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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9 09:39:16瀏覽1060|回應0|推薦1 | |
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小張被選為旺旺社區管理委員會的主任委員,他想讓社區共用部分的管理費有一比較公平合理的負擔,但不知我國法律,對此有何規定? 解析:關於公寓大廈社區共用部分之管理費的費擔,我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於第10條第2項明文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用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基於上述規定,有些社區不按「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而另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透過「決議」或訂立「規約」的方式,而另訂一收取管理費的標準。 不論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訂立「規約」而另訂管理費收取的標準,務必公平合理,切勿濫用「多數暴力」,這將會埋下社區內不和諧的惡因! 倘若有社區果真於「規約」訂下顯失公平的收費標準,遭到不合理對待的區分所有權人,在法律上有救濟的途徑嗎? 我國《民法》第799條之1第3項規定:「規約之內容依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位置、面積、使用目的、利用狀況、區分所有人已否支付對價及其他情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得於規約成立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之。」;依該規定,因顯失公平之規約規定而受不利益對待的區分所有人可以在規約成立後「三個月」,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撤銷此一顯失公平之規約的規定。 綜上所述,社區內住戶大家有緣住在同一社區,這是難得的緣份,針對管理費之收取標準的訂立,務必公平合理,切勿自私自利,而破壞社區和諧!(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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