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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05 23:31:47瀏覽2053|回應1|推薦22 | |
二女兒的反擊 ── 當公理無法伸張時,訴諸法律是不得不的選擇 ── - - 《以下文章為二女兒草擬,黑色騎士代為整理舖文。如有雷同,純屬….》
刑事偵查庭 ↓ “不起訴處分”就代表無罪嗎?答案是:『不一定!』也就是說:“不起訴”並不代表被告是〝乾淨〞的! . 不過,像這種狀況,被告除了輕描淡寫地說:『不起訴啦!』之外,他人大概是無緣見到檢察官的這份不起訴處分書的! . 沒關係!我手邊正好有這一份處分書,有圖有真相!除了被告之外,應該沒有人會反對公開示眾吧? . 100年7月7日的不起訴處分書(電腦合成縮編版) ↓↓↓ . . 由此可見,被告是已被檢察官〝核定〞涉及侵占罪,只因已超過告訴期限,才不予起訴的。 其中,“知悉犯人之時起”的時間點認定,告訴人雖然有不同的觀點,但當然還是要以檢察官所認定的為準。其實,這也許是檢察官的用心良苦,避免一場骨肉相殘!當然,檢察官也給了告訴人一紙的公道,以利打民事侵權官司就夠了(民事告訴期限為,知悉時起二年間──101年7月之前)。 . . 父親不幸驟逝,身為主理父親喪葬事宜的弟弟,竟然利用辦喪事這個機會,不但在帳目上灌水,並且侵占二姊出資買來要孝敬父母親的靈骨塔位持分,同時還意圖詐欺二姊的金錢(註),有這樣的弟弟,實在是家族之恥! . (註):今年6月16日開的侵占偵查庭當中,那個很喜歡講話的么弟,居然在作證時長篇大論、滔滔不絕,好像忘了“證人”當庭所講的話都是“證詞”,而非演說詞…....(其中還詆毀父親他老人家不懂法律──你還真以為你會比父親高明嗎?)。 證詞是否能對我不利是另外一回事,但卻意外讓我從中得知,他的哥哥意圖詐欺二姊的金錢。對此,我將會以“詐欺罪”提出告訴,須知詐欺罪與侵占罪是同等級的(五年以下),而且是〝未遂犯一樣罰之〞。同時,這次將不會再有存證信函與三個月的緩衝了──上回是以自己人給予〝6個月的一半〞時間思考,而且我一定會記住要在12月15日之前提出告訴的(農曆新年前法庭見)。 到時候,一樣會有一些人要到場作證的,想串供或作偽證(更改上一庭的證詞)都可以,只要〝有把握〞不會被逮到即可(偽證罪為七年以下),而且這次也許將會讓律師陪我出庭的(如果志在必得的話)。 . . 做錯事情,非但不知悔悟,還倚恃姊弟妹人多勢眾,一副盛氣凌人的態度,真是禮義廉!(難道你們真的無知到搞不清楚那是用誰的錢買的!別以為事情已經結束了,是因為家裡辦喜事,暫時休兵。莫非有人錯估情勢,以為可以乘勝追擊,所以聘請律師要來對付我嗎?) 父親生前給了你兄弟倆各幾佰萬,另外還幫你及你的家人購置一個溫暖的窩,在父親過世之際,你非但不思圖報,竟然敢以如此無恥的手段,去進行如此神聖的事情(幫雙親準備身後的安身之地)。 今天,如果是你的經濟狀況較差,兒女一起來出錢出力也是理所當然的事,相信應該沒有人會有怨言的!再者,如果還需要以“個人出資的權狀”來撐場面,只要你開口問二姊一聲(禮貌&尊重),你的二姊難道會“白目到跟你爭這個”嗎!說到“禮貌&尊重”,到現在如果還有人搞不清楚,事情會惡化到今天這種地步的主因,那這個大概也可以列入原因之一了吧! . . 被二姊告到法庭了,才趕緊〝製造〞一紙同意書,當然其他的塔位持分人,他們同意將持分給誰,本人100%予以尊重。但媽媽是『受餽贈者』,要她在同意書上簽名蓋章,這算是不懂事?還是存心欺侮媽媽她老人家呢?(其實是想拖母親下水,來對付二女兒,結果造成母親八十幾歲第一次上法院──也不會請求檢察官免除老母親出庭作證)?難道你都沒想過今日如此折騰她老人家,以後將如何面對母親娘家的每一位長輩呢! 媽媽她老人家都已經八十幾了,還要上法庭幫兒子擦…..,真是情何以堪啊!──想想看,搞到讓媽媽上法庭,對你的被告有一絲絲的助益嗎?更何況那一紙同意書,更証明了被告知法犯法,存心侵占他二姊的持分,要不然同意書為何沒去找她簽名蓋章呢?──這樣(給自己定罪)的同意書,竟然還拿出來當證據,實在是……....(無言)。 . . 家事調解庭 ↓ 最令人髮指的是,這種折騰八十幾歲老母親的戲碼,竟然還一再上演! . 九月底,二女兒收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庭的通知書,案由是:分割遺產等,種類是:調解。再仔細一瞧….,聲請人竟然是由老母親帶頭,後面再跟著一個小兒子,看到這裡實在忍不住要講一句話:『該是長大的時候了,像個男人吧!』 你可以認為這是在羞辱人,但換個角度去思考,如果這話讓你獲得一些不同的領悟,誰說這不是很正面的話語呢?人的一生當中,有很多事情都是類似這種模式,怎麼想或怎麼做,事情的結果經常都會是南轅北轍,對與不對永遠都在一念之間! . 當然,這種重話是不能信口開河的!調解庭已於10月中旬開過了,當調解委員及聲請人聘任的律師,同時問母親有什麼話要講,媽媽說:『我什麼都不知道!』,一位八十幾歲患有失智症的老人家,『什麼都不知道』怎會帶頭要聲請調解呢?難道這不是存心想拖老媽媽下水,來對付二女兒嗎(就因此她很在乎母親)?想否認的話,就找個好理由告訴世人! 再說,母親是繼承人之一,就像另外三位繼承人一樣,他們的應繼分已經在“聲證4”的那份遺產分割協議書中處理完畢了,何必聲請調解呢?對於遺產分割有不同見解的是姊弟兩造,才是需要接受調解的對象,不是嗎? . 房產部分亦是如此,你自認為那就是你的,所以就不必拜訪你二姊,甚至於連打通電話請她支持、簽章都沒有,莫非你心裡想的是:房子是我的,高不高興妳都得簽名蓋章!(所以說你的法律知識不會比父親高明的) 甚至於二姊主動去電給你,要將房子無償給你,並換取你的銀行戶頭號碼(每月固定匯款,一起奉養母親)的隔天,你竟然會配合他人,連現金遺產都要全拿,因而導致協議破裂。早知今日如此何必當初呢!也許你認為二姊只不過是“蓋個章”罷了,因而不知要心懷感恩,難道真的要以金錢去評價“蓋個章”,你才會瞭解那個恩惠是有多大的嗎? . “聘任律師”也可套用這種思考模式,不要誤以為每出席一庭,都要收取高額費用的律師,任務是要打贏官司。非也,有時候他的作用是:在明知會打輸的官司中,爭取較多的利益! 對於父親在遺書中所交代的事,在情、理方面,本人確已盡心盡力而為。如今,有人聘任律師要來對付我,我除了迎頭反擊別無他法!對於這個官司我不需倚賴律師爭取什麼,依法該是你的就是你的!該是我的就給我留著! 既然已經要依法處理了,遺書方面民法有詳盡的法定方式,不依者當然無效。其中的增減、塗改,不符法定方式是較無爭議。但年月日部分,比方將三改成五,是為塗改,但將年月日的數目字改為國字,是否是屬破毀或塗銷而視為撤回,總之,都屬無法律效力的範疇之內。 因此,父親將遺書的年月日的數字,改成國字的獨特行為,其中的用意無人知曉,但造成遺書無法律效力卻是事實。如果,父親的本意就是要讓遺書失去法律效力,卻又能讓大家知道他要交代與法律無關的一些事情(高招!如果事實真是如此),那麼誰又有資格詆毀他老人家不懂法律呢? . . 會委任你姊夫出庭,是因為上次在兩通電話中間的五分鐘內,決定把房產給小弟,就是他出的主意,害我在隔日的電話中,被氣得差點心臟病發,這次委由他出庭收尾,應該也算合情合理吧!──當初在大姊家,建議一半的現金遺產存入媽媽戶頭讓她高興,另一半由子女平分。兒子分到的個別留存,以備日後奉養母親之需,三個女兒分到的現金,另開戶頭由大姊管理,女兒們負責將媽媽打扮得漂漂亮亮,以及帶老母親遊山玩水等等的費用,均由此專戶支出──以上也都是由你二姊夫提出的建議,不過後來據說是因為我沒蓋房子的章,以致沒有人要甩他! . 因此,這次提出的二項解決方式,他就不敢再亂出主意了。在此,再將我那二種解決方式重述一遍: 1. 一切依法處理。 2. 如果仍舊願意依照么弟媳上次所談的,以新台幣280萬元來購買相對人的房產應繼分,相對人願意放棄現金部分,而由母親繼承。 . 同意那一項處理方式、你自己做抉擇或別人代你決定等等,我都予以尊重。 但如同前面所談的多向思考邏輯,不要以為如果我有分配到房子的持分,就只能賣給你。房產之事本想母親現正使用中,留待以後再慢慢處理,但是既然你已請求法院處理,那就只好看著辦了。 不過,有一點我就搞不太清楚,為何不請求長輩來出面好好談談,而選擇花費大筆金錢請律師打官司(計庭或包案均所費不貲,萬一拖很久呢)?用那些錢來侍奉母親不是更有意義嗎? 也許,你的算計是:聘請律師一定會打贏遺產官司,屆時收入減掉支出還有不錯的收穫。但是很奇怪?我的律師也對打贏官司有絕對的把握!只是他建議他在背地裡友情贊助就好,不但可以節省開銷,給長輩、親戚、朋友的觀感也會較好。 . . 幾段往事 ↓ ◎二十二歲時,父親要我拿出一點錢來,湊合著購買現在居住的房子。當時,我已經是在上班了,么弟正在就學中。《依父親的個性,很快地就拿更多的錢還給我了。》 - ◎么弟還在就學中,有時我會塞給他一點零用錢,當學生的手頭總是比較緊的嘛。 - ◎么弟長大了,有一次他跟爸爸嘔氣,我並不是很嚴厲地說了他兩句,想不到他當場就甩了我一個耳光(我因此知道弟弟已經長大了),當時站在身邊的母親,幫我擋住了第二下……..……。 - ◎父親走了,么弟說房子是他的。在一通我打去的電話中,我答應房子要蓋章給他。會平白讓出我的權益,只是因為他保證不會讓老媽媽遷出那個房子。後來卻因為有人太過貪婪,致使協議破裂。 - ◎么弟的老婆來到家裡,“要求我將房子的應繼分賣給她”,但要先蓋章過戶再貸款給我,莊孝唯!我當然不會那麼笨就答應的。後來,我與女兒就收到一些簡訊……….. 簡訊:“情分到此”,怎麼我老是覺得怪怪的? ↓↓↓ . 簡訊:“要錢”?奇怪,不知誰開口要出錢買的! 那還不簡單,不要跟他們買,他們就拿不到錢了嘛! . . ◎家事調解庭中,我做了最後一次讓步──放棄現金部分的繼承權,給予母親。(順水人情,也算是給苦口婆心的法院調解委員一點點回報。) . . 結果如何,我都無所謂!別忘了一開始我就沒打算要得到甚麼了,不是嗎? . . ── 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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