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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04 18:06:30瀏覽431|回應1|推薦5 | |
公民素養未扎根 動搖國本之源─從台北縣汐止市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舉行談起
一個社團(區)的負責人或主委,其具備資格須有主持會議的基本能力,及相關社團(區)組織法的常識;一個負責人、主委管理風格,決定社團或社區的發展及居住品質,及制度的建立。因此,除了熱誠服務社區,也得要有方法,而不是住戶間鄉愿成事,或給主事者有鴨霸的理由,而導致後續問題產生爭議;而新接的社團負責人或主委,在日後的社團(區)誓必造成困擾。如果不處理,即造成社區的沉苛。 會議程序的常識了解,是主持會議的基本功,例如八在台北縣汐止市某社區舉行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這一天是管委會向所有社區居民報告一年來的工作執行情形;但令人遺憾的是報告未細實,有些住戶未能了解管理委員會的運作細項,但又不好意思問,怕傷感情未提問,這種鄉愿成性的結果,是住戶未要求自己成長,而個人自掃門前雪心態嚴重的結果;假使,持這種心態嚴重的住戶,權益受損時,才大嚷特嚷;這種結果在民主落後的台灣社會是常見的;而該社區很多問題幾以靠可能實際出席不到百分之十的住戶參與大會,實非合乎法理。 據了解,該社區長期以來,均以一人代收很多住戶的委託書運作,並一人多票代理投票選舉出社區委員,而法律所規定的一人僅代理一人投票的規定,卻視如糞土;如果要免於開會出席率太少,在召開「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前,即應對住戶時時宣導,讓住戶肯定會議真諦與價值之所在,予讓多數住戶共同參與社區事務。因為社區民眾是一體的。管理委員會未要求社區所聘的的管理人員積極強力向住戶宣導,反以人多意見多難開會搪塞,這是對民主認知的病態,而辜負了國家所訂的良法美意。 席間有一名社區民眾提動議案,結果主席未將動議案裁示住戶附議,反而是以個人主張好惡,引導住戶想法,這已逾越了住戶本身表達意見的權益,也因為住戶不了解議事程序,造成自身權益受損而不自知,真是可惜;當時可看出該社區住戶所提之臨時動議事項,主席未裁示附議;經動議人說明程序,而主席可能不了解臨時動議的意義及程序,可能有聽沒有懂,動議人或許深知該社區的議事文化如此粗糙,也可能是心中有所譜,而未再依法追求議事真義,這或許是息事寧人的心態吧! 主席主持會議立場應公正客觀,而不是預設立場,一條鞭的鴨霸式治理社區,而一再反制不同意見之住戶,這是遺憾的,更何況對住戶的尊重基本上已打了折;這種讓住戶失望的作法,社區住戶當然不樂意參與開會。如果只是低調舉行住戶大會,那麼開會形同表象的作法,其意義何在呢? 可見,主管機觀也未負責指導社區之責,足資可議。民眾公民素養不足,主管機關也應負責。 社區委員會或相關社團負責人,政府應予強制當事人預先接受一星期的公民議事教育,始得擔任相關負責人;如此,才能讓組織負責人了解會議的議事精神及民主的真諦;俾利民主深化扎根。 如果每次開會都湊不足人數,這是該社區向心力降低的前兆;一個向心力不強的管委會,深信管委會必是臉上無光,而該管委會大概還未去探究問題之所在,這是走向危險的境地。如果一意防堵住戶的意見傳達,住戶將會對社區失去信心,這樣的社區會有凝聚力是騙人的,當然就更不屑開會了;其中,安全警衛素質、管理公司的負責人如果操守與品格不佳時,主委和委員很有可能被其左右,或利用外緣黑道勢力介入社區,這是很可怕的。 台灣雖於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解嚴,但是在民主教育培養未具成熟時率爾解嚴,使台灣社會賠上動盪與不安的代價,更使權利與義務行使不明,形成對民眾及學子的負面教育。多年來,民間社團及社區委員會、社區發展協會的負責人,因多數未具足公民素養或接受民主教育,在管理上便宜行事,也因是非、公益、利益不分、公理正義模糊,因此而造成與爭議者不在少數,這是整個人民及社團負責人公民素養缺乏的結果。 如果,台灣的法治要昌明,除了人民效行外,官署、民意機構、社團負責人也要立下公民典範,才能澄明的管理眾人之事。 該社區對於議事的草率、管理公司的不專業,及委員公民素養不足,加上主席不了解議事程序,將是埋下未來影響社區和諧及執行專業及程序的爭議。服務社區(團)須有智慧、宏觀及專業學識,才能有益於社區(團)及社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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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