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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6 18:57:10瀏覽1504|回應0|推薦0 | |
. 有獎徵答 :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之入台證, A.可以延期嗎 ? 是B.進來前延 C.還是進來後 ? 還是D.都不行或E.都行 ? 答案在下面 :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之入台證, A.可以延期嗎 ? 是B.進來前延 C.還是進來後 ? 還是D.都不行或E.都行 ! ==== 第 十一 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活動,其主要專業活動,不得變更;來臺日期或行程有變更者,邀請單位應於入境前檢具確認行程表及原核定行程表,送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二 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之停留期間,由主管機關依活動行程予以增加五日,自入境翌日起算,不得逾二個月。停留期間屆滿得申請延期,延期期間依活動行程覈實許可,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四個月。但大陸地區衛生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從事研習、臨床教學或研究等專業活動,每次停留期間,自入境翌日起算,不得逾一個月,停留期間屆滿得申請延期,延期期間依活動行程覈實許可,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庚類擔任臺灣地區投資事業之負責人,來臺從事經營、管理、執行董、監事業務等活動,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辛類,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 大陸地區人民已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所有權者,其來臺停留期間及入境次數,不予限制。但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四個月。 經教育主管機關依法核准設立之宗教研修學院,得申請大陸地區宗教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經宗教主管機關立案五年以上之寺廟、教會(堂)或宗教團體,設有宗教教義研修機構,且曾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三年內未有違規情事者,亦得申請之,每次停留期間均不得逾一年。 大陸地區文教人士來臺講學、研修及大眾傳播人士來臺參觀訪問、採訪、參與電影片製作或製作節目,其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但講學績效良好,或經教育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延長來臺研修期間者,得申請延期,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 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但傳習績效良好,延長可產生更大績效,或延伸傳習計畫,以開創新傳習領域者,得申請延期,其期限不得逾一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二年。 大陸地區學術科技人士申請來臺參與學術科技研究或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乙類及丙類來臺從事產業研發或產業技術指導活動者,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但研究發展或技術指導成果績效良好,繼續延長將產生更大績效,或延伸研究發展計畫,以開創新研究領域者,得申請延期;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年。 大陸地區體育人士來臺協助國家代表隊培訓者,其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延期: 一、培訓績效良好,有必要延長停留者;其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 二、辦理亞洲運動會及奧林匹克運動會國家代表隊培訓者;其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年。 第 十三 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活動,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延期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五日前,備齊下列文件,由邀請單位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但經許可停留期間在十二日以下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二日前提出申請: 一、延期申請書。 二、入出境許可證。 三、延期計畫書及行程表。 依前條第五項至第八項規定申請延期者,應於期間屆滿十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應檢附具體計畫書;大陸地區學術科技人士應檢附參與學術科技研究申請書,併同前項文件申請辦理。 ==========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點選開啟法規查詢) http://iff.immigration.gov.tw/ct.asp?xItem=1083479&ctNode=29651&mp=1 . http://iff.immigration.gov.tw/lp.asp?CtNode=30067&CtUnit=16736&BaseDSD=112&mp=1&xq_xCat=E 入出境許可證 延期/加簽/換證 申請書 □出入(入出)境加簽延期 □延期照料 □依親居留證延期 □長期居留證延期 □陸生身分轉換 □陸生限期10日內離境 一、申請人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辦理各項申請應繳驗: (一)大陸通行證『正本』。(驗正本,收影本) (二)代申請人身分證『驗正本』。 二、居留證延期、依親居留出入境加簽應繳交2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三、延期照料應繳交2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並另繳附3個月內醫院診斷證明書及在臺無子女之具結書。 四、專業人士延期應另繳交原邀請單位同意函、延期計畫書及行程表(蓋原邀請單位及負責人章戳)。 五、陸生換發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下稱逐次加簽證)、逐次加簽證加簽、逐次加簽證延期、限期10日內離境及陸生有轉學、升學等情事換發證件,悉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就學送件須知」相關規定辦理。
= 不行的部份應該用詞明確 ! 不行的部份應該用詞明確 !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延期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五日前,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延期者,”不得於未入境前申請,而”應於入境停留期間屆滿五日前, 文言文讓人民眼花撩亂, 白話文也令人白目口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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