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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嘉全農舍風波
2011/10/14 09:28:54瀏覽438|回應0|推薦4
以下是蘇嘉全95年1月轉任農委會主委後訂定頒布的
農地利用管理辦法 行政院農委會企劃處95年7月
壹、 前 言 
<農地為重要農業生產投入,我國之農地利用管理在89年農業發展條例修法前--所有法令之規定是以「農地農有、農地農用」為中心。 
<本條例修法後,已將農地之利用管理方向調整為「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原則。
參、農地利用管理法規重點 
一、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申請核發 
1.如有下列之需要應辦理申請 
(1)申請耕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2)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3)申請免徵遺產稅、贈與稅 
(4)申請興建農舍 
(5)農企業法人申請承受耕地 
2.核發基準--農業用地符合下列情形者 
1) 實際作農作、森林、畜牧、養殖使用。
(2)農舍或農業設施已依法申請興建並依核定用途及面積使用。 
(3)未舖設柏油、水泥,未堆置砂石廢棄物,無阻斷灌排水設施。 
3.耕地雖未作農業使用,但也無違反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之使用時,得申請核發耕地符
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證明書。 
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及農業設施之管理 
1.涵義 
農舍與農業設施同屬農業用地上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但 
*農舍:指農業用地上所容許興建之農家自用住宅。 
*農業設施:指屬經營農業之必要,於農業用地上申請興建之建築物。 
2.農舍管理
1)於89.1.28農發條例修正前,原已持有農業用地之農民,仍得依修法前之相關法令規定
,申請於農業用地上興建農舍。 
(2)於89.1.28農發條例修法後始取得農業用地者,興建農舍條件: 
*需取得農地滿兩年,且農地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 
*申請人無自用農舍且農地需確供農業使用。
*農舍最大基地面積330㎡、最大樓地板面積495 ㎡ 、高度以3層樓且不超過10.5公尺為限。 
(註:興建農舍所需設置之圍牆、庭院、對外連接通路、污水處理設施等用地面積,需
計入最大基層面積中。) 
(3)對於農舍之使用已脫離農業生產經營使用部分(如民宿),目前已訂定相關規定,若有其他問題可詢問縣市事業主管機關。 
3. 農業相關設施管理
(3)不需申請容許使用及建照之農業設施: 
農業用地上申請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鐵絲網 或其他材料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除縣(市)政府另有規定外,得免申請容許使用,也不須申請建築執照。 
(4)需申請容許使用但不須申請建築執照 
甲、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其農業設施面積(註:總樓地板面積)在
45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樓之建築者。 
乙、農業發展條例民國92年1月13日修正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者之農業設施,面積在250平方公尺以下而無無安全顧慮者。 
(5)無安全顧慮農業設施認定標準
農發條例92年1月13日修正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面積在250平方公尺
以下而無安全顧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係指配合下列情形: 
一、供農作物、菇蕈、林木栽培或培養、育種、育苗使用之設施。
二、供禽畜飼養或撫育、孵育使用之設施。
三、供肥料、飼料、農機具、農產品或農業資材之存放場所。 
四、供水產養殖或繁殖生產使用之抽水機房、循環水設施及電力設施。 
五、 農業事業廢棄物回收、處理、貯存設施。 
六、其他經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簽證之農業設施。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但書規定免申請建築執照之農業設施,得檢具政府核發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文件影本,申請接水、接電。
四、農地利用規劃、產銷獎勵及稅賦優惠 
2.稅賦優惠方面 
 (1)農業用地不課地價稅,且停徵田賦。 
 (2)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3)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繼承或贈與時,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從以上條文看
蘇嘉全如此仗權倚勢'知法違法'膽大妄為,現又圖謀選舉國家副總統;可知權力愈大,日後將傷害人民愈深,台灣人民必不樂見此種人得逞......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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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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