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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09 10:05:06瀏覽2939|回應0|推薦0 | |
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甲、乙、丙、丁四人共有一筆土地,各有應有部分四分之一,他們無法達成分割的協議,甲想到法院去請求裁判分割,不知法院會用那些方式裁判分割? 解析:我國《民法》第824條第2項後段規定,法院裁判分割的分配方式為: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又該條第3項、第4項規定:「、、Ⅲ、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Ⅳ、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綜合上述規定,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的分割方式有五種:(1)、原物全部分配;(2)、原物分配並金錢補償;(3)、原物部分分配及共有物部分仍維持共有;(4)、原物部分分配,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5)、原物全部變賣,並以變賣所得價金分配(註1)。 而上述五種方式,一般人或許較為不解的是第(3)種方式;因為裁判分割應消滅共有關係,為何還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關係? 此為民國98年1月23日《民法物權編》修正公布第824條時新修正,其理由為有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仍有維持共有之必要,例如:分割共有土地時,需保留部分土地供為通行通路之用,自有賦予法院就「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不予分割的裁量權,以符實際並得彈性運用(註2)。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註1、參閱謝哲勝著:民法物權,頁226,2010年6月增訂三版一刷,三民書局發行。 註2、參閱劉春堂著:判解民法物權,頁262,2010年10月六版一刷,三民書局發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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