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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29 20:56:02瀏覽911|回應4|推薦58 | |
人性真有如此醜惡嗎 ── 有些事情,一生只會發生一次,不能更改也不會再重來...... ── - - 七月初世足期間,一位敬愛的長輩撒手人寰,令人哀慟與不捨!--黑色騎士-- . 《 以下是根據當事人口述,黑色騎士代筆 》 雖然滿懷悲痛,但還是得以兼顧生者為重,因此在治喪時間,嫁出的二女兒趕緊從外縣市返家,日夜陪侍在八十幾歲的老母親身邊,以期讓老人家能安然地度過這段心傷的日子。 父親不幸辭世,為人子女理當全力照顧年邁的母親,一切的作為多替媽媽設想也是人之常情。豈知緊接著發生的事,不但令人瞠目結舌,更讓人不禁要質疑......人性真有如此醜惡嗎? . 就在父親逝世幾天後,與父母同住的弟媳,就迫不及待地向大女兒表明:公公生前曾說過要把現在所住的房子給她先生,然而卻未表示要照顧住於房子內的婆婆,甚至於處理後事的這段日子,每天上午外出打工(三小時),竟然要到下午四、五點才出現,同時早晨也從未進入樓下向婆婆請安,實在令人感嘆人心之不古! . 更令人感到意外的,最年長的女兒竟然私下與弟弟密商,要將母親送到台北縣的大兒子處,還私自想要從父親的現金遺產中,每個月拿二萬元給弟弟當照顧母親的酬勞(是否另有其他協議就不得而知了)。而母親現在居住三十幾年的北市房子,當然是要給小兒子(大兒子台北縣的住宅,是父親生前斥資購置的)。大女兒的丈夫竟然還表示,媳婦既然不想照顧婆婆,那就請個看護來照顧好了,費用當然也是要從〝那裡〞支出囉──真慷慨!難道你也希望以後媳婦把你送到老人院嗎? . 二女兒得知消息後,就趕緊提醒三弟:身為大兒子,照料母親豈可還要拿母親的錢,如此會被人家說是不孝的;二女婿在女婿旬拜拜時,也極力強調:剛歷經喪夫之痛的母親,怎麼可以馬上將她送離熟悉的環境,何況這兒尚有三十幾年與老伴共同生活的記憶。再說,如果她老人家是以“被掃地出門”的邏輯去思考的話,在雙重悲痛夾擊之下,而未能正常吃睡的話,出了意外誰能負責呢?因此建議五位繼承人──兒女,能夠趕快一起開個會,從長計議如何妥善照料母親。 幾天後,二女兒接到大女兒的電話,要她回家照顧母親──因為媽與她較談得來,每月付她二萬五仟元,還請她回家與先生商量看看。(錢居然還是要從父親的現金遺產中支出!) . 天呀!這到底是什麼世界啊?就算是孩童也知道,別人的東西與錢是不能隨便拿的。活了快一甲子的人,竟然不懂得父親留下的遺產,是母親(應繼分一半以上)與其餘繼承人所共有的(公款),未經開會商議,怎麼能夠任由妳想用在甚麼地方就用,想拿多少就拿多少呢?再說兒子照顧媽媽竟然要向媽媽收取酬勞,這像話嗎?二女兒反對有錯嗎?現在,竟然還設計陷阱,想讓二女兒夫婦跳入不孝的深坑中,彼此還是幾十年的親姊妹呢!真不明白這到底是什麼心態?當然如此的詭計是不會得逞的,只會在妹妹的心靈裡平添幾分涼意與戒心罷了! . 兩種不同的處事原則,是不會有交集的,事情的發展當然是越演越烈。終於在某一天,二女兒夫婦特地去拜訪大女兒,說明她的想法與做法:將母親應繼分存入母親戶頭,三個女兒的應繼分,存入另一個戶頭由大姊掌管,然後每月匯伍仟元給負責照料母親的兒子,作為飲食方面的支出,購買母親的衣飾與旅遊部分,則採取實報實銷。至於二個兒子的繼承所得,由兒子個自保存,以備照顧母親的不時之需;至於房子部分,希望等母親“住完了”再處理,好讓媽媽仍保有屬於自己的住所,既不必寄人籬下,也方便兒女隨時探視與陪侍。 聽完建議之後,大女兒夫妻不置可否,卻在言談之間,不經意地透露出她的理念:〝女兒不能分家產〞。(也許,有人剛於幾個月之前,分得為數不少的遺產,因此不在乎這些小錢?還是前後做法一致,一樣不屑分遺產,而將它奉送給其他繼承人,有嗎?該不會是爭到頭破血流吧?其實,無論怎麼做都是個人的自由別人無權干涉,但個人的自由是無權指使其他繼承人的作為,有人就是跋扈到不理睬這個道理!) . 真相終於大白,原來大女兒就是在幫著弟弟,意圖侵佔母親與兩個妹妹的合法繼承所得,而弟弟因有利可圖,竟然也昧著良心配合演出。這位大姊!請問您真的以為自己凌駕於父母與法律之上嗎(後來找到遺書,父親表示女兒也可參與平分)?你們做事都不替母親設想,是因為已經忘了小時候媽媽含辛茹苦,幫人洗衣賺錢把我們撫養長大嗎?弟弟因貪婪而與妳合流,但內心深處真的會尊敬、佩服您的所作所為嗎?您以為現在所做的一切,都不必面對丈夫、兒子與世人嗎?當然,如今您已不必面對敬畏的爸爸,但如此對待媽媽,對得起自己的良心嗎?真枉費父親在遺書上,還指望您出面解決弟妹的紛爭呢!(想當老大,要先有老大的風範,這個妳懂嗎?──請問:當弟妹們在輪流照顧媽媽時,您有做些甚麼,足以作為弟妹們的榜樣嗎?) . 以上這些話礙於姊妹情誼,在當時是很難說得出口的,但該說的話就要說,也許反而是有好處的(防止事情發生)。因為,此後大女兒就經常打電話給二女兒,除了責備她只想分財產(不要分,任人鯨吞蠶食?),還逼著要她簽章,把房子過戶給小弟(女兒不能分!兒子馬上分!數額?比例?)。 更令人想不透的是,就算父親真的要把房子給小弟,也是小弟對每位兄姊的事,為何小弟從頭到尾隻字未提,反而是橫向的大女兒,竟蠻橫地催逼人家蓋章呢?不禁令人懷疑,背後是否又有什麼見不得人的事情存在呢? . 辦事不力並非沒有出力,而是能力不足、方法不對,只會硬逼著要人簽章,結果搞了一個多月,卻得到一個要『依法處理』的結果;後來,二女兒首度與小弟電話連絡,居然連著兩通電話就達成協議──小弟人格保證不會讓媽媽遷出現在居住的房子,並會好好地對待母親。二女兒答應在所需的文件上簽章,但有兩件事必須先辦妥:《一》父親的喪葬費用五人平均分攤,不要從父親的遺產中扣除(不會用到爸爸留給媽媽的錢)。《二》提供他的銀行帳號給她,每個月她會匯一點錢給母親當生活費用,就湊合著用,不需要收據、記帳等。──當天是父歿後七七的前一日。 . 本來以為是父親在天之靈保佑,事情終於在七七之前得到圓滿解決,豈知大女兒得知消息之後,竟阻止小弟“私下”解決,一定要在隔天她主持的繼承人會議中簽章才行(面子問題?),另外的銀行帳號,當然也就不能給了(阻擋女兒孝順母親,真缺德?)。其實,隔天的第一次繼承人會議,是早就決定議題要對付二女兒的,那就是一夥人矯情地要把繼承的現金,通通送給母親(這種時候才想到要把錢送給媽媽,真是孝順得很厲害?),二女兒妳敢不從嗎?但是,母親今年八十幾歲了,不但體弱多病,並且患有失智症,甭說自己出去提款,就連存摺與印章都得勞人保管呢,因此“送給母親”是什麼一回事可想而知(以少併多?再伺機挪用?),如此會議二女兒當然不會參加。 . 一切又回到原點後,事情當然不會就此結束。也許有人認為(遺產協商)要人蓋章很簡單,或許有人認為事不關已,完成自己的理念比較重要!因此並不去珍惜能夠圓滿解決的機會,反而繼續用盡心機與一切的手段,比方:在母親面前灌輸饞言,利用媽媽來對付二女兒(不在乎影響到母親的健康嗎?)…...........找來認識的代書,試圖以代書的專業知識來對付異己,卻弄出個很奇怪的東西──遺書最後面多了五組簽名與蓋章(又是少一個人參加的“繼承人會議”的產物。)?還要代書給二女兒簽名蓋章呢! 別緊張!代書沒說這只是二女兒知識方面的請教嗎?主要是遺書找到時,當場有人說這份遺書是無效的,才會順便請代書釋疑的(其實,主要還是為了測試代書是否會公正中立。)。 本來,二女兒對房產的處理老早就表明以情、理為優先(不曉得這是甚麼意思嗎?就是不去計較遺書的真偽,以及法律上的效力如何等等啦!),那現在要她在遺書後面簽名蓋章,是打算在不合你們的意時,就上法院提告是嗎?『好吧!要〝依法處理〞最好,法律是公平的,大家也就無話可說了吧!』 . 不明白事情為何會演變至如此狀況,也許旁觀者會比較清楚(如蒙指教、獻策,請以私密留言,感恩!)。特別是在剛失去父親之際,還要面對這些事件,實在是非常傷心且傷神的。希望網友們以此為借鏡,(萬一…..)不論您身處於文中的哪個位置,均能以此為戒,以免重蹈覆轍。畢竟年紀都已一大把了,還要在自己家中體驗如此情境,絕對是件很悲哀的事! 除此之外,或許只有靠這一份剪報,來解釋部份的原委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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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述,好像類似小說中的情節。既然如此,最後免不了要加上這一句話…… . 『如有雷同,純屬巧合!請勿對號入座。』 . . . ── 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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