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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鞭刑制度違背民主潮流? 起到了惩罚小恶而又不留案底 ?
2013/08/25 02:42:52瀏覽521|回應0|推薦1

鞭刑

http://vlog.xuite.net/play/bW9lVUplLTIxNTIzOTAuZmx2

在大多数赴新加坡留学或工作的资料介绍上都注明“一举一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不然就可能要招致鞭刑。新加坡的鞭刑在全世界“恶名远扬”,据说甚至有人宁可选择自杀也要逃避鞭刑,它到底有多可怕呢?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5/view-1228814.htm
  在新加坡必判鞭刑的至少有40种罪名。其中既包括强奸、抢劫、贩毒等重罪,也包括较轻的罪行,如非法拥有武器(长刀、匕首等都算)、涂鸦(包括在墙上喷涂油漆或者在墙上张贴广告、海报等),以及贩卖、运输枪支等。非法入境或签证过期非法滞留90天以上必须判处最少三鞭。法官可视情节决定是否判处鞭刑的罪名包括聚众闹事、敲诈勒索、容留组织卖淫、误杀及伤人等。有些交通肇事罪在第三次重犯后也可判处鞭刑。尽管对有些罪,鞭刑是非强制刑,但法官一般会无一例外地判处鞭刑。比如“非礼”(即所谓侮辱妇女),《刑事执行条例》规定,每次审判最多可判鞭刑24下。 
  鞭刑按规定只能施于16岁至50岁的男性罪犯。据资料显示,1993年新加坡就有3244人受鞭刑,每周人数超过60人,而现在的受刑人数只多不少。对于新加坡这样一个人口不足400万的国家来说,这个数字是惊人的。 
  新加坡狱中使用的刑鞭是藤条制成的。刑鞭的长度和直径都有严格规定,刑鞭长1.2米,粗1.3厘米,形象地说约有扫帚把那么长,成年男子的小指头粗细。 
  在行刑前,刑鞭会在清水中浸泡一夜,使之充分吸水,增强柔韧性,然后用消毒剂擦拭。监狱当局表示,这样做是因为干燥的刑鞭在行刑时可能断裂,一旦断裂,藤条上的木刺就会扎到犯人肉里。 
  鞭刑的行刑部位是罪犯裸露的臀部。受刑时,罪犯一丝不挂,以弯腰的姿势被狱警用结实的皮条牢牢绑在鞭刑架上,身体从胯部弯曲,臀部翘起。鞭刑前犯人要全面体检,有高血压或心脏病等疾病者都可豁免鞭刑,但实际上因病得以豁免鞭刑的人非常少,年均只有6人。 
  有很多目击者谈到过鞭刑的厉害: 
  “行刑者都是全力出鞭,犯人屁股上被鞭到的地方皮肤裂开,先是出现一条白印,然后涌出鲜血,”一位目击者说,“在第四鞭时,我看见血流出来了。犯人瘫软在刑架上,看得出来是痛彻心扉。” 
  一名叫阿沈的受刑人描述: 
  “第一鞭打下来了……难以置信的疼,而我要挨五鞭,我全身只有头发不觉得疼。我当时觉得不可能更疼了,可是第二鞭更疼了,当时我真的觉得我要给打死了。到第三鞭,打得我身子就是一团感觉到疼的肉。” 
  受刑人伤口养好需要好几个星期。屁股“肿成平时两倍大”,不能坐、不能躺,也不能正常走路,约有十天不能穿裤子,只能围一条围裙遮住羞部。就算伤好之后,鞭痕也会伴随其一生。 
  但新加坡社会不同情受鞭刑的犯人,新加坡国立大学的一位学者这样为鞭刑辩护:“新加坡民众多数支持鞭刑。鞭刑的目的是制造疼痛,那么能达到目的同时又最安全的行刑部位就是屁股。鞭刑的结果是在他们的屁股上留下终身鞭痕,这正好达到教育的目的,提醒他们再也不能犯罪。” 
  (张波荐自《各界》 本刊有删节) 

转载请注明来源。原文地址:http://www.xzbu.com/5/view-122881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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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傳印 如果我是新加坡立法委員,

我一定要想辦法找出總理也可能被鞭的小屁屁(王院長用語)法案,

譬如沒走斑馬線...真的沒有更文明機制嗎


...唉... SIN 糊塗李老爹, 還稱讚鄧小平的 64說法, 死20萬換來百年(鄧說20年)划算 !=========================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
September 4, 2000

引進鞭刑制度違背民主潮流

政策委員  陳春生 

 

 

內政部長張博雅於日前提出仿效新加坡、馬來西亞,採行所謂的「鞭刑」,以維國內治安。此一構想,並非新論,過去每隔一段期間,為打擊犯罪,往往都會有人提出引進「鞭刑」之建議。然而此項建議,似違背民主潮流,且有損害我國人權保障形象之虞,是否遽予採行,不無商榷餘地。

目前新加坡、馬來西亞所採行之「鞭刑」,是沿習自英國殖民地時期之刑罰制度,屬於身體刑(我國古稱肉刑)之一種。此種刑罰是以特製的鞭子,浸以特製之藥水,執行是脫去全身衣物,綁在特殊的刑具上,並且分次執行;執行後傷口不易癒合,且疤痕難以除去,成為一生擺脫不去的犯罪記號。

我國古代即有「鞭刑」,為五刑之一,屬肉刑之一種。漢朝時並無鞭刑,但有刺刑及腐刑,因為過於殘苛,於漢文帝時宣布廢除。鞭刑自五代時開始盛行,原本為實施於婦女之刑罰,與實施於男子之杖刑並列。後來因為鞭刑殘酷,常有致死之情事,故另規定得以贖金免除。自此之後,鞭刑直到清末,歷代均有之,但是亦均設有贖金之制度。清末沈家本變法,為了廢除酷刑,使我國邁入現代社會,故在大清新刑律中,已廢除了鞭刑。

因此,所謂的「引進鞭刑」,在法制史上的意義是十分不當的。因為它無疑是一方面承認我國廢除傳統鞭刑制度的正當性,一方面又承認引進他國鞭刑制度之正當性。

另外,就民主潮流而言,鞭刑亦是不合潮流的。尤其連民進黨立法委員都指出,鞭刑違反國際人權公約「不得凌虐人犯」之精神。尤其執行鞭刑需以侵害基本人性尊嚴的方式為之,要求被執行人脫去全身衣物,以特定姿勢固定於特製刑具上!此種執行方式,亦屬違背世界潮流。

就比例原則而言,鞭刑雖可以達成刑事政策上的防治目的,但手段並不適當,甚至有許多替代制度足以達成同樣效果。此外,鞭刑造成身體永久性傷痕,亦屬於違背刑罰精神的。如果鞭刑可以採行,將難保不會基於同一理由,而採行「宮刑」、「刺刑」「刖刑」等早已為我國法制史所丟棄之制度,如此將造成法制之倒退,對於人權保障制度,為重大傷害。

就刑法學而言,以矯正刑取代應報刑,是現代的趨勢。鞭刑屬於專制時期刑法報復主義下的產物,實不宜存在於今日之刑法法典中。

歸根究底,民眾之所以有「鞭刑」的呼聲,在於民眾認為,社會治安己到了非用重刑不可的地步了。對於治安敗壞,行政院理應加強執法能力,務使犯罪者不能遁形、脫罪。如果引進了鞭刑,又無法適切執法,徒然只是傷害司法威信而已。由此可知,「徒法不足以自行」,是否採行鞭刑並非治安是否能改善的重點,惟有嚴正執法,使犯罪者均能受到制裁,治安才能改善。

  為避免引進鞭刑傷害我國國際形象,吾人嚴正反對「引進鞭刑」,亦反對此一己被我國刑法史及世界刑事法學潮流丟棄之「鞭刑」制度重新恢復。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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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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