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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管理办法 / 往來台灣須知 / 陸客商業停留改不得逾1個月
2011/05/16 00:12:39瀏覽651|回應0|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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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之大陆居民前往台湾

时间:2007-08-02 17:09   来源:新华网http://www.chinataiwan.org/twly/ftyfg/200708/t20070802_438132.htm

第二章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

  第六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身份、户口证明;

     (二)填写前往台湾申请表;

     (三)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前往定居,须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

     (二)探亲、访友,须提交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

     (三)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费用的证明;

     (四)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

     (五)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六)处理亲友的丧事,须提交有关的函件或者通知;

     (七)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提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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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客商業停留改不得逾1個月

  • 2011-05-16
  • 中國時報
  • 【張企群/台北報導】

     為杜絕大陸人士假商務之名來台工作,十八日起,台灣企業每年邀大陸人士來台從事商務研習(含受訓)人數,不得超過總邀請人數四分之一,停留期間也從不得逾三個月,縮短為不得逾一個月。

     為避免衝擊高科技業,鼓勵企業根留台灣,在台設有營運總部或研發中心企業,邀請大陸商務人士來台仍維持原規定,不受總邀請人數四分之一限制,且在台停留期間也維持不得逾三個月。

     洋華光電引發「假研習、真工作」爭議,內政部去年底向行政院提案修改「大陸人士來台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從嚴規範大陸人士來台從事研習(受訓)活動,移民署今對外公布,十八日正式上路。

     另放寬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來台從事投資活動,提供更便捷的申請程序,如投資台灣地區現有事業投資人或其委派授權人;在台灣地區設立新創事業或辦事處的投資人、代表人或其委派授權人,經許可得發給一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已投資者無須覓保證人及備具保證書。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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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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