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大陸商務人士來臺從事商務活動及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申請書表 / 跨國企業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送件須知
2011/09/02 16:55:03瀏覽2098|回應0|推薦0

( for高s ) 

分格線

申請書表

 
 項目名稱 大陸商務人士來臺從事商務活動及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申請書表 
分格線
 
服務說明 1000215新增文件:商務必要性問題
 
 
應檢附文件 

相關申請文件: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保證書、活動計畫行程表、團體名冊、課程表,及商務必要性問題。請下載申請書表,解壓縮zip檔。

-
申請書表 

申請書表下載

http://www.moeaic.gov.tw/system_external/ctlr?PRO=APFormLoad&id=71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服務信箱 serve@moeaic.gov.tw
地圖: 本會位置 地址: 100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八樓 電話: (02)3343-5700

--------------------------------------------------------

跨國企業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送件須知

一、本須知所稱跨國企業,指在二個以上國家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由母公司或本公司進行有效之控制及統籌決策,以從事跨越國界生產經營行為,其母公司或本公司在國外,且在臺灣地區設有子公司或分公司,並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之經濟實體:
(一)申請前一年於全世界資產達二十億美元以上。
(二)經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企業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
(三)國內員工數目達一百人以上,且其中五十人以上具專科以上學校學歷。
(四)國內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五)區域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五億元以上。
二、適用對象:
(一)大陸地區人民擔任跨國企業之負責人、經理人或從事專門性、技術性服務,且任職滿一年,因跨國企業內部人員調動服務,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
(二)上述所定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滿十八歲子女得申請隨同來臺。
三、應備文件:(申請資料正本一份、影本二份)
(一)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並附最近二吋半身彩色照片一張。
(二)保證書
(三)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四)計畫書
(五)符合第一點各款要件之一所定邀請單位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但最近一年內已提送邀請單位基本資料者,得免附。
(六)團體名冊(二人以上附團體名冊)。
(七)職務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八)單次及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證照費新臺幣六百元整;多次入出境旅行證,二年以下效期證照費新臺幣一千元整、三年效期證照費新台幣二千元,附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及住址(自取者免附、申請核發逐次加簽或多次入出境許可證者,請於證別欄內註記)。
四、申請方式: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應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在大陸地區者:由邀請單位代向本署申請。
(二)在第三地區者:以分開送件方式,由申請人親持第三點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文件,並備具第三點第一款及第四款所定文件之電子檔,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機構)申請,邀請單位另檢具第三點各款所定文件一式三份,代向本署申請。但該地區無駐外機構者,得由邀請單位代向本署申請。
上述申請,邀請單位應於預定來臺行程之日十個工作天前代申請,其屬緊急情況者,得於預定來臺行程之日五個工作天前代申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於預定行程一個月前代申請:
(一)初次申請停留期間在六個月以上。
(二)初次申請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
五、停留期間及注意事項:
(一)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服務,初次停留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停留期間屆滿,仍有繼續服務之必要者,得予延期,每次不得逾三年。
前項經許可延期之大陸地區人民,其隨同來臺之配偶及子女,亦得申請延期,停留期間與該大陸地區人民相同。
(二)邀請單位對於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服務期間,應協助辦理保險。
(三)邀請單位應告知因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來臺服務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轉任或兼任該跨國企業以外之職務,其離職或申請原因消失者,即須依規定離境,邀請單位並應於三日內通報本署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四)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服務者,發給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為六個月。但經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得發給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或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一年至三年。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持前項所定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入境後,經本署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許可者,得向本署申請換發三年內效期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可多次入出境。
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可入出境一次;因故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入境者,得於有效期間屆滿後一個月內,填具延期申請書,檢附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向主管機關申請延期一次;其有效期間,自原期間屆滿之翌日起六個月。
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檢附原邀請單位同意函辦理加簽後,即可入出境;其加簽效期,自加簽之翌日起六個月。但不得逾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之有效期間。

(五)大陸地區人民因活動需要所攜帶之器材、設備及道具,應於入境時,依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函件,向海關申報放行,並於出境時如數帶回,不得出售或轉讓。
六、延期條件及方式: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屆滿或申請來臺原因消失時,應依規定離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予延期:
(一)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之血親、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或子女之配偶在臺灣地區患重病、受重傷、病危或死亡。
(二)因疾病、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
前項第一款所定情形,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得酌予延期二個月;第二款所定情形,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得酌予延期一個月。
(三)應備文件:
1、延期申請書
2、入出境許可證。
3、延期計畫書。
4、有效之大陸地區證件。
5、延期費新臺幣三百元。
(四)逕向本署各縣市服務站櫃檯辦理。
七、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聯絡資訊請洽移民署網站,請多加利用。

============================

第 15 條
 
名  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01 日
 下列行為不得為之:

一、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二、明知臺灣地區人民未經許可,而招攬使之進入大陸地區。三、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四、僱用或留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範圍不符 之工作。(ps.違反得罰2年以下,或科或併30萬以下)

--------------------

名  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01 日
   第 一 章 總則第 1 條

.

.

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ps.我還以為國家政策是不統不獨 ...國統綱領不知還在否....
本條例...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行政院院臺陸字第...
應該是不用跑立法院的行政命令!不然民進黨那麼好商量...

 
分格線
分格線分格線分格線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darrenlin123&aid=5606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