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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台北市建管處演講
2010/01/18 16:56:56瀏覽665|回應0|推薦0


2009年12月24日,我應台北市建管處之邀前往演講公寓大廈與法律實務。



台北市建管處舉辦98年度公寓大廈相關法令及成功案例說明會,我演講的主題為「公寓大廈規約與法律實務」。由於此問題與民眾切身相關,現場與會人士眾多,盼能藉著了解公寓大廈規約及實際案例,解決糾紛。



演講大綱如下:

壹、住戶(或區分所有權人)之權利與義務

一、區分所有
二、專有部分使用之限制
三、共用部分使用之限制
四、附表

肆、管理組織與規約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違法決議的效力
二、規約

伍、公寓大廈管理費用的負擔如何決定?

一、公寓大廈住戶如何負擔管理費用?
二、管理費用的負擔不得由管理委員會擅自決定標準
三、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可以授權管理委員會決定管理費用的收取
四、有關公寓大廈住戶經催討後仍拒絕繳納管理費時,可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9 條報請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處罰?
五、管理委員會如何請求管理費用?

陸、管理委員會的法律地位
一、管理委員會乃公寓大廈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法定執行機構
二、管理委員會具有當事人能力
三、管理委員會不具有法人資格
四、管理委員會成立之個數

柒、管理委員會的選任與成立
一、管理委員會成立之門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於92年12月31日修正前,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及選任均應於規約中定之;但92年12月31日修正後第29條第2項則規定:「……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基此,管理委員會之選任事項,已非屬於規約應記載事項,如規約未設規定時,只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即可。已解決舊法時期因公寓大廈尚未通過規約,致使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亦無法成立之窘境。
二、管理委員之選舉與會議運作

捌、住戶之罰則註

玖、常見糾紛與解決實務
一、公寓大廈的房子發現漏水,依法該如何處理?
二、停車位管理相關法律問題
三、違章建築相關法律問題註27
四、管理維護空間

拾、結語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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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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