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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真有如此醜惡嗎 (下)
2010/11/06 19:40:12瀏覽1158|回應0|推薦36

人性真有如此醜惡嗎 ()

── 為何要如此褻瀆父親的遺書呢?不瞭解遺書代表什麼意義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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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根據當事人口述,黑色騎士代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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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情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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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逝世時並未留有遺囑,照理說,處理後續事務時,依據法律規定去辦理,是比較公正,也比較不會產生爭論的。

然而,一切依法處理,難免會讓人感覺有些冷酷無情。因此二女兒便決定以情、理為優先考量,法律規定則備而不用,或只具輔助的功能而已。如果父母之情與兄弟姊妹之情有所衝突,當然以父母之情為優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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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準備出殯時需要的衣物時,終於找到父親的遺書, 雖然,當時有人說這份遺書沒有法律效力,任何人看了都會有這種感覺,但二女兒已是以情、理為重,因此對法律效力方面並不計較,同時父親在遺書裡所交代的事項,與她之前所做的又都不謀而合,因此遺書的出現,對二女兒如何去處理事情,並未有任何改變!

緊接著發生好幾件事,雖然有些偏離常理,但是人總難免會“飢不擇食怒不擇言”,只要不是太離譜,尚能理解忍受,不過如果做得太超過了,豈不是欺人太甚、軟土深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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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底收到一則簡訊,內容是說代書要每個人準備十份印鑑證明、印章、身分證等,要辦理存款結戶,以及九月初要開會;其實開會之前,四個姊弟妹早已設計好要怎麼做,然後藉開會之名來對付二女兒。然而對這類近來經常發生的事,二女兒並不在意,讓她感到有不解的是:當四個姊弟妹在研議事情時,每個人心裡到底是在想著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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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女兒以有要事搪塞後,開會時間延至九月中旬。在這之前二女兒夫妻去了一趟代書事務所,委託代書在會中轉達她依法現金應繼分的處置方式(直接匯入她的銀行戶頭)。本來每個繼承人依法所分得的,要如何處置,彼此都應該互相尊重,經過個自表述之後(非多數決),就等於是達成一項協議。

二女兒委託代書的部分只是銀行存款而已,但在一旁的事務所小姐卻迫不及待,插嘴說還有房子要處理,錢的部分他們是要送給媽。本來就曉得他們是找熟識的代書,只是沒料到她竟這般快就洩了底!會不是延期開了嗎,為何已經有決議了?怪不得尚未達成協議,就要人家準備十份印鑑證明,不是擺明仗著人多勢眾,想要霸王硬上弓、橫柴拿入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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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繼承人會議結束後,現金部分因二女兒未遵照他們的意思,所以沒達成協議。此外,他們還作出一件令人傻眼及憤慨的事,竟然在父親遺書的最後處,書寫文字、簽名、蓋章。而且連年邁的媽媽也拖下水,八十幾歲有失智症的母親,她老人家豈會明白為何而簽名、為什麼要蓋章呢!

為人子女,父母讓你們受那麼多教育,居然不瞭解父親的遺書代表什麼意義,不但利用遺書來圖謀占據他人所有(下段交代),就連老母親也不放過,利用她來對付自己的女兒,請問你們還有一點良心嗎?你們還天真的以為二女兒會在父親的遺書上面簽名蓋章嗎?真想知道這是哪位天才出的餿主意!《就算想利用爸爸的遺書,為何四位姊弟妹中,居然沒有人想到要去尊重已經往生的父親,在老人家的遺書上塗塗抹抹,你們於心何忍啊!那可是父親交代此生未辦事項的文件啊!以附件的方式附於文書之後,這樣不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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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遺書最後加入一行文字,如:我們願意認同遺書……..等等,然後一夥人簽名蓋章,隔天再叫代書給二女兒簽章。如此一來將遺書變成了契約書,如不順你們的意時,就可以向法院提出二女兒背信的告訴,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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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遺書變成契約書的目的:〈一〉如遺書不具法律效力時,二女兒仍得依契約書去履行,依法該得的應繼分,就得拱手讓給小兒子了。〈二〉如遺書具有法律效力時,民法保障繼承人的特留分(應繼分的二分之一),也因為遺書已成為契約書,而失去民法的保障,就無特留分的問題了。──這不就是利用遺書來圖謀占據他人所有嗎?但這般的如意算盤,也要二女兒肯簽章才撥得動,不是嗎?

法律是非常尊重往生者的自主權(遺囑),兒女更是應該遵照遺囑辦理。二女兒不就是因此而要簽章,將房子過戶給小弟的嗎?當時二女兒不是只論情、論理,而並未提及法律方面的問題嗎?如遺書的法律效力、特留分的部份等等。

但沒有提出並非代表不懂法律,人家是珍視父女、姊弟之情,你們何必將她當成笨瓜呢?房子都給了,連現金部分也一定要吃乾抹盡嗎!也無所謂啦!反正房產已經有照父親的意思做過了,小弟你不要是你的事,對你我算是已經仁至義盡了。

事情既然要依法辦理,那不妨就講清楚,遺書的法律效力如何,你們應該都心知肚明吧!無論如何,一切均依民法規定辦理,該怎麼辦就怎麼辦,如此對每個人也都比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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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父親的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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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南部來的長輩談及父親的遺書,其中有一點很重要的共識:這份遺書是草稿,不是正本。

因為遺書上面的日期數字,是由符號或文字所取代,就像是○月○日,或吉月吉日等。這就是一般書寫草稿時的模式,等到轉寫成正式文件時,再加入當時的“年、月、日”等時間數字。另外,內文中有幾個文字,用多重的圈圈塗抹(刪除之意),同時前後多處有ㄑ形插入記號,並置入增添之文字。

父親幾十年公務人員的生涯,對於正式文書的書寫形式,當然是非常瞭解。因此,從以上幾點判斷,這應該就是草稿,並非正式的遺書文件,而且是不知經過幾次修飾之後的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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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草稿內容所敘述的某些事情判斷,長輩認為應該是這一、二年之內寫的,因為之前父親與他有書信往返,其中可能有談及草稿中的事情。令人費解的是遺書本因世事難料而留,那為何在完稿之後,卻未馬上寫出正本呢?

是事出突然來不及書寫嗎,當然有可能,但這應該只局限完稿是在逝世前的一小段日子裡。如果完稿是在幾個月之前,甚至於是一、二年之前的話,那是否曾經發生甚麼事情,令父親內心萌生怨懟,而不願意寫出正本。果真如此,那麼沒有遺書正本,就可能對相關的人、事應該有較大的變動,而不致對其他交代事項有所影響,如此不願寫出正本才具有其意義。(再仔細看清楚遺書,也許本來是有日期的,後來又被父親以改為國字而覆蓋掉了,為何?)

實際情形是否如此,除當事人外無人知曉,但自父親辭世以後,所發生的一些事情,均太過於不合常理,令人感到冥冥之中好像有一股力量,總是不讓事情順利圓滿解決,因此才會作此聯想。總之,一切順其自然,就像遺書中的一項,父親說會保佑我們平安如意,反之,父親心裡如有怨懟不滿,他老人家自然也會有所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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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靈之談,信不信是一會事,但從現實面去觀察,自父親過世之後所發生的事,不僅僅是出乎意料,甚至於到了令人不可置信的地步!(難道你們都沒這種感覺嗎?想想看你們為了甚麼,而去做了些什麼事,做這些事有必要嗎?是對的嗎?是否回頭一想,連自己都感到訝異或後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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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從“如何對待母親”揭開序幕的,比對父親遺書的開頭第一項〝照顧媽媽最要緊〞,算是第一個巧合吧!到底是二女兒做事不顧幾十年的情誼?還是你們不顧幾十年的母子()情誼、姊妹情誼、姊弟情誼呢(包括後來的作為)?因此,第一個出乎意料的是,這件事情竟然會是四比一;而且一個竟然還敢與四個….…(二女兒自己都覺得不可思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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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四十萬的事,父親會匯四十萬給大、二女兒,不是曾經有跟大女兒說明過,那是給兩個女兒補貼甚麼之用的嗎!那為何現在你們要從父親的現金遺產中,拿四十萬給小女兒呢?令人懷疑是否是為了拉攏小女兒,而不惜違逆父親生前的決定?是父親錯了嗎?還是爸爸已過世了,所以隨你們說了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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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了錢還貼錢湊整數匯給母親由大女兒統籌運用、房產無償簽章要給小弟,這些之前都不能成事,豈不是到了令人不可置信的地步!是事或是人的因素導致的?父親遺書中是指望由誰來解決紛爭,如今是誰使事情淪入至這步田地呢?有些紛爭又是由誰而起呢?這是諷刺還是代表甚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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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九月十一日有人在遺書上簽字蓋章為止之前,二女兒除了說房子等媽媽住完了才蓋章,現金要分到該分的那一份之外,她有做甚麼對母親不孝的事,或是有做甚麼侵犯到你們權益的事嗎?那九月一日在母親家裡,大兒子與小女兒歇斯底里地指責二女兒的表現,又是因為什麼呢!就只是她沒順應你們的意思做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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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費用扣除奠儀收入,不足部份子女分攤,這麼單純的事竟然拖了3個月尚未弄好!原因是主管帳務者,只提出收支表及應分攤金額,卻未附上奠儀收入明細,以及喪葬期間家用支出明細表。經二女兒索取上述明細表,竟然還被指責是對手足不信任,幾十歲的人不會為了一點點錢而賠了信譽……..等等,言外之意好像是二女兒不該如此計較,卻沒有人思考到帳務處理的正常程序,你們之中不是有好幾個學會計的嗎?其實這種事,一般人都應該知道的,卻硬生生地拖了近兩個月,兩份明細表還是分二次收到,中間的過程竟然還有插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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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舉行告別式及當日進塔。9/2收到喪葬收支表之信函,並已計算出每人該分攤的金額。10/11收到〝喪葬期間家用〞明細表,以及一份『新版』喪葬收支表,二女兒分攤金額竟然比9/2的還多出貳萬餘元(其他人是否會拿出,不得而知?),因為他們決定把奠儀送給媽媽。天呀!這種事竟然有人不但想得到,而且還做得出來呢,這豈不是著魔了嗎?將奠儀收入用之於辦理後事,這本是天經地義的事,如果是將剩餘款送給母親,當然不會有意見。但現在要把奠儀收入拿走,而不用於辦理父親的後事,這到底是媽媽想拿去花用,或是誰想陷母親於不義呢?還是無論如何,就是不把奠儀收入明細表拿給二女兒?( 後因長輩介入而恢復原分攤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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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附來的〝喪葬期間家用〞明細表,竟然是算到8/17(喪葬8/2結束),足足多出了半個月(與喪葬無關)。當然別人都沒意見,甚至據說又是某人的意思,但除了金錢之外,都沒有人想到這半個月的涵義嗎?儘管父親已經退休很久了,但每個月的利息收入仍然有數萬元,所以生前倆位老人家並未受兒子奉養過,甚至兒女買東西回家時,也都堅持要付錢;因此,這半個月所計載的支出,是五十幾年來,兒子首度正式奉養母親──特別是在父親的骨灰進塔之後,這筆錢豈能忍心算在父親的帳上嗎?並非二女兒要計較這小錢,但就算是在喪葬期間,她帶媽媽去洗頭或買零嘴水果等,有申請計入家用嗎?這些你都是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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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如果辦事光明正大〝照步來〞,少弄一些節外生枝的事,就算有甚麼問題,別人也會睜隻眼閉隻眼的。現在,居然還發現五人合購的双人室塔位,所有權狀卻只登記一個人的名字,假使這是大兒子個人購置的,那四十幾萬就不該併入喪葬支出之中,那如果是五個子女合購的(二女兒認為應該如此──這是有生以來首度算是奉養父親的),那權狀不是該登記五個人的名字嗎?這不就像多人合資購買房地產一樣嗎,只要沒有心存私心,該怎麼辦需要人家講那麼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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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遺書上面寫字、簽名、蓋章,這對父親不敬是一回事,但可能會衍生更多的事,如此說實在是太沉重,但對這件事的產生,沒有人覺得很詭異嗎?請問有人在一生當中,曾經見()過這種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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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母親,小弟要帶兒子住到樓下之前,曾經要母親換到大門口左邊較小的房間。母親就在二女兒回家時,說她要住在本來住的房間(浴室左側),二女兒也立刻轉告小弟,結果母親的房間就未變動。但是,前幾天二女兒再度回家探視母親時,得知她現在已是睡在大門口左邊的房間,但私人物品卻還留在本來的房間,那房間現在是孫子在住;不知換房間是否為媽媽的本意,但冬天到了,這個房間因面向空曠迎風面,總是要比位於屋中的房間要冷一些,對待一個八十多歲的老母親,是否要多作這一層面的考量呢?就算是一點建議,小弟你自己想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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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述,好像類似小說中的情節。既然如此,最後免不了要加上這一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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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雷同,純屬巧合!請勿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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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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