 用 。 今 既 竭 力 於 公 私 , 家 無 餘 積, 田 主 非 其 世 業 , 豐 則 取 之 , 凶 則 棄 之 。 萬 一 煢 煢 佃 丁, 無 所 抵 償 , 重 洋 孤 島 , 何 以 為 恃 ? 此 蔭 佔 之 弊 , 初 若無 甚 輕 重 , 而 關 於 國 計 民 生 為 甚 大 , 則 籌 之 不 可 不 早 。昔 賈 誼 洛 陽 少 年 , 當 漢 文 治 安 之 日 , 猶 稽 古 按 今 , 為 流涕 太 息 之 陳 ; 況 海 疆 初 闢 , 瘡 痍 湯 火 之 餘 , 憂 前 慮 後 ,正 在 此 時 。 卑 縣 一 介 書 生 , 遠 遜 古 人 , 而 身 任 地 方 , 少知 治 禮 。 故 干 犯 忌 諱 , 以 竭 愚 衷 , 惟 憲 臺 留 意 焉 』 。 麒光 以 諸 羅 偏 僻 , 民 番 雜 處 , 首 興 教 育 。 又 以 文 獻 未 修 ,久 而 荒 落 , 乃 撰 府 志 。 總 其 山 川 、 風 物 、 戶 口 、 土 田 ,未 畢 , 翌 年 以 憂 去 , 巡 道 高 拱 乾 乃 因 其 稿 纂 成 之 。
          蔣 毓 英
    蔣 毓 英 , 字 集 公 , 奉 天 錦 州 人 , 以 蔭 生 知 泉 州 府 。康 熙 二 十 二 年 , 清 人 得 臺 灣 , 督 撫 會 疏 交 薦 , 遂 調 臺 灣知 府 。 既 至 , 經 理 三 縣 疆 域 , 集 流 亡 , 勤 撫 字 , 相 土 定賦 , 以 興 稼 穡 。 臺 灣 固 有 學 宮 , 制 度 未 宏 , 二 十 四 年 與巡 道 周 昌 拓 而 大 之 。 又 設 義 學 , 教 子 弟 , 勗 以 孝 悌 力 田之 道 , 一 時 稱 良 吏 焉 。 二 十 八 年 , 陞 湖 南 鹽 驛 道 , 士 民告 留 , 不 得 , 建 祠 以 祀 。

      靳 治 揚
    靳 治 揚 , 滿 州 鑲 黃 旗 人 , 以 筆 帖 式 歷 漳 州 知 府 。 康熙 三 十 四 年 , 調 臺 灣 府 。 蕩 滌 草 竊 , 招 撫 土 番 , 捐 資 以修 文 廟 ; 尤 雅 意 作 人 。 番 童 有 未 知 禮 義 者 , 立 社 學 , 延師 教 之 , 民 稱 其 德 。 四 十 一 年 , 陞 廣 東 高 雷 廉 道 , 請 祀名 宦 祠 。
          李 中 素
    李 中 素 , 字 鵲 山 , 湖 北 西 陵 人 。 始 任 湘 鄉 教 諭 , 以卓 異 擢 閩 縣 。 康 熙 三 十 四 年 , 調 臺 灣 。 善 聽 訟 , 遇 有 冤獄 , 必 竭 力 申 救 , 而 頑 梗 者 則 繩 之 。 嘗 攝 府 學 篆 , 教 諸生 以 孝 弟 , 次 及 文 藝 。
          衛 台 揆
    衛 台 揆 , 字 南 村 , 山 西 曲 沃 人 , 以 蔭 生 知 漳 州 府 。康 熙 四 十 年 , 調 任 臺 灣 , 以 廉 能 稱 。 始 建 崇 文 書 院 , 時延 諸 生 , 分 席 講 藝 , 親 定 甲 乙 ; 文 學 以 興 。 四 十 四 年 ,歲 饑 , 請 蠲 本 年 租 賦 。 在 任 之 中 , 民 安 衽 席 。 秩 滿 , 陞廣 東 鹽 法 道 , 臺 人 建 祠 祀 之 。
          孫 元 衡
    孫 元 衡 , 字 湘 南 , 江 南 桐 城 人 , 以 貢 生 知 四 川 漢 州同 知 。 康 熙 四 十 二 年 , 遷 臺 灣 府 同 知 。 性 溫 厚 , 於 物 無忤 , 而 秉 志 剛 正 , 不 屈 權 勢 , 凡 不 便 民 者 悉 除 之 。
          宋 永 清
    宋 永 清 , 山 東 萊 陽 人 , 以 漢 軍 監 生 , 康 熙 四 十 三 年知 鳳 山 縣 事 。 為 政 清 肅 , 新 學 宮 , 建 衙 署 , 創 義 塾 , 百廢 俱 舉 。 邑 治 東 門 外 有 良 田 數 百 甲 , 歲 苦 旱 , 永 清 發 倉穀 千 石 貸 民 , 築 隄 於 蓮 花 潭 , 長 千 三 百 有 餘 丈 , 以 資 灌溉 。 歲 乃 豐 。 郡 南 有 法 華 寺 , 為 夢 蝶 園 故 址 。 四 十 七 年, 永 清 新 建 前 殿 , 祀 祝 融 ; 別 闢 曠 地 , 蒔 花 果 。 築 茅 亭於 鼓 樓 之 畔 , 顏 曰 「 息 機 」 。 公 餘 之 暇 , 時 憩 於 此 。 素工 詩 , 好 吟 ? 。 每 與 邑 人 士 講 學 , 文 教 以 興 。 著 溪 翁 詩草 。 五 十 一 年 , 秩 滿 , 陞 延 慶 知 府 。
          周 鍾 瑄
    周 鍾 瑄 , 字 宣 子 , 貴 州 貴 筑 人 。 康 熙 三 十 五 年 , 舉於 鄉 。 五 十 三 年 , 知 諸 羅 縣 事 。 性 慈 惠 , 為 治 識 大 體 。時 縣 治 新 闢 , 土 曠 人 稀 , 遺 利 尚 巨 。 乃 留 心 咨 訪 , 勸 民鑿 圳 ; 捐 俸 助 之 。 凡 數 百 里 溝 洫 , 皆 其 所 經 畫 ; 農 功 以興 。 又 雅 意 文 教 , 延 漳 浦 陳 夢 林 纂 修 邑 志 。 當 是 時 諸 羅以 北 , 遠 至 雞 籠 , 土 地 荒 穢 , 規 制 未 備 。 鍾 瑄 於 其 間 ,凡 可 以 墾 田 建 邑 、 駐 兵 設 險 者 , 皆 論 其 利 害 。 稿 成 未 刊, 尋 擢 去 , 後 多 從 其 言 。 邑 人 念 之 , 肖 像 於 龍 湖 巖 以 祀。
          黃 叔 璥
    黃 叔 璥 , 字 玉 圃 , 順 天 大 興 人 。 康 熙 四 十 八 年 進 士, 歷 任 京 秩 。 六 十 一 年 , 始 設 巡 視 臺 灣 御 史 滿 漢 各 一 員, 廷 議 以 叔 璥 廉 明 , 與 吳 達 禮 同 膺 是 命 。 達 禮 , 正 紅 旗人 也 。 既 至 , 安 集 流 亡 , 博 采 輿 論 , 多 所 建 設 。 著 赤 崁筆 談 、 番 俗 六 考 , 志 臺 灣 者 取 資 焉 。 越 十 九 年 , 有 張 湄者 , 亦 巡 臺 御 史 , 愛 民 造 士 。 湄 字 鷺 洲 , 浙 江 錢 唐 人 ,雍 正 十 一 年 進 士 。 以 翰 林 轉 御 史 。 著 珊 枝 集 、 瀛 壖 百 詠。
          秦 士 望
    秦 士 望 , 江 蘇 宿 州 人 , 以 拔 貢 生 出 仕 。 雍 正 十 二 年, 調 彰 化 知 縣 。 邑 治 初 建 , 制 度 未 詳 , 即 以 興 學 致 治 為心 , 凡 有 利 民 , 罔 不 為 之 。 翌 年 , 倣 諸 羅 之 法 , 環 植 刺竹 為 城 , 建 四 門 , 鑿 濠 其 外 。 又 造 西 門 外 大 橋 , 通 來 往。 前 時 臺 灣 瘴 癘 盛 、 水 土 惡 , 鄉 僻 之 人 每 患 癩 疾 , 無 藥可 治 , 父 母 棄 之 , 里 黨 絕 之 , 流 離 道 路 , 號 為 天 刑 。 士望 見 而 憫 之 , 慮 其 感 染 , 建 養 濟 院 於 八 卦 山 麓 以 居 之 ,旁 及 廢 疾 之 人 , 養 之 醫 之 , 民 稱 善 政 。
          陸 鵬
    陸 鵬 , 字 西 溟 , 浙 江 海 鹽 人 。 康 熙 五 十 六 年 舉 人 。初 授 奉 化 教 諭 , 以 卓 異 薦 陞 連 江 知 縣 , 調 諸 羅 。 安 輯 庶民 , 撫 柔 番 社 , 治 稱 最 。 後 丁 母 憂 , 嗣 任 泉 州 糧 捕 通 判。 乾 隆 八 年 , 調 澎 湖 。 治 事 之 暇 , 則 以 興 學 為 務 ; 每 逢朔 日 , 集 諸 生 於 媽 宮 公 所 , 課 以 文 藝 , 而 尤 敦 品 行 , 澎之 士 風 為 之 一 振 。 越 年 十 一 月 , 卒 於 官 。
          曾 曰 瑛
    曾 曰 瑛 , 江 西 南 昌 人 。 乾 隆 十 一 年 , 任 淡 水 同 知 ,兼 攝 彰 化 縣 事 。 時 同 知 駐 縣 治 , 曰 瑛 以 彰 化 建 設 二 十 餘年 , 尚 無 書 院 , 慮 不 足 以 育 人 才 , 乃 捐 俸 倡 建 白 沙 書 院於 文 廟 之 西 。 既 竣 , 手 訂 規 條 , 撥 田 為 費 , 復 延 名 師 以教 。 落 成 之 日 。 賦 詩 以 示 諸 生 , 遠 近 傳 誦 , 尋 陞 臺 灣 知府 , 有 政 聲 。 彰 化 文 教 之 興 , 曰 瑛 啟 之 也 。
          朱 山
    朱 山 , 浙 江 歸 安 人 。 乾 隆 十 六 年 進 士 。 二 十 年 , 知彰 化 縣 。 下 車 謁 廟 畢 , 視 獄 , 問 獄 吏 曰 : 『 彼 繫 囚 者 得毋 巨 盜 乎 』 ? 對 曰 : 『 小 竊 爾 』 。 曰 : 『 小 竊 何 足 繫 』? 悉 召 於 庭 而 縱 之 , 各 予 十 金 , 使 治 生 。 曰 : 『 吾 與 汝約 , 再 犯 無 赦 』 。 亡 何 獲 一 賊 , 訊 之 , 則 前 所 縱 也 。 山語 役 曰 : 『 初 法 必 行 , 當 杖 斃 之 』 。 亡 何 , 復 斃 一 賊 ,邑 人 驚 駭 。 相 戒 曰 : 『 是 真 健 吏 。 毋 犯 法 』 ! 亡 何 , 又獲 賊 , 方 喝 杖 , 見 其 面 有 淚 痕 。 山 曰 : 『 犯 法 者 死 , 何哭 為 』 ? 對 曰 : 『 小 人 自 知 必 死 。 適 與 母 訣 , 故 悲 爾 』。 偵 之 , 果 一 嫗 抱 席 哭 , 將 裹 屍 去 。 山 曰 : 『 渠 有 孝 心, 尚 可 改 』 。 再 予 十 金 , 且 嚴 飭 曰 : 『 汝 持 販 他 方 求 衣食 , 毋 居 此 , 為 老 捕 捉 也 』 。 其 人 叩 頭 去 。 山 為 政 謹 慎, 聽 訟 時 , 但 集 兩 造 於 庭 而 判 之 , 案 無 積 牘 。 彰 署 固 有私 款 , 歲 入 數 千 金 , 山 不 受 。 言 曰 : 『 正 供 而 外 , 則 屬橫 征 , 為 民 牧 者 豈 可 使 民 貧 困 乎 』 ? 巡 道 德 文 視 彰 , 故事 供 帳 甚 奢 。 山 不 可 , 但 饋 米 十 石 、 羊 四 ○ 。 文 銜 之 ,俄 而 檄 下 , 命 冊 丈 田 。 山 力 爭 曰 : 『 彰 地 初 闢 , 半 斥 鹵, 與 他 邑 異 。 前 時 清 丈 , 曾 留 餘 地 , 以 舒 貧 苦 。 今 若 再丈 , 將 大 病 民 , 山 不 忍 為 也 』 。 而 文 催 愈 急 。 邑 人 士 謀賂 萬 金 以 免 , 山 不 可 , 曰 : 『 吾 在 此 , 斷 不 使 諸 公 賄 上游 也 』 。 遽 令 奪 鏹 橐 歸 。 文 聞 之 , 大 怒 , 劾 山 私 收 採 買。 報 罷 , 山 被 逮 。 邑 人 數 萬 爭 揭 竿 逐 委 員 , 勢 洶 洶 。 山揮 手 止 , 語 且 泣 曰 : 『 諸 百 姓 苟 以 我 故 而 抗 王 章 , 是 殺我 , 非 愛 我 也 』 。 百 姓 曰 : 『 若 然 , 則 我 等 護 公 往 鞫 。有 不 測 , 願 同 死 』 。 甫 登 舟 , 而 擔 饋 糗 糧 者 , 投 艙 幾 滿。 一 男 子 持 百 金 獻 。 問 之 , 對 曰 : 『 公 再 縱 之 賊 也 』 。曰 : 『 何 為 』 ? 曰 : 『 受 金 後 , 改 行 販 魚 , 已 成 家 矣 。今 聞 公 遠 行 , 母 命 來 報 恩 』 。 山 曰 : 『 我 實 未 知 汝 手 中金 , 安 知 非 盜 而 遺 我 耶 』 ? 曰 : 『 公 不 受 , 是 猶 以 賊 視我 也 。 歸 何 以 見 母 , 不 如 死 』 ! 躍 入 海 。 舟 子 急 救 , 山乃 受 之 。 繫 省 月 餘 , 福 建 將 軍 諗 其 冤 , 請 赦 。 召 見 , 復原 官 , 再 遷 灤 州 知 州 。 將 之 任 , 途 赴 里 門 , 見 非 故 廬 ,不 敢 入 。 已 而 妻 子 出 迎 , 曰 : 『 嘻 ! 此 君 前 年 罷 官 時 ,彰 化 士 民 送 我 家 居 此 者 也 』 。 出 券 視 之 , 購 價 萬 金 。
          胡 邦 翰
    胡 邦 翰 , 浙 江 餘 姚 人 。 乾 隆 十 七 年 進 士 。 二 十 七 年, 調 彰 化 知 縣 , 整 剔 利 弊 , 頗 多 建 設 。 先 是 水 沙 連 荒 埔, 開 墾 成 田 , 已 報 科 矣 ; 疊 遭 水 災 , 多 崩 壞 , 歲 又 不 稔, 賦 課 未 除 , 追 逋 日 至 。 邦 翰 聞 之 , 為 陳 大 府 , 述 苦 狀。 已 而 總 督 巡 臺 , 復 請 之 , 導 往 詣 勘 。 總 督 憫 其 誠 , 奏請 豁 免 荒 田 數 千 甲 、 供 課 數 萬 石 , 並 請 減 則 。 詔 至 , 業農 大 喜 。 為 位 於 水 沙 連 天 后 宮 中 , 每 逢 誕 辰 , 備 禮 以 祝。 其 後 有 胡 應 魁 者 , 亦 良 吏 也 。
    應 魁 , 字 鶴 清 , 江 蘇 曲 阿 人 。 以 會 魁 為 廬 州 教 授。 嘉 慶 元 年 , 調 彰 化 知 縣 。 時 陳 周 全 亂 後 , 餘 黨 未 平 ,應 魁 盡 力 搜 捕 , 安 輯 流 民 。 慨 然 以 振 興 文 教 為 任 , 月 試書 院 , 親 為 評 點 。 初 , 城 中 乏 泉 , 汲 者 須 赴 東 郊 紅 毛 井, 路 遠 弗 便 。 而 東 門 外 李 氏 園 , 忽 得 泉 甚 甘 , 眾 爭 汲 ,禁 之 不 聽 , 訟 於 官 。 應 魁 捐 俸 買 之 , 號 古 月 井 。 嗣 建 太極 亭 於 署 後 , 以 收 八 卦 山 峰 之 秀 。 任 滿 , 陞 淡 水 同 知 。蔡 牽 之 亂 , 防 堵 有 功 。 卒 於 官 。

          胡 建 偉
    胡 建 偉 , 字 勉 亭 , 廣 東 三 水 人 。 乾 隆 十 年 成 進 士 。十 四 年 , 授 直 隸 無 極 縣 , 洊 陞 同 知 。 三 十 一 年 , 任 澎 湖通 判 。 澎 為 海 中 群 島 , 地 瘠 民 貧 。 建 偉 盡 心 教 養 。 先 是澎 士 獨 學 無 師 , 為 建 文 石 書 院 , 親 校 文 藝 , 手 訂 學 約 十條 , 以 為 程 式 。 又 勸 各 社 多 設 義 塾 , 助 其 經 費 , 時 往 視之 。 然 澎 士 赴 試 臺 郡 , 淹 留 數 月 , 或 以 無 資 , 中 途 而 反; 乃 請 大 府 , 照 南 澳 之 例 , 由 澎 扃 試 , 送 院 考 取 。 復 於郡 中 創 澎 士 試 寓 , 眾 感 其 便 。 每 值 農 時 , 輒 行 郊 野 , 詢問 疾 苦 , 有 弊 則 除 。 協 標 戍 兵 , 驕 悍 成 習 , 欺 擾 鄉 人 ,每 裁 以 法 。 其 怙 惡 者 , 則 請 主 將 革 之 。 建 偉 以 澎 湖 開 闢已 久 , 而 文 獻 無 徵 , 前 任 通 判 周 于 仁 僅 成 志 略 一 卷 , 版又 失 傳 , 乃 輯 澎 湖 紀 略 十 二 卷 刊 之 。 三 十 八 年 , 陞 北 路理 番 同 知 。 澎 人 士 感 其 德 政 , 為 位 書 院 , 至 今 談 者 稱 為治 澎 第 一 。
    于 仁 , 字 純 哉 , 四 川 安 岳 人 。 康 熙 四 十 七 年 舉 人。 雍 正 十 一 年 任 通 判 。 遇 事 果 斷 , 不 畏 強 禦 。 十 三 年 ,奉 檄 清 丈 , 勸 民 墾 荒 , 闢 地 一 百 四 十 餘 畝 , 資 給 牛 種 耕具 。 吏 無 侵 漁 , 民 沾 實 惠 。 俸 滿 回 籍 , 澎 人 建 祠 祀 之 。

          薛 志 亮
    薛 志 亮 , 字 耘 廬 , 江 蘇 江 陰 人 。 乾 隆 五 十 八 年 進 士。 嘉 慶 十 一 年 知 臺 灣 縣 。 蔡 牽 之 亂 , 募 勇 守 城 , 與 民 同疾 苦 ; 而 游 擊 吉 凌 阿 號 能 兵 , 民 間 為 之 謠 曰 : 『 文 中 有一 薛 , 武 中 有 一 吉 , 任 是 蔡 牽 來 , 土 城 變 成 鐵 』 。 及 平, 延 教 諭 鄭 兼 才 、 謝 金 鑾 合 修 縣 志 , 旋 擢 北 路 理 番 同 知, 兼 海 防 。 倡 建 鹿 港 文 祠 、 武 廟 , 踰 年 成 , 而 志 亮 已 調任 淡 水 同 知 。 嗣 卒 於 官 。 其 後 與 袁 秉 義 、 李 慎 彝 、 婁 雲、 曹 謹 , 俱 祀 淡 水 德 政 祠 。
    秉 義 , 字 介 夫 , 直 隸 宣 化 人 。 乾 隆 三 十 一 年 進 士。 五 十 三 年 任 淡 水 同 知 。 時 淡 水 方 遭 林 爽 文 之 變 , 地 方未 謐 , 秉 義 既 至 , 摘 奸 除 暴 , 禁 賭 尤 嚴 。 五 十 六 年 再 任, 人 畏 其 明 。

    慎 彝 , 字 信 齋 , 四 川 威 遠 人 。 嘉 慶 十 三 年 進 士 。曾 任 臺 灣 縣 。 道 光 六 年 署 淡 水 同 知 。 始 建 廳 城 , 與 紳 士鄭 用 錫 、 林 國 華 同 董 其 役 。 越 三 年 , 陞 任 噶 瑪 蘭 通 判 。

    婁 雲 , 字 秋 槎 , 浙 江 山 陰 人 。 以 監 生 納 捐 知 縣 ,奉 檄 來 臺 。 道 光 十 六 年 , 任 淡 水 同 知 。 淡 為 山 海 奧 區 ,閩 粵 分 處 , 據 地 爭 雄 , 每 有 睚 眥 , 輒 起 械 鬥 。 雲 乃 集 耆老 , 陳 利 害 , 立 莊 規 四 條 、 禁 約 八 條 , 俾 之 遵 守 。 又 勸各 莊 設 社 倉 , 續 修 明 志 書 院 , 以 教 以 養 。 大 甲 溪 為 淡 、彰 交 界 , 奔 流 而 西 , 以 入 於 海 , 夏 秋 盛 漲 , 一 望 無 涯 ,而 駕 舟 者 多 土 豪 , 藉 端 勒 索 。 少 不 如 願 , 即 肆 剝 掠 , 行旅 苦 之 。 雲 籌 設 義 渡 , 捐 廉 以 倡 , 復 向 紳 富 勸 輸 , 得 款八 千 九 百 餘 圓 , 置 田 息 , 充 經 費 , 凡 設 六 渡 。 而 塹 南 之白 沙 墩 、 塹 北 之 金 門 厝 , 每 至 季 秋 , 各 架 浮 梁 , 以 利 往來 , 人 稱 善 政 。

    謹 別 有 傳 。

          吳 性 誠
    吳 性 誠 , 字 樸 庵 , 湖 北 黃 安 人 。 以 廩 生 捐 納 縣 丞 ,來 閩 候 委 。 嘉 慶 二 十 年 , 任 下 淡 水 縣 丞 , 倡 建 書 院 。 二十 一 年 春 , 署 彰 化 知 縣 。 適 穀 貴 , 盜 賊 竊 發 , 性 誠 急 勸業 戶 平 糶 , 發 穀 熬 粥 , 以 食 貧 民 , 故 饑 而 無 害 。 平 居 課士 , 多 得 真 才 。 建 忠 烈 祠 於 西 門 內 , 以 祀 林 、 陳 、 蔡 三役 死 事 諸 人 。 後 以 卓 異 , 擢 淡 水 同 知 。 未 幾 , 以 病 告 歸。
          蔣 鏞
    蔣 鏞 , 字 懌 弇 , 湖 北 黃 梅 人 。 嘉 慶 七 年 進 士 , 補 連江 縣 令 。 道 光 元 年 , 任 澎 湖 通 判 。 慈 惠 愛 民 , 文 武 相 濟。 文 石 書 院 建 後 , 歷 年 久 圮 , 鏞 自 為 山 長 , 以 束 修 充 修費 , 評 校 文 藝 , 如 師 弟 然 。 九 年 六 月 , 卸 事 。 十 一 年 春, 復 至 。 會 鹹 雨 , 翌 年 大 饑 , 稟 請 發 帑 賑 恤 。 先 捐 義 倉錢 三 千 五 百 餘 緡 , 以 貸 貧 民 , 借 碾 兵 穀 數 百 石 平 糶 , 存活 頗 眾 。 前 後 治 澎 十 餘 年 , 多 所 興 置 。 又 輯 澎 湖 續 編 一書 , 以 補 胡 氏 所 未 備 。 十 六 年 九 月 , 去 任 , 澎 人 念 之 ,與 韓 蜚 聲 俱 祀 書 院 。
    蜚 聲 字 鵝 湖 , 江 西 鉛 山 人 , 以 監 生 出 仕 。 嘉 慶 二年 , 任 通 判 。 恤 民 重 士 。 曾 修 文 石 書 院 。 卒 於 官 。

          周 凱
    周 凱 , 字 仲 禮 , 浙 江 富 陽 人 。 嘉 慶 十 六 年 , 成 進 士。 道 光 二 年 , 授 湖 北 襄 陽 知 府 。 六 年 , 遷 江 西 督 糧 道 。十 三 年 , 以 興 泉 永 道 署 臺 灣 兵 備 道 。 時 張 丙 亂 後 , 民 心未 定 , 凱 至 , 督 搜 餘 黨 , 凡 被 脅 者 宥 之 。 而 叛 卒 中 有 謀起 事 者 , 獲 其 諜 林 振 , 乘 夜 大 索 。 及 明 , 會 營 禽 之 , 悉置 諸 法 。 十 六 年 九 月 , 再 至 臺 灣 。 十 月 , 嘉 義 沈 知 等 聚眾 謀 亂 , 掠 下 茄 苳 糧 館 , 殺 汛 弁 兵 丁 , 即 與 總 兵 達 洪 阿平 之 。 而 大 莆 林 之 陳 燕 、 岡 山 之 吳 幅 已 謀 起 應 , 亦 勦 之。 前 後 搜 捕 二 百 八 十 餘 人 , 皆 分 別 處 死 。 地 方 以 寧 。 十七 年 卒 , 年 五 十 有 九 。 凱 工 書 畫 , 素 愛 才 , 及 門 多 英 俊。 著 內 自 訟 齋 集 、 廈 門 金 門 兩 志 。
          曹 謹
    曹 謹 , 字 懷 樸 , 初 名 瑾 , 河 南 河 內 人 。 嘉 慶 十 二 年, 舉 於 鄉 , 以 大 挑 知 縣 , 籤 分 直 隸 , 歷 署 平 山 、 曲 陽 等縣 。 道 光 十 四 年 , 揀 發 福 建 。 十 六 年 , 署 閩 縣 , 兼 署 福州 府 海 防 同 知 。 十 七 年 春 正 月 , 知 鳳 山 縣 事 。 時 臺 灣 班兵 廢 弛 , 總 兵 達 洪 阿 頗 有 意 整 剔 , 選 六 百 人 , 練 為 精 兵, 歲 犒 錢 二 萬 五 千 餘 緡 。 巡 道 周 凱 贊 之 , 飭 府 廳 縣 捐 助其 半 。 及 姚 瑩 任 巡 道 , 以 練 兵 事 , 下 各 屬 酌 議 。 謹 力 陳不 可 , 語 在 軍 備 志 。 謹 既 抵 任 , 親 視 隴 畝 , 至 下 淡 水 溪畔 , 慨 然 歎 曰 : 『 是 造 物 者 之 所 置 , 而 以 待 人 經 營 者 』。 當 是 時 , 鳳 山 平 疇 萬 頃 , 水 利 未 興 , 一 遭 旱 乾 , 粒 米不 藝 。 謹 乃 集 紳 耆 、 召 巧 匠 , 開 九 曲 塘 , 築 隄 設 閘 , 引下 淡 水 溪 之 水 以 資 灌 溉 ; 為 五 門 , 備 蓄 洩 。 公 餘 之 暇 ,徒 步 往 觀 , 雜 以 笑 言 , 故 工 皆 不 怠 。 凡 二 年 成 。 圳 長 四萬 三 百 六 十 丈 有 奇 , 潤 田 三 千 一 百 五 十 甲 。 其 水 自 小 竹里 而 觀 音 , 而 鳳 山 , 又 由 鳳 山 下 里 而 旁 溢 於 赤 山 里 。 收穀 倍 舊 , 民 樂 厥 業 , 家 多 蓋 藏 , 盜 賊 不 生 。 十 八 年 , 巡道 姚 瑩 命 知 府 熊 一 本 勘 之 , 旌 其 功 , 名 曹 公 圳 , 為 碑 記之 。 已 而 大 旱 , 溉 水 不 足 。 復 命 貢 生 鄭 蘭 生 、 附 生 鄭 宜治 曉 諭 業 戶 , 捐 資 增 鑿 , 別 成 一 圳 , 名 新 圳 , 而 以 前 為舊 圳 , 潤 田 尤 多 。 二 十 年 , 陞 淡 水 同 知 , 士 民 攀 轅 涕 泣, 祖 餞 者 數 千 人 。 既 履 任 , 慈 祥 惠 民 , 興 利 除 弊 。 二 十一 年 , 英 人 犯 福 建 , 輒 窺 伺 雞 籠 , 鎮 道 併 力 籌 防 。 謹 以淡 水 沿 海 , 沙 汕 延 長 , 自 雞 籠 以 至 大 安 , 凡 可 以 泊 舟 者, 皆 囊 沙 為 堵 , 練 鄉 勇 守 之 。 又 以 廳 治 薄 弱 , 別 築 土 城為 藩 , 植 竹 鑿 濠 為 犄 角 。 二 十 二 年 , 英 艦 入 大 安 , 謹 督兵 勇 禦 之 。 編 漁 舟 , 禁 接 濟 , 設 哨 船 , 邏 海 上 。 先 後 獲海 寇 三 起 , 解 郡 正 法 。 鎮 道 嘉 之 。 當 軍 興 之 際 , 謹 以 班兵 無 用 , 請 停 防 洋 經 費 , 專 練 鄉 勇 。 姚 瑩 不 許 。 然 瑩 亦知 班 兵 之 罷 弱 , 非 整 飭 不 可 , 自 選 精 銳 六 百 人 , 厚 給 餉糈 而 教 訓 之 , 欲 以 漸 及 各 營 。 其 後 遂 裁 兵 募 勇 。 二 十 四年 , 漳 泉 籍 民 械 鬥 , 四 邑 騷 動 。 謹 聞 報 , 趣 赴 彰 、 淡 之交 止 之 。 駐 大 甲 兩 月 餘 , 集 耆 老 , 陳 利 害 , 鬥 稍 息 。 治民 以 寬 , 而 非 法 必 罰 , 猾 胥 土 豪 皆 屏 息 莫 敢 犯 。 蒞 治 五年 , 日 以 興 文 教 、 崇 實 學 , 為 淡 人 士 倡 。 朔 望 必 詣 明 倫堂 , 宣 講 聖 諭 。 刊 孝 經 小 學 , 付 蒙 塾 習 誦 。 公 餘 之 暇 ,每 引 諸 生 課 試 , 分 獎 花 紅 。 淡 水 固 有 學 海 書 院 , 工 未 竣, 捐 俸 成 之 。 增 設 鄉 塾 。 淡 之 文 風 自 是 盛 。 二 十 五 年 ,以 病 去 , 淡 人 念 其 遺 愛 , 祀 德 政 祠 。 而 鳳 人 亦 建 祠 於 鳳儀 書 院 內 , 春 秋 俎 豆 , 至 今 不 替 。 光 緒 二 年 , 福 建 巡 撫丁 日 昌 奏 祀 名 宦 祠 , 詔 可 。
          曹 士 桂
    曹 士 桂 , 字 馥 堂 , 雲 南 文 山 人 。 道 光 二 年 , 舉 於 鄉。 嗣 以 大 挑 知 縣 , 籤 分 江 西 , 歷 署 興 安 、 龍 南 等 縣 。 二十 四 年 , 以 捐 辦 米 石 , 咨 部 議 敘 。 二 十 五 年 十 月 , 陞 鹿港 同 知 ; 越 二 年 正 月 , 始 蒞 任 。 旋 署 淡 水 廳 事 。 甫 三 日而 大 甲 有 漳 泉 之 鬥 。 冒 雨 往 , 曉 諭 莊 民 , 事 始 息 。 善 聽訟 , 有 獄 則 斷 , 案 無 積 牘 , 顧 未 嘗 妄 刑 一 人 。 性 恬 淡 ,無 仕 宦 習 , 蔬 糲 自 甘 。 淡 廳 固 有 陋 規 , 屏 不 取 。 受 事 九月 , 以 積 勞 病 , 猶 力 疾 視 事 , 遂 卒 於 任 。 淡 人 士 念 其 惠, 祀 德 政 祠 。 同 治 六 年 , 廳 紳 陳 維 英 等 請 與 曹 謹 並 祀 名宦 祠 , 未 准 。
          嚴 金 清
    嚴 金 清 , 字 紫 卿 , 江 蘇 金 匱 人 。 以 監 生 捐 納 知 縣 。同 治 五 年 , 署 淡 水 同 知 。 時 政 務 廢 弛 , 多 事 姑 息 。 金 清竭 力 整 剔 , 遇 事 敢 為 。 淡 自 設 學 以 來 , 禮 樂 尚 缺 , 籌 款購 置 , 祀 事 孔 明 。 復 捐 千 金 , 為 紳 富 倡 , 則 於 竹 塹 、 艋舺 各 設 明 善 堂 為 義 倉 , 附 以 義 塾 , 以 為 教 養 之 資 。 先 是廳 轄 有 義 塚 一 區 , 久 為 勢 豪 所 佔 。 金 清 聞 之 往 勘 , 復 其址 , 並 禁 騷 擾 。 民 有 訟 者 , 立 判 曲 直 , 案 無 積 牘 。 眾 感其 便 。
          陳 星 聚
    陳 星 聚 , 字 耀 堂 , 河 南 臨 潁 人 。 道 光 二 十 九 年 , 舉於 鄉 。 捻 黨 之 亂 , 督 率 鄉 團 , 以 功 授 知 縣 。 同 治 十 年 ,陞 任 淡 水 同 知 。 淡 水 地 廣 , 延 袤 數 百 里 , 而 同 鑼 灣 、 三角 湧 、 大 嵙 崁 等 , 皆 僻 處 內 山 , 為 盜 賊 藪 , 劫 殺 頻 仍 。前 任 同 知 以 是 被 劾 。 星 聚 懸 賞 緝 捕 , 親 赴 南 鄉 , 遂 獲 匪首 吳 阿 來 誅 之 。 次 第 肅 清 。 在 任 五 年 , 頗 多 善 政 。 光 緒四 年 , 臺 北 建 府 , 裁 同 知 , 調 任 中 路 。 越 數 月 即 授 臺 北知 府 。 諸 皆 草 創 , 躬 任 其 難 , 而 城 工 尤 巨 。 方 竣 而 遭 法人 之 役 , 集 紳 民 , 籌 守 禦 , 眾 亦 踴 躍 效 命 。 及 和 議 後 ,以 勞 卒 於 官 。
    連 橫 曰 : 吾 生 以 來 , 所 聞 治 臺 循 吏 , 若 夏 獻 綸 、程 起 鶚 , 皆 嘖 嘖 在 人 口 中 。 而 余 年 尚 少 , 不 能 詳 其 事 ,又 不 能 得 其 行 狀 而 為 之 傳 , 惜 哉 ! 獻 綸 , 新 建 人 , 受 知於 大 學 士 左 宗 棠 。 同 治 十 二 年 , 任 臺 灣 道 , 整 齊 吏 治 ,揣 抑 豪 家 。 牡 丹 之 役 , 參 贊 尤 多 。 起 鶚 , 山 陰 人 , 歷 任臺 灣 、 臺 南 兩 府 , 署 兵 備 道 。 潔 己 愛 民 , 獄 多 平 反 。 而皆 卒 於 臺 灣 。 余 之 所 聞 僅 此 。 然 臺 自 設 官 後 , 二 百 數 十年 矣 。 而 舊 志 所 傳 循 吏 , 不 過 十 數 人 。 貪 鄙 之 倫 , 踵 相按 也 。 嗚 呼 ! 非 治 之 難 , 而 所 以 治 者 實 難 。 古 之 與 今 ,猶 一 貉 也 !

        流 寓 列 傳
          郁 永 和
    郁 永 和 , 字 滄 浪 , 浙 江 仁 和 諸 生 也 。 性 好 游 , 遍 歷閩 中 山 水 。 康 熙 三 十 五 年 冬 , 省 中 火 藥 局 災 , 毀 藥 五 十餘 萬 斤 , 典 守 負 償 。 聞 淡 水 有 磺 可 煮 藥 , 欲 派 吏 往 。 而地 尚 未 闢 , 險 阻 多 , 水 土 惡 , 鄭 氏 以 流 罪 人 , 無 敢 至 者。 永 和 慨 然 請 行 。 三 十 六 年 春 正 月 啟 程 , 至 廈 門 乘 舟 ,二 月 抵 郡 。 四 月 初 七 日 北 上 , 途 經 各 番 社 。 自 斗 六 門 以上 皆 荒 蕪 , 森 林 蔽 天 , 麋 鹿 成 群 。 番 亦 馴 良 , 不 殺 人 。所 至 供 糗 糧 , 負 矢 前 驅 , 為 左 右 衛 。 蓋 其 時 漢 人 鮮 至 ,未 肆 侵 略 , 番 得 無 事 , 故 無 敵 愾 之 心 也 。 既 至 淡 水 , 命通 事 張 大 先 赴 北 投 築 屋 。 五 月 初 二 日 , 率 僕 役 乘 舟 而 入。 兩 山 夾 峙 , 中 闢 一 河 , 為 甘 答 門 , 則 關 渡 也 。 水 道 甚隘 , 入 門 忽 廣 , 如 大 湖 , 渺 無 涯 涘 。 行 十 里 許 始 至 。 而工 夫 、 糧 糈 、 鼎 鑊 自 海 道 者 亦 來 。 張 大 集 番 酋 飲 , 告 以採 磺 事 , 與 約 一 筐 易 布 七 尺 。 番 喜 , 各 運 磺 至 , 命 工 煮之 。 產 磺 之 處 為 內 北 社 , 永 和 往 探 。 入 深 林 中 , 忽 有 大溪 , 水 若 沸 , 石 作 藍 靛 色 , 熱 氣 薰 蒸 , 白 煙 縷 縷 , 上 升山 麓 , 是 為 磺 穴 , 觸 之 或 倒 。 已 而 工 人 多 病 痢 , 廚 者 亦病 , 至 無 人 執 爨 , 呻 吟 斗 室 。 永 和 氣 不 餒 , 以 船 送 歸 。顧 毒 蛇 惡 蚊 , 出 沒 戶 牖 , 爭 噬 人 , 且 苦 熱 , 新 至 者 亦 前後 病 。 居 無 何 , 風 雨 驟 至 , 屋 毀 ; 永 和 自 持 斧 伐 木 以 支。 而 山 水 暴 發 , 不 可 居 。 急 呼 蟒 甲 , 涉 水 行 三 、 四 里 ,至 巖 下 番 人 家 。 日 暮 , 無 所 得 食 。 乃 脫 衣 與 番 易 雞 , 煮而 啖 之 。 水 退 , 再 集 工 人 , 築 屋 煮 磺 。 遂 竟 其 事 。 十 月初 七 日 , 乃 歸 , 至 省 復 命 。 永 和 居 臺 半 載 , 著 稗 海 紀 游、 番 境 補 遺 、 海 上 紀 略 , 志 臺 灣 者 足 取 資 焉 。
          藍 鼎 元
    藍 鼎 元 , 字 玉 霖 , 別 號 鹿 洲 , 福 建 漳 浦 人 。 少 孤 家貧 , 刻 意 讀 書 。 年 十 七 , 觀 海 廈 門 , 泛 舟 歷 全 閩 島 嶼 ,並 至 浙 粵 , 以 為 此 行 所 得 甚 多 。 既 入 邑 庠 , 讀 書 鰲 峰 書院 。 嗣 歸 里 。 康 熙 六 十 年 朱 一 貴 之 役 , 族 兄 廷 珍 為 南 澳鎮 總 兵 , 奉 命 出 師 , 會 水 師 提 督 施 世 驃 伐 臺 。 鼎 元 遂 參戎 幕 , 多 所 籌 畫 , 文 移 書 札 皆 出 其 手 。 著 東 征 集 三 卷 。其 討 論 機 宜 , 經 理 善 後 , 尤 中 肯 要 。 事 平 歸 , 撰 平 臺 紀略 , 而 論 之 曰 : 『 臺 灣 海 外 天 險 , 較 內 地 更 不 可 緩 ; 而此 日 之 臺 灣 , 較 十 年 、 二 十 年 以 前 , 又 更 不 可 緩 。 前 此臺 灣 祗 府 治 百 餘 里 , 鳳 山 、 諸 羅 皆 毒 惡 瘴 地 , 令 其 邑 者尚 不 敢 至 。 今 則 南 盡 郎 嬌 , 北 窮 淡 水 、 雞 籠 以 上 千 五 百里 , 人 民 趨 若 鶩 矣 。 前 此 大 山 之 麓 , 人 莫 敢 近 , 以 為 野番 嗜 殺 ; 今 則 群 入 深 山 , 雜 耕 番 地 , 雖 殺 不 畏 。 甚 至 傀儡 內 地 、 蛤 仔 難 、 崇 爻 、 卑 南 覓 等 社 , 亦 有 漢 人 敢 至 其地 , 與 之 貿 易 。 生 聚 日 眾 , 漸 開 漸 遠 , 雖 屢 禁 不 能 使 止也 。 地 大 民 多 , 則 綢 繆 不 可 不 密 。 今 郡 治 有 水 陸 兵 五 千餘 人 足 供 調 遣 ; 鳳 山 南 路 一 營 , 以 四 、 五 百 里 山 海 奧 區、 民 番 錯 雜 之 所 , 下 淡 水 、 郎 嬌 盜 賊 出 沒 之 地 , 而 委 之一 營 八 百 九 十 名 之 兵 , 固 已 難 矣 。 諸 羅 地 方 千 餘 里 , 淡水 營 守 備 僻 處 天 末 , 自 八 里 坌 以 下 尚 八 、 九 百 里 , 下 茄苳 、 笨 港 、 斗 六 門 、 半 線 皆 奸 宄 縱 橫 之 區 , 沿 海 口 岸 皆當 防 汛 戍 守 , 近 山 一 帶 又 有 野 番 出 沒 , 以 八 、 九 百 里 險阻 叢 雜 之 邊 地 , 而 委 之 北 路 一 營 八 百 九 十 名 之 兵 , 聚 不足 以 及 遠 , 散 不 足 以 樹 威 ; 此 杞 人 所 終 夜 憂 思 而 不 能 寐者 也 。 以 愚 管 見 , 劃 諸 羅 縣 地 而 兩 之 , 於 半 線 以 上 另 設一 縣 , 管 六 百 里 ; 雖 錢 糧 無 多 , 而 臺 之 番 餉 歲 徵 銀 八 、九 千 兩 , 草 萊 一 闢 , 貢 賦 日 增 , 數 年 間 巍 然 大 邑 也 。 半線 縣 治 設 守 備 一 營 兵 五 百 , 淡 水 八 里 坌 設 巡 檢 一 員 , 佐縣 令 之 所 不 及 。 羅 漢 門 素 為 賊 藪 , 於 內 門 設 千 總 一 員 、兵 三 百 , 下 淡 水 新 園 設 守 備 一 、 營 兵 五 百 , 郎 嬌 極 南 僻遠 , 亦 設 千 總 一 員 、 兵 三 百 , 使 千 餘 里 幅 員 , 聲 息 相 通。 又 擇 實 心 任 事 之 員 , 為 臺 民 培 元 氣 , 但 勿 加 以 刻 剝 ,二 、 三 年 可 復 其 故 。 均 賦 役 、 平 訟 獄 、 設 義 學 、 興 教 化, 獎 孝 弟 力 田 之 彥 , 行 保 甲 民 兵 之 法 , 聽 開 墾 以 盡 地 力, 建 城 池 以 資 守 禦 , 此 亦 尋 常 設 施 爾 。 而 以 實 心 行 實 政, 自 覺 月 異 而 歲 不 同 。 一 年 而 民 氣 可 靜 , 二 年 而 疆 圉 可固 , 三 年 而 禮 讓 可 興 。 而 全 臺 不 久 安 長 治 , 吾 不 信 也 。臺 灣 山 高 土 肥 , 最 利 墾 闢 。 利 之 所 在 , 人 所 必 趨 ; 不 歸之 民 , 則 歸 之 番 、 歸 之 賊 。 即 使 內 賊 不 生 , 野 番 不 出 ,又 恐 禍 自 外 來 , 將 有 日 本 、 荷 蘭 之 患 , 不 可 不 早 為 綢 繆者 也 。 平 居 無 事 , 燕 雀 處 堂 ; 一 旦 事 來 , 噬 臍 何 及 ? 前轍 未 遠 , 可 不 為 之 寒 心 也 哉 』 。 其 後 增 設 彰 化 縣 及 淡 防廳 , 陞 澎 湖 通 判 為 海 防 同 知 , 添 兵 分 戍 , 皆 如 其 言 。 雍正 元 年 , 貢 成 均 。 三 年 , 分 修 大 清 一 統 志 。 六 年 , 授 廣東 普 ? 知 縣 , 有 惠 政 , 因 忤 上 吏 褫 職 。 閩 督 鄂 爾 準 諗 其才 , 延 入 幕 府 。 時 臺 番 作 亂 , 陳 治 臺 十 年 。 十 年 冬 , 爾準 為 申 被 誣 始 末 。 召 見 , 命 署 廣 州 知 府 。 未 幾 卒 , 年 五十 有 四 。 鼎 元 著 書 多 關 臺 事 , 其 後 宦 臺 者 多 取 資 焉 。
          陳 夢 林
    陳 夢 林 , 字 少 林 , 亦 漳 浦 諸 生 。 多 從 名 士 大 夫 游 ,馳 驅 楚 越 滇 黔 間 , 戎 馬 江 湖 , 俯 視 一 世 。 康 熙 五 十 年 ,諸 羅 知 縣 周 鍾 瑄 初 修 邑 志 , 聘 任 筆 政 。 志 成 , 稱 善 本 焉。 當 是 時 清 人 初 得 臺 灣 , 不 事 經 理 , 文 恬 武 嬉 , 偷 安 旦夕 。 夢 林 憂 之 , 乃 著 論 曰 : 『 天 下 有 宏 遠 深 切 之 謀 , 流俗 或 以 為 難 而 不 肯 為 , 或 以 為 迂 而 不 必 為 。 其 始 為 之 甚易 而 不 為 , 其 後 乃 以 為 不 可 不 為 而 為 之 , 勞 費 已 什 百 千萬 矣 。 明 初 , 漳 潮 間 有 南 澳 , 泉 屬 有 澎 湖 , 爾 時 皆 遷 其民 而 墟 之 , 且 塞 南 澳 之 口 , 使 舟 不 得 入 , 慮 島 嶼 險 遠 ,勞 師 而 匱 餉 也 。 及 嘉 靖 間 倭 人 入 澳 , 澳 人 復 通 巨 寇 , 吳光 、 許 朝 光 、 曾 一 本 先 後 踞 之 , 兩 省 疲 敝 , 乃 設 副 總 兵以 守 之 , 至 今 巍 然 一 巨 鎮 矣 。 澎 湖 亦 為 林 道 乾 、 曾 一 本、 林 鳳 之 巢 穴 , 萬 曆 二 十 年 , 倭 有 侵 雞 籠 、 淡 水 之 耗 ,當 事 以 澎 湖 密 邇 , 不 宜 坐 失 , 乃 設 游 擊 以 戍 之 , 至 今 巍然 重 鎮 矣 。 向 使 設 險 拒 守 , 則 南 澳 不 憊 閩 粵 之 師 , 澎 湖不 為 蛇 豕 之 窟 , 倭 不 得 深 入 , 寇 不 得 竊 踞 , 漳 泉 諸 郡 未必 罹 禍 之 酷 如 往 昔 所 云 也 。 今 半 線 至 淡 水 , 水 泉 沃 衍 ,諸 港 四 達 , 猶 玉 之 在 璞 也 ; 流 移 開 墾 , 舟 楫 往 來 , 亦 既知 其 為 玉 也 已 ; 而 雞 籠 為 全 臺 北 門 之 鎖 鑰 , 淡 水 為 雞 籠以 南 之 咽 喉 , 大 甲 、 後 壟 、 竹 塹 皆 有 險 可 據 。 乃 狃 於 目前 之 便 安 , 不 規 久 遠 之 計 , 為 之 增 置 縣 邑 防 守 , 使 山 海之 險 , 弛 而 無 備 , 將 必 俟 亡 羊 而 始 補 牢 乎 ? 則 南 澳 、 澎湖 之 往 事 可 睹 矣 』 。 閩 浙 總 督 覺 滿 羅 保 聞 其 才 , 延 入 幕府 。 及 朱 一 貴 之 役 , 南 澳 鎮 總 兵 藍 廷 珍 奉 命 出 師 , 滿 保命 參 戎 幄 , 與 鼎 元 日 夜 籌 畫 , 不 辭 勞 瘁 。 中 宵 聞 警 , 擁盾 作 書 , 頃 刻 千 言 。 其 所 襄 助 不 亞 鼎 元 。 事 平 歸 里 。 雍正 元 年 , 復 游 臺 灣 , 數 月 乃 去 。 著 臺 灣 後 游 草 , 鼎 元 敘之 。 後 卒 於 家 。
          洪 壽 春
    洪 壽 春 , 字 士 暉 , 同 安 人 。 來 臺 , 居 彰 化 二 林 堡 ,為 糊 紙 匠 以 自 給 。 得 錢 輒 購 書 , 旦 夕 諷 誦 。 饔 飧 屢 空 ,晏 如 也 。 有 集 古 串 律 詩 四 卷 , 知 縣 楊 桂 森 見 之 , 賦 詩 贈, 並 為 製 序 。 又 有 所 作 若 干 卷 , 稿 失 不 傳 。
          蔡 推 慶
    蔡 推 慶 , 晉 江 人 , 或 曰 某 總 戎 之 第 六 子 也 。 來 臺 ,居 彰 化 縣 治 , 灑 洛 不 羈 。 嘗 學 畫 , 不 得 其 趣 , 刻 意 覃 思。 一 日 風 雨 大 作 , 隻 身 走 山 崖 間 , 會 意 煙 景 , 逼 肖 入 神。 有 大 憲 募 致 千 金 , 一 語 不 合 , 拂 袖 竟 去 。 居 恆 獨 處 斗室 , 詠 歌 自 樂 。 寒 暑 唯 著 一 袍 。 沒 後 , 邑 人 葬 之 八 卦 山上 , 題 曰 「 處 士 蔡 推 慶 之 墓 」 。
          查 元 鼎
    查 元 鼎 , 字 小 白 , 浙 江 海 ? 州 人 。 少 好 學 , 文 名 藉甚 。 以 歲 貢 生 屢 試 秋 闈 不 售 。 道 光 間 , 游 幕 臺 灣 , 當 軸爭 延 致 之 。 性 耿 介 , 嬾 於 徵 逐 ; 稍 拂 意 , 輒 去 不 可 留 。同 治 元 年 , 彰 化 戴 潮 春 起 事 , 淡 水 同 知 鄭 元 杰 禮 聘 之 。道 出 後 壟 , 被 擄 , 幾 罹 於 死 , 平 生 著 作 盡 沒 。 元 杰 與 廳紳 林 占 梅 、 鄭 如 梁 遣 人 分 道 求 之 , 卒 免 於 難 。 繪 竿 笠 跨犢 圖 , 徵 詩 紀 事 。 晚 年 僑 寓 竹 塹 , 境 益 窮 , 守 益 堅 , 日與 占 梅 輩 以 詩 酒 為 樂 。 著 有 草 草 草 堂 吟 草 四 卷 , 今 存 三卷 , 未 刊 。 卒 年 八 十 有 三 。 子 仁 壽 字 靜 軒 , 能 詩 , 工 篆刻 , 亦 卒 於 竹 塹 。 著 靜 軒 詩 稿 二 卷 , 今 亡 。 聞 有 百 壽 章, 為 竹 人 士 所 得 。
          呂 世 宜
    呂 世 宜 , 字 西 村 , 泉 之 廈 門 人 。 博 學 多 聞 。 富 陽 周凱 任 興 泉 永 道 , 見 而 奇 之 , 居 於 玉 屏 書 院 , 與 莊 中 正 、林 焜 煌 等 有 名 庠 序 間 。 嗣 舉 鄉 薦 。 性 愛 金 石 , 工 考 證 ,精 書 法 , 篆 隸 尤 佳 。 家 藏 碑 版 甚 富 , 見 有 真 蹟 , 輒 傾 資求 之 。 當 是 時 , 淡 水 林 氏 以 豪 富 聞 里 閈 , 而 國 華 與 弟 國芳 皆 壯 年 , 銳 意 文 事 。 見 世 宜 書 慕 之 , 具 幣 聘 , 且 告 之曰 : 『 先 生 之 志 誠 可 嘉 , 先 生 之 能 亦 不 可 及 。 今 吾 家 幸頗 足 , 如 欲 求 古 之 金 石 , 敢 不 唯 命 是 從 』 。 世 宜 遂 主 林氏 , 日 益 搜 拾 三 代 鼎 彝 、 漢 唐 碑 刻 , 手 摹 神 會 , 悠 然 不倦 。 林 氏 建 枋 橋 亭 園 , 楹 聯 楣 額 , 多 其 書 也 。 又 求 善 工刻 所 臨 篆 隸 , 未 竣 而 卒 , 歸 葬 於 里 。 是 時 詔 安 謝 穎 蘇 亦主 林 氏 , 以 書 畫 名 。
          林 豪
    林 豪 , 字 卓 人 , 泉 之 廈 門 人 。 博 覽 史 籍 , 能 文 章 。咸 豐 某 年 領 鄉 薦 。 同 治 元 年 秋 , 至 臺 灣 , 居 艋 舺 。 時 彰化 戴 潮 春 起 事 , 林 占 梅 奉 檄 辦 團 練 , 見 而 禮 之 , 延 主 潛園 , 相 與 討 論 文 史 。 及 平 , 豪 游 府 治 , 因 就 見 聞 所 及 ,撰 東 瀛 紀 事 二 卷 , 以 志 此 役 始 末 。 六 年 , 淡 水 同 知 嚴 金清 聘 修 廳 志 。 淡 自 開 設 以 來 , 尚 無 志 。 前 時 鄭 用 錫 曾 輯志 稿 二 卷 , 多 疏 略 。 豪 乃 與 占 梅 商 訂 體 例 , 開 局 採 訪 。凡 九 月 , 成 書 十 五 卷 , 未 刊 ; 而 陳 培 桂 任 同 知 , 別 延 侯官 楊 浚 修 之 。 浚 , 文 士 也 , 無 史 識 , 多 方 改 竄 。 豪 大 憤, 撰 淡 水 廳 志 訂 謬 以 彈 之 。 嗣 就 澎 人 士 之 聘 , 主 講 文 石書 院 , 又 輯 澎 湖 廳 志 , 稿 存 臺 南 。 光 緒 十 八 年 , 臺 灣 議修 通 志 , 各 廳 縣 皆 有 採 訪 ; 而 澎 自 法 役 之 後 , 建 設 尤 多, 通 判 潘 文 鳳 乃 再 聘 豪 成 之 , 凡 十 四 卷 , 上 之 大 府 。 豪以 廈 門 人 久 游 臺 灣 , 凡 夫 國 計 盈 虛 , 民 生 利 弊 , 皆 有 所論 。 而 於 澎 事 尤 關 切 。 豪 之 論 曰 : 『 閩 海 四 島 , 金 門 、廈 門 、 海 壇 、 澎 湖 , 舊 有 富 貴 貧 賤 之 分 。 則 以 廈 富 、 金貴 , 而 澎 湖 獨 以 貧 稱 也 。 澎 湖 磽 瘠 無 水 , 所 種 者 地 瓜 、花 生 而 已 。 中 稔 之 年 , 不 免 拮 据 。 若 鹹 雨 一 下 , 則 顆 粒無 存 。 至 海 濱 漁 利 , 亦 必 風 平 浪 靜 , 始 能 下 網 。 而 澎 之狂 風 , 往 往 兼 旬 不 息 。 則 所 謂 以 海 為 田 者 , 亦 強 為 之 辭, 非 真 如 耕 者 之 按 候 可 穫 也 。 夫 澎 湖 斥 鹵 , 處 處 可 以 晒鹽 , 而 民 間 皆 食 官 鹽 , 每 斤 十 數 文 , 或 七 、 八 十 斤 為 百斤 。 所 獲 之 魚 每 不 足 抵 鹽 價 。 此 外 別 無 利 可 取 , 民 安 往而 不 貧 乎 ? 若 能 聽 民 晒 鹽 自 食 , 徵 其 正 課 釐 金 , 既 可 裕國 , 而 民 間 又 日 日 獲 利 。 每 歲 驟 增 數 萬 金 之 益 , 乃 抽 其餘 利 , 以 為 書 院 諸 生 膏 火 , 則 人 競 於 學 , 而 科 第 可 興 矣。 若 能 戍 兵 撥 回 , 而 由 澎 人 招 募 , 則 每 歲 驟 增 餉 米 數 萬金 , 互 相 挹 注 ; 其 材 武 者 有 進 身 之 階 , 而 武 途 可 興 矣 。是 一 轉 移 之 間 , 民 風 丕 變 ; 即 未 能 方 駕 內 部 , 而 已 頓 改舊 觀 矣 。 胡 文 忠 公 有 言 : 「 以 官 養 民 , 不 如 使 民 自 養 」。 是 故 就 地 招 募 , 以 官 養 之 也 。 聽 民 晒 鹽 , 則 使 民 自 養也 。 是 皆 萬 世 之 利 。 不 然 , 民 自 有 可 富 可 貴 之 資 , 而 不為 經 理 , 地 瓜 花 生 僅 足 餬 口 , 並 無 富 強 之 業 , 年 復 一 年, 則 亦 終 跼 蹐 於 貧 苦 而 已 』 。 豪 歸 後 , 居 於 金 門 , 著 書以 老 。
          梁 成 ?
    梁 成 ? , 字 子 嘉 , 廣 東 南 海 人 。 少 負 氣 , 嘗 以 事 忤文 宗 ; 將 繩 以 法 , 遂 出 走 , 歷 游 吳 楚 戎 幕 , 落 落 無 所 合。 憤 而 渡 臺 , 為 棟 軍 掌 書 記 。 當 是 時 , 巡 撫 劉 銘 傳 方 倚棟 軍 以 治 番 , 私 牘 公 務 日 或 數 至 , 主 文 者 每 辭 不 達 意 ,至 是 壁 壘 一 新 。 銘 傳 奇 之 , 詢 主 將 以 文 出 誰 手 。 告 之 ,且 薦 其 才 。 光 緒 十 二 年 , 東 勢 角 置 撫 墾 分 局 , 檄 主 之 。先 是 漢 番 隔 絕 , 番 怒 則 殺 人 , 窮 則 來 媾 ; 既 媾 而 又 殺 人, 則 諉 過 他 族 。 當 事 者 時 不 能 懲 辦 , 終 亦 無 如 何 也 。 諸番 僻 處 深 山 , 不 相 往 來 , 恆 合 數 社 用 一 通 事 。 出 好 興 戎, 胥 賴 其 口 。 而 通 事 每 挾 番 自 重 , 為 之 耳 目 。 故 牛 酒 之費 無 窮 , 而 騷 擾 益 甚 。 成 ? 乃 建 利 誘 勢 禁 之 議 , 嚴 乘 障之 防 , 定 互 市 之 法 。 諸 番 非 媾 , 則 尺 縷 溢 鹽 無 所 從 得 。乃 稍 稍 就 撫 。 既 又 躬 歷 諸 部 , 拊 循 其 疾 苦 , 納 番 女 為 妾, 習 其 語 言 。 諸 番 皆 暱 愛 , 呼 為 阿 公 。 十 三 年 , 萬 社 番丁 殺 人 , 居 民 多 避 亂 。 銘 傳 檄 與 屯 戍 共 擒 之 。 萬 社 為 番中 之 雄 , 族 大 地 險 , 各 部 均 受 指 揮 。 眾 議 難 之 , 成 ? 奮然 獨 往 。 至 則 召 其 大 酋 , 責 之 曰 : 「 吾 向 與 若 約 , 毋 殺人 ; 歲 給 牛 酒 鹽 布 , 為 若 溫 飽 。 殺 人 則 抵 罪 。 今 而 負 約, 吾 亦 失 信 於 大 府 , 行 且 投 劾 去 。 後 至 者 必 盡 絕 互 市 ,亦 見 女 曹 饑 凍 枕 藉 死 爾 」 。 聲 色 俱 厲 。 大 酋 懼 求 救 。 曰: 『 女 能 以 殺 人 者 畀 我 , 則 免 戾 。 否 則 兵 且 至 。 夫 除 一暴 而 安 眾 良 , 計 無 逾 於 此 者 』 。 大 酋 奉 命 , 縶 之 出 。 遂斬 以 ? 。 諸 番 聞 之 皆 震 伏 。 成 ? 既 與 諸 番 習 , 頗 欲 置 產於 此 , 遂 闢 罩 蘭 之 野 , 墾 草 樹 藝 , 役 諸 番 如 家 人 , 歲 入可 千 金 , 而 中 央 番 族 亦 稍 馴 矣 。 割 臺 之 役 , 攜 其 番 妾 蒼黃 內 渡 , 盡 喪 其 貲 , 詩 文 亦 散 落 。 嗣 客 死 香 港 。 越 數 年, 其 門 人 林 資 修 為 述 其 事 如 此 , 並 繫 以 論 。 論 曰 : 『 臺灣 土 番 古 稱 難 治 。 往 時 大 府 亦 嘗 用 兵 , 至 則 散 匿 深 菁 ,毫 無 蹤 跡 。 乃 轉 緣 岸 附 木 , 狙 擊 芻 糧 。 及 其 惰 歸 , 每 中厥 伏 。 再 舉 失 利 , 亦 稍 厭 矣 。 夫 以 彼 族 之 野 , 手 無 寸 鐵, 家 少 餘 儲 , 非 有 假 寇 兵 而 齎 盜 糧 者 , 彼 何 敢 逞 ? 而 番輒 夜 郎 自 大 , 謂 漢 與 我 等 爾 。 使 譯 者 能 開 陳 利 害 , 亦 當少 警 頑 迷 。 而 乃 張 彼 虛 聲 , 墜 我 士 氣 , 斯 亦 木 腐 蟲 生 之驗 也 。 故 番 非 難 治 也 , 未 得 其 方 爾 。 不 揣 其 本 而 齊 其 末, 方 寸 之 木 可 使 高 於 岑 樓 ; 惜 乎 梁 先 生 之 未 竟 其 用 也 』!
    連 橫 曰 : 古 之 所 謂 士 者 , 為 國 而 已 , 為 民 而 已 ,為 自 信 其 道 而 已 。 是 故 或 言 而 用 焉 , 或 言 之 而 不 用 焉 ,或 始 不 能 用 而 後 乃 用 焉 。 究 之 皆 有 益 於 邦 家 也 。 臺 灣 為新 啟 之 土 , 利 盡 東 南 。 士 大 夫 之 來 游 者 , 莫 不 視 為 金 穴, 飽 攫 而 去 , 未 能 建 一 功 、 畫 一 策 也 。 夫 規 近 者 不 足 以經 遠 , 泥 古 者 不 足 以 制 今 , 藍 、 陳 諸 子 苦 心 孤 詣 , 獨 論長 治 之 計 , 可 謂 賢 矣 。 若 夫 成 ? 之 治 番 , 尤 佼 佼 也 。

        鄉 賢 列 傳
    連 橫 曰 : 士 為 四 民 之 首 。 讀 書 稽 古 , 不 能 治 國 平 天下 , 亦 當 鄉 里 稱 善 人 。 若 其 枉 道 曲 文 , 頑 嚚 比 周 , 則 名教 之 賊 也 。 臺 灣 開 闢 以 後 , 風 淳 俗 美 , 士 之 出 入 庠 序 者, 多 硜 硜 自 守 。 而 祀 於 鄉 賢 祠 者 五 人 , 是 則 古 之 君 子 沒而 祭 於 社 也 。 詩 曰 : 『 有 覺 德 行 , 四 國 順 之 』 ; 有 以 哉!
          王 鳳 來
    王 鳳 來 , 臺 邑 寧 南 坊 人 , 字 瑞 周 , 號 竹 山 。 乾 隆 二十 七 年 , 以 歲 貢 補 漳 平 縣 學 訓 導 。 既 至 , 整 飭 規 條 , 日示 諸 生 以 敦 倫 樹 品 之 道 , 士 樂 就 之 。 秩 滿 入 京 。 歸 , 會臺 變 , 上 書 制 府 , 陳 征 討 策 。 事 平 , 復 北 上 , 奉 旨 揀 發雲 南 , 尋 丁 父 艱 。 服 闋 , 遵 例 補 蘇 州 督 糧 水 利 同 知 。 漕運 固 多 陋 規 , 積 弊 既 久 , 任 事 者 多 罔 庇 分 肥 。 鳳 來 悉 革除 之 。 復 督 採 捍 海 塘 石 , 檄 勘 太 倉 州 水 災 , 再 監 漕 務 ,署 總 捕 篆 , 雖 位 卑 官 小 , 而 以 利 國 便 民 為 心 。 一 時 稱 善吏 焉 。 嗣 陞 刑 部 安 徽 司 員 外 郎 , 改 河 南 懷 慶 府 知 府 , 有政 聲 。 召 見 , 下 旨 褒 嘉 。 尋 遷 兵 部 武 選 司 員 外 郎 。 歷 官三 十 餘 載 , 年 六 十 有 五 卒 。 嘉 慶 十 一 年 , 臺 灣 縣 學 教 諭鄭 兼 才 上 書 , 請 祀 鄉 賢 祠 。 閩 浙 總 督 據 以 入 告 , 詔 可 。
          陳 震 曜
    陳 震 曜 , 字 煥 東 , 號 星 舟 , 嘉 義 人 , 後 居 郡 治 。 少聰 敏 , 博 通 經 傳 。 嘉 慶 十 五 年 , 以 優 行 貢 太 學 , 召 試 。二 十 年 回 省 , 歷 署 建 安 、 閩 清 、 平 和 等 教 諭 。 道 光 五 年, 調 省 ; 監 理 鰲 峰 書 院 , 助 修 通 志 , 訪 刻 先 儒 遺 書 。 士論 歸 之 。 省 垣 貢 院 素 湫 隘 , 潦 濕 薰 蒸 , 就 試 者 每 中 病 。震 曜 請 於 鄉 人 士 , 募 資 拓 建 , 增 號 舍 千 餘 ; 並 董 工 役 ,將 一 載 而 成 。 六 年 , 任 同 安 訓 導 , 又 倡 修 邑 志 。 嘗 曰 :『 安 上 治 民 , 有 司 之 職 也 ; 造 士 徵 文 , 教 官 之 責 也 。 余位 雖 卑 , 亦 一 邑 之 木 鐸 , 豈 堪 見 誚 於 儒 宗 哉 』 ? 十 二 年, 張 丙 亂 , 隨 軍 渡 臺 , 辦 理 團 練 撫 卹 諸 務 。 奉 旨 以 州 同用 。 亂 平 , 數 上 書 制 府 , 陳 利 弊 。 臺 灣 戍 守 素 用 班 兵 ,調 自 福 建 各 標 , 地 方 民 情 既 多 扞 格 , 而 結 黨 滋 事 , 有 司終 莫 如 何 , 有 警 復 不 足 備 戰 守 。 震 曜 議 減 戍 兵 添 募 鄉 勇, 書 曰 : 『 各 省 兵 丁 俱 屬 土 著 之 人 , 惟 臺 灣 開 闢 之 初 ,戶 口 僅 數 十 萬 , 沃 野 千 里 , 民 願 為 農 , 彼 時 招 募 土 著 之兵 , 亦 無 有 應 之 者 , 加 以 鄭 氏 甫 平 , 續 有 小 醜 , 恐 土 著在 伍 , 或 有 通 匪 之 虞 。 此 當 時 調 遣 內 地 班 兵 戍 臺 之 深 意也 。 今 臺 屬 四 縣 、 三 廳 , 約 計 三 百 餘 萬 人 。 土 地 不 加 ,丁 口 日 繁 , 其 無 田 可 耕 乏 經 紀 者 亦 多 。 若 招 募 充 伍 , 臨以 號 令 之 嚴 , 化 其 桀 驁 之 氣 , 平 時 資 以 緝 捕 , 有 事 用 以守 禦 , 人 地 熟 悉 , 未 嘗 不 收 臂 指 之 效 。 查 內 地 班 兵 調 臺, 惟 漳 泉 語 言 相 似 , 餘 則 鄉 談 各 殊 ; 路 途 東 西 , 又 全 不辨 。 既 難 緝 盜 於 平 時 , 自 難 勦 匪 於 有 事 。 核 其 所 能 , 則充 武 署 雜 差 , 或 排 列 汛 塘 , 備 數 而 已 。 倉 猝 號 召 , 僅 執器 械 、 守 城 陴 , 未 聞 其 能 義 勇 , 獨 自 出 郊 戰 勝 也 。 有 養兵 之 名 , 而 無 養 兵 之 實 ; 經 百 數 十 年 , 奉 行 調 遣 , 習 焉不 察 。 夫 養 兵 既 少 實 效 , 則 匪 類 易 滋 事 , 地 方 易 蔓 延 。偶 聞 警 報 , 茫 然 不 知 。 今 日 小 汛 歸 大 汛 , 明 日 大 汛 歸 城郭 , 唯 有 緊 閉 城 門 以 待 賊 至 。 置 鄉 民 於 度 外 , 聽 匪 類 之脅 從 。 科 派 富 民 , 曠 日 持 久 ; 烏 合 嘯 聚 , 小 醜 成 魁 。 非疾 呼 紳 衿 、 自 備 資 斧 、 招 募 義 勇 、 飛 稟 大 軍 救 援 , 而 亂未 能 平 也 。 先 後 情 形 , 同 出 一 轍 , 可 勝 痛 哉 ! 查 臺 水 陸之 兵 不 下 二 萬 餘 名 , 年 需 軍 餉 二 十 餘 萬 , 養 兵 不 為 不 厚, 而 束 手 無 策 若 此 。 溯 自 康 熙 年 間 至 今 , 亂 十 數 次 , 未有 不 賴 土 著 義 勇 而 能 報 捷 者 。 即 近 四 十 年 , 而 考 之 , 乾隆 五 十 一 年 林 爽 文 一 案 , 臺 民 為 義 勇 者 , 南 北 不 下 數 十萬 人 。 議 敘 賞 給 之 義 民 首 , 亦 千 數 百 員 。 乾 隆 六 十 年 陳周 全 一 案 、 嘉 慶 十 一 年 蔡 牽 一 案 , 議 敘 官 職 之 義 民 首 ,俱 不 下 數 十 員 。 可 見 臺 民 能 為 義 勇 以 從 軍 , 未 嘗 不 可 充兵 而 敵 愾 也 。 是 故 欲 求 長 治 久 安 之 策 , 遇 有 班 兵 出 缺 ,准 就 土 著 挑 補 。 每 營 數 百 之 兵 , 但 得 鄉 壯 數 十 名 , 用 以勦 捕 , 資 以 禦 侮 , 則 海 疆 軍 制 , 日 有 起 色 , 不 似 從 前 之僅 能 守 城 守 汛 已 也 』 。
    又 議 添 募 屯 兵 書 曰 : 『 臺 灣 僻 處 海 隅 , 戍 臺 悉 用內 地 之 兵 , 語 言 不 通 , 道 路 不 熟 , 水 土 不 服 , 險 要 不 知。 每 逢 勦 捕 之 時 , 必 藉 鄉 勇 屯 番 為 前 導 。 查 乾 隆 五 十 二年 , 生 番 拒 逆 , 熟 番 助 捕 。 五 十 三 年 , 福 中 堂 入 告 , 以沿 山 未 墾 之 地 , 准 其 耕 為 屯 田 , 平 時 錄 為 屯 丁 , 有 警 調為 屯 兵 , 拔 其 頭 目 , 獎 為 屯 弁 。 自 設 立 四 十 餘 年 , 番 人恭 順 , 聽 地 方 官 調 遣 戰 守 , 奮 勇 可 嘉 。 但 屯 地 多 荒 , 屯餉 不 裕 , 屯 兵 亦 不 能 多 募 。 竊 思 全 臺 陸 路 戍 兵 , 共 有 九千 七 百 九 十 七 名 , 似 可 酌 減 一 千 數 百 名 , 留 其 糧 餉 及 撫卹 眷 口 之 款 , 可 添 募 屯 兵 一 千 數 百 名 , 分 配 臺 灣 道 府 、四 廳 、 四 縣 十 衙 門 , 按 月 點 驗 一 次 , 給 以 糧 犒 。 秋 令 每月 操 練 一 次 , 冬 令 每 月 操 練 二 次 。 軍 裝 器 械 鉛 藥 , 官 為購 備 。 與 操 練 犒 賞 , 勦 捕 飯 食 , 即 於 徵 收 臺 地 屯 租 款 下動 支 。 操 演 之 後 , 軍 器 存 貯 道 府 廳 縣 之 庫 。 每 季 巡 查 地方 之 時 , 各 衙 門 酌 定 數 班 , 輪 值 調 遣 。 若 有 勦 捕 之 時 ,則 全 隊 統 帶 , 可 資 捍 禦 。 戰 勝 之 實 效 , 較 之 戍 兵 尤 為 得力 也 』 。 書 上 , 總 督 韙 之 。 又 議 郡 治 拓 建 外 城 , 添 造 砲臺 , 亦 採 其 策 。

    先 是 震 曜 在 鄉 , 鳳 山 知 縣 重 其 人 , 聘 主 鳳 儀 書 院。 鳳 邑 僻 處 南 隅 , 文 風 不 振 。 既 至 , 日 集 諸 士 講 經 , 間為 詩 文 。 自 是 鳳 人 始 勵 學 。 既 奉 巡 撫 命 , 委 同 鳳 、 嘉 兩知 縣 督 辦 採 訪 冊 , 送 省 補 修 通 志 。 震 曜 以 臺 灣 府 縣 各 志地 圖 , 舊 多 疏 謬 , 山 川 莊 社 誤 置 尤 多 , 建 議 先 繪 里 堡 分圖 , 次 繪 廳 縣 分 圖 , 然 後 統 繪 全 圖 。 並 倣 國 史 館 一 統 圖之 法 , 布 畫 格 線 , 橫 直 各 三 十 。 其 後 新 圖 , 遂 稱 善 焉 。事 竣 , 彰 化 知 縣 楊 桂 森 聘 修 邑 志 。 時 鹿 港 施 、 黃 、 許 三姓 , 族 大 丁 多 , 負 隅 罔 法 , 動 則 列 械 以 鬥 , 久 為 閭 閻 之害 。 震 曜 上 書 請 嚴 辦 。 以 鹿 港 為 全 臺 濱 海 適 中 之 地 , 戶可 萬 ? , 為 彰 邑 一 大 市 鎮 , 而 至 今 猶 無 城 池 , 何 以 保 人民 ? 何 以 固 險 要 ? 上 書 請 建 一 城 , 築 一 寨 。 又 以 鳳 山 轄地 遼 闊 , 行 政 未 周 , 議 劃 下 淡 水 南 岸 至 瑯一 帶 , 新 建一 邑 。 其 後 沈 葆 楨 巡 臺 , 則 採 其 議 而 設 恆 春 縣 。 故 其 所著 書 , 皆 足 資 臺 事 , 非 泛 泛 也 。

    十 五 年 , 選 授 陝 西 甯 羌 州 州 同 。 十 七 年 九 月 抵 任。 甯 羌 固 夷 地 , 民 間 素 鮮 讀 書 。 既 至 , 月 集 紳 耆 訓 勵 ,告 之 以 彝 倫 , 課 之 以 文 學 。 數 月 之 後 , 風 俗 丕 變 。 州 境當 南 北 棧 之 交 , 為 秦 隴 入 蜀 孔 道 , 久 廢 不 治 , 行 旅 苦 之; 乃 親 自 勘 工 , 勸 民 助 修 。 在 任 十 數 年 , 廉 潔 慈 惠 , 州民 愛 如 父 母 。 二 十 四 年 七 月 , 代 理 城 固 縣 令 。 三 十 年 ,因 病 歸 家 , 宦 囊 蕭 瑟 , 唯 攜 書 籍 古 帖 十 數 笥 , 多 為 漢 唐石 刻 。 震 曜 精 經 術 , 好 宋 儒 學 , 治 家 嚴 , 一 遵 古 訓 。 習醫 , 晚 益 覃 深 , 採 輯 古 今 名 方 及 論 醫 之 法 若 干 卷 。 少 與邑 士 張 青 峰 、 陳 廷 瑜 十 數 人 , 在 寧 南 坊 呂 祖 廟 建 引 心 文社 , 一 時 文 風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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