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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法第二十四條
2009/01/14 14:09:04瀏覽424|回應0|推薦1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必要時,應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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