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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船員申請入出境許可送件須知
2011/11/24 15:23:08瀏覽530|回應0|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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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船員申請入出境許可送件須知

一、依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二十九條。
二、適用對象:在往返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外國或第三地區船舶服務之大陸地區船員。
三、申請期間:自預定來臺七日前。
四、應備文件:
(一)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一份,並貼最近二年內拍攝二吋半身正面脫帽彩色照片一張。(在港口申請者,需附照片二張)。
(二)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海員證(僅供證明申請人確為船員身分)、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三)所屬航運公司在職證明(由所屬航運公司出具人員名冊或其他足資證明在職之文件)。
(四)保證書一份(附名冊,由大陸航運公司在臺分公司負責人擔任保證人,具保無人數限制;若無則由臺灣地區代理人為之,代理人為法人公司負責人者,具保無人數限制,主管或承辦人具保者限二十人)。
(五)單次、一年逐次加簽許可證證照費用新臺幣六百元整,一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許可證證照費新臺幣一千元整,臨時停留入出境許可證免費,郵寄者附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五、申請方式及注意事項:
(一)由臺灣地區分公司、辦事處負責人或臺灣地區代理人於預定來臺七日前,代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各服務站申請一年逐次加簽或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或於抵達臺灣地區港口時向本署各港口國境隊申請單次入出境許可證,不受理郵寄申請;單次、一年逐次加簽或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七日,但有必要時得申請延期,期間不得逾七日。
(二)持有有效一年逐次加簽或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因航運任務有臨時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船員,應由其臺灣地區分公司、辦事處負責人或臺灣地區代理人向本署各港口國境隊申請臨時停留許可證,其臨時停留期間自入境之日起至翌日二十四時止,不得延期;原有一年逐次加簽證者,無須辦理加簽。
(三)第一項人員因疾病、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有臨時入境之必要者,而不及於來臺七日前申請者,應於抵達臺灣地區港口時,由臺灣地區分公司、辦事處負責人或臺灣地區代理人代向本署指定港口國境事務隊申請臨時停留許可證,其臨時停留期間不得逾七日,但有必要時得申請延期,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四)航運公司因航運任務需要,大陸地區船員須經機場入境,港口出境,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各港口國境隊申請一個月效期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其停留期間不得逾七日,並搭配大陸地區護照或往來台灣通行證查驗入境。
六、延期方式:許可停留效期屆滿,符合延期要件須辦理延期者,得備齊下列文件,申請一年逐次加簽或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延期向本署各服務站辦理,申請單次入出境證及臨時停留入出境許可證延期向本署港口國境隊辦理:
(一)延期申請書。
(二)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三)臺灣地區辦事處或臺灣地區代理人同意書。
(四)相關證明文件。
(五)新臺幣三百元(臨時停留免費)。
七、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本署各縣市服務站;聯絡資訊請洽本署網站,請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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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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