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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法第二十九條
2009/01/14 14:13:44瀏覽443|回應0|推薦1

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調查小組之組成(性平法第三十條):

1.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

2.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3.具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4.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

5.當事人之輔導暨相關人員須避免擔任調查小組成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十五條)。

6.與當事人有直接權力關係者須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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