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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3使掠奪合法化的《物權法》作者﹕草庵居士
2010/02/13 21:40:52瀏覽275|回應0|推薦0


20070503使掠奪合法化的《物權法》作者﹕草庵居士



 



【大紀元53日訊】《物權法》的違憲問題



爭論多年的《物權法》終於出爐了。儘管這部法律承認了中國百姓私人財產的法律地位,是中共建政後的巨大轉變,但它仍然存在著相當多的問題。



首先是違憲問題。任何國家的二級法律都應該以憲法為基準。中國憲法表明:「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但對私人財產上則是這樣說:「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根據中國憲法,公有財產沒有合法不合法的問題,它或者天然合法,或者無論合法與否都受到保護,保護是無條件的;但私有財產權則不屬於公民的基本權利,它祇是作為經濟制度的一部分出現在憲法之內。而經濟制度是有條件的,可以根據社會狀況進行調整。物權法的出台首次以法律的名義規定了私有財產是有法律保護的,這很顯然是一個進步。但這並不能抹煞物權法違憲的嫌疑,因為它違背憲法中差別保護的要求,公然將公私財產平等保護條款寫進法律,致使公有財產受到限制,不再那麼神聖;出現公私衝突時,公有財產也不再天然合法,必須到法庭上去證明自己的合法性。





公有財產法律地位的改變



與此同時,我們同樣可以發現中國的公有制體系下的公有財產在憲法的數次修訂中早已經改變了性質。在1982年的《中國憲法》中這樣描述:「國營企業是全民所有制,是屬於全體國民的企業」。國有企業雖屬於全民所有,但屬於委託參與。國營企業的管理權屬於國民自己,這在中國的法律地位上有明確的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本身的產權歸全中國百姓所有,不分男女老少,人人平等都擁有其中一部分,是直接的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並未授權之前,政府無權管理,也不能將他轉變成為國有企業。



但在後來的憲法修改中出現了不同的地方。根據目前的《中國憲法》: 「第一章總綱。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第七條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在這兩條中提到了國有經濟,但並未確定國有企業這個定義。在這兩部不同的憲法中,最大的改變是「國營企業」變成了「國有企業」。一字之差不容易被人發現,但其中的內涵卻有很大的
變化。



在憲法上,從全民的國營企業到國有企業,中共瞬間就將全民所有的企業轉變成為了政府所有的企業,從而就全面剝奪了全體國民對企業的所有權和管理權,為中共施行不公平的私有化過程鋪平了道路,也為權貴階層私分全民企業提供了法律基礎。而新近公佈的《物權法》則進一步完成了權貴掠奪中國全民財產的司法保護。





《物權法》剝奪了百姓的全民財產所有權



《物權法》用極其明確的法律條文寫明是國家所有制。這就從根本上否認了全民所有制觀念,全民財產變成了官有、官治、官享,進一步否決了中共公佈的全民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徹底剝奪了百姓對全民財產的所有權,管理權,處置權。物權法中第四十五、五十五條規定:國家所有制的法定所有權,由國務院和各級政府行政部門行使;第五十三到五十七條規定:處分國有資產,包括轉讓、變賣等等,純屬政府的行政裁量權,由政府按照行政規定辦理;第五十三、五十四條規定:國有財產的權益,由政府享有。



全民所有制變成赤裸裸的官有;官治;官享。這樣的《物權法》就從法律上保護了政府在私有化過程中的獨裁行為,讓黑箱作業的全民企業出售變賣成為受法律保護的合法行為。百姓從法律上已經無權過問政府出賣全民企業的行為及價格,更無權去否定政府的行為。



同樣,如此制定的《物權法》也同樣杜絕了未來中國公平私有化的可能,一勞永逸地徹底堵塞了類似於蘇聯和許多東歐國家那種全民財產人人有份的私有化道路。



更為重要的是,《物權法》從法律上確立了政府未經全民選舉監督機構監督之下進行的任何黑箱作業和變賣全民財產都是符合法律保護,而更斷絕了未來中國百姓追索全民財產的法律途。自《物權法》公佈之日起,任何經中共國政府變賣,轉讓的全民財產,無論其如何不合理,都符合法律行為,受到《物權法》的保護。權貴階層對中國百姓全民財產的任何掠奪都是合法的行為。而中共也為未來中國政局變化而可能引發的經濟清算提前豎立起一道司法保護墻,使得未來的百姓無法追究中
共掠奪全民財產。



在中共建政之初,中共對百姓的承諾是:全民所有,勞動者低收入,政府高積累,國家提供退休,醫療,教育等社會福利制度。《物權法》從法律角度上將全民所有變成了政府所有,從法律上一次性否認了中共建政以來對百姓的承諾。特別是福利制度上的承諾。解決了未來中共面臨的福利制度壞賬的司法處理問題。全民企業和全民財產創造的財富應該回饋於全民。但政府企業和政府財產產生的財富並不沒有任何法律規定一定要回饋於全民,而是由政府自由裁定,百姓並沒有任何手段和辦
法去制約。而在目前中共仍執行一黨專政獨裁的社會制度下,《物權法》的實施,實際上強化了中共的政治制度,加大的對百姓的經濟掠奪。





中國需要《全民企業及全民財產法》



以目前中共官方公佈的資料看,私有化的不公正造成了大約近30萬億的公有財產被少數私人瓜分。中國養老基金缺口高達27萬億人民幣,整個金融虧空高達九萬億人民幣之高,恢復全國最基本的醫療體系,至少需要投資3萬億人民幣的基本投資,並每年維持費更高達2萬億以上。這些巨額的經濟壞賬都將因為《物權法》的實施而被中共拋到百姓自己身上。《物權法》使中共成為了一個沒有歷史經濟負擔,並擁有巨大權力和財富的巨人。



從另一個角度上看,在未來,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及工業化進程,大量農業土地轉為工業及城市用地將成為必然,而《物權法》的實施,又使得中共成為土地出讓及變賣的利益既得者,不僅如此,無論如何黑暗的黑箱作業,中共的政府行為都將是合法的行為。而土地私有化更將黑暗和不公平。原因就是政府作為目前土地的擁有者可以有沒有任何制約的自由裁量權。即使是政府以每畝一元人民幣將北京市中心的土地賣給其利益相關者,百姓特無任何權力和法律途徑去控告,相反,購買土地者有《物權法》的司法保護。



《物權法》的實施固然有其進步的地方,但在中國政治經濟轉型中,如果不先制定《全民企業及全民財產法》,不對其進行法律上的保護,而貿然實行《物權法》。這實際上就是對全民財產的更大的侵害,也是對全民百姓經濟利益的侵害。在今天的中國,如果沒有配套的合適的《全民企業及財產法》,僅僅一部《物權法》根本就無法保護全體百姓的私人財產,祇能加重權貴階層利用《物權法》加速對全民財產的掠奪,全民財產不是政府財產,同樣是百姓私人財產的一部分。



──轉自《北京之春》075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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