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亞樺/台北報導〕台北市政府市政顧問過去「只進不出」的遴聘方式,在前市長郝龍斌任內達到高點,超過七百人且半數不曾開會,多次遭到詬病; 隨著郝龍斌任期結束,市政顧問全數解聘。柯市府二月完成《市政顧問遴聘要點》修訂,市政顧問任期降為兩年一聘、每年至少參與開會一次;同時,市府相關委員 會的委員將從市政顧問群挑選,除去市政顧問「空名」的狀況。
曾關注市政顧問人數過多情況的民進黨北市議員阮昭雄說,顧問是社會公器,有政府給予的榮譽,就該有所貢獻;市府雖重新修訂遴聘要點,但最要緊的還是建立一套考核制度,不要讓顧問群過於氾濫。
親民黨北市議員林國成感嘆,郝市長時代聘僱的市政顧問功能不彰,常「顧而不問」;既然顧問來自民間、也代表專業與民意,新市府有心整頓,就更該讓顧問有所用,推行任何政策前先諮詢顧問群的意見,否則都沒有意義。
柯文哲上任後,人事處檢討、修改五大項目包括組別從十七組擴增至廿二組、每位顧問最多跨兩組、顧問任期不再隨市長而改由兩年一任、每年至少參與各機關會議一次等。二月初提到市政會議中報告,十七日由台北市長柯文哲核准。
先前曾公開邀請親民黨主席宋楚瑜擔任首席顧問,柯文哲已發聘書。人事處長懷敘說,市政顧問除了宋楚瑜,還有已退休的前北市警察局長黃昇勇,以及閃辭的前體育局長楊忠和,一共三人,其他人等各機關簽報。
懷敘表示,市政顧問人數沒有設限,也不像局處首長以遴選方式產生,暫時不會開放報名,仍尊重局處機關依專業聘任顧問,但會做到讓顧問發揮其專業,有市政議題都會多方請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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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臺北市政府市政顧問遴聘要點 |
訂定時間: |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市政發展、強化施政品質,得遴 聘學者專家及社會賢達人士擔任市政顧問,提供市政建議,並備諮詢 ,特訂定本要點。 |
二、市政顧問依市政業務性質及其專長分組,並由相關機關負責各組行政 事務,各分組情形及其幕僚機關如附表一。 |
三、市政顧問得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各學術或專業領域具有卓著聲譽,對市政發展或市政建設可提供 諮詢。 (二)從事社會公益活動,績效顯著。 (二)其他熱心市政建設且對市政發展具有特殊貢獻。 |
四、市政顧問遴聘程序如下 : (一)新任市長就職後,由本府人事處函請各幕僚機關推薦,經彙整推 薦名單後,簽報市長核准,並指派總召集人及副總召集人。 (二)除前款外,各幕僚機關得隨時依市政需要,專案簽報市長核准增 聘、改聘。 (三)奉核准後,由本府人事處以市長名義發給聘書,並由各幕僚機關 親自馳送。 前項遴聘程序如附表二。 |
五、市政顧問聘期不得逾該任市長任期,其聘期於該任市長任期屆滿時當 然終止。但因個人因素請辭者,得隨時終止。 |
六、市政顧問於聘任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各幕僚機關認定並簽 報市長核可後,予以解聘: (一)涉及刑事案件經起訴或通緝。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四)藉職務之便,以圖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 (五)與受聘組別、受諮詢之機關或其所屬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 交易行為。 (六)言行品德或聲譽不佳,有損本府形象。 解聘案件核定後,由本府人事處辦理解聘事宜。 前項解聘程序如附表三。 |
七、各組市政顧問幕僚機關得視業務需要邀請該組市政顧問、總召集人及 副總召集人就本府重大市政建設議題進行諮詢會議,會議紀錄簽報市 長核准後,送請相關機關據以執行,並副知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
八、市政顧問為無給職,但得視實際出席情形,支領出席費。 |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各機關相關經費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