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明玕的網誌
(
新版
)
首頁
文章創作
個人相簿
訪客簿
作家簡介
加入好友
|
推薦此部落格
|
加入我的最愛
|
訂閱最新文章
作家:明玕
作家
明玕
文章推薦人
(1)
明玕
其他創作
‧
第一章 總 則
‧
性平法第二十二條
‧
性平法第三十一條
‧
性平法第二十九條
‧
性平法第二十四條
最新創作
‧
我把滿眼都是我的女孩弄丟了
‧
確診指南
‧
❤️不要成為100分媽媽❤️
‧
❤️問對人&問出好問題❤️
‧
❤️放大美好的信念❤️
Google AdSense
字體:
小
中
大
性平法第三十一條
2009/01/14 14:18:02
瀏覽
472
|回應
0
|推薦
1
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
不分類
|
不分類
)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d5220321&aid=2564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