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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對市地重劃地區可以公告禁止或限制那些事項?
2011/06/07 14:10:13瀏覽465|回應0|推薦0

主管機關對市地重劃地區可以公告禁止或限制那些事項?

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火旺的土地座落日前經地方政府選定的重劃地區內,地方主管機關是否會透過公告禁止或限制那些事項?

解析:按「市地重劃」是指依照都市計劃的規劃內容,將都市一定範圍內的土地,全部重新加以規劃整理,興辦各項公共設施,並於扣除參與重劃土地所有權人的法定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及供抵繳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等所需土地後,依都市計畫的旨意將原有土地予以交換分合,成為形狀整齊的土地並重新分配予土地原所有權人的一種實現都市意象的整體開發方式(或工具)(註)。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如經選定列入重劃地區,其權利自將受影響。
    為了便於市地重劃工作的進行,《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對於選定重劃地區內的土地,可以透過公告禁止或限制一些事項;究竟那些事項可以禁止或限制?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第1項規定: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或「限制」下列事項:
1、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2、建築改良物的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然前述的公告「禁止」或「限制」的事項不包括下列事項:
1、土地繼承登記;
2、建物及其基地登記;
3、因抵繳遺產稅土地所有權移轉國有登記;
4、因強制執行、土地徵收或法院判決確定,申請登記者;
5、共有土地因實施耕者有其田部分徵收放領,辦理持分移轉登記者;
6、實施重劃本身所必要的作業(參見《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11條第1項)。
    又主管機關雖可透過公告而為限制或禁止,但其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即各禁止或限制事項,不論分別或同時辦理公告禁止或限制,其全部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參見《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第2項、《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11條第2項)。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

註、參閱陳明燦著:土地法論實務研習與裁判評析,頁122~123,2011年2月一版,自刊本。

◎延伸閱讀:
市地重劃作業手冊

土地重劃相關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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