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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法第三十一條
2009/01/14 14:18:02瀏覽459|回應0|推薦1
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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