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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4 11:50:49瀏覽531|回應0|推薦0 | |
葉銀華著‧聯經出版公司出版 1.要維護經濟世界正常運作,必須確保投資大眾獲得他們應得的報酬﹝相對於他們所承擔的風險﹞,這就是「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的真諦。韓國自1997年的「亞洲金融風暴」後,大幅改革「公司治理機制」,包括:強化小股東權益保障、集團瘦身與降低負債,引進獨立董事制度、強化內控制度和引進團體訴訟。 2.公司是股東的,因此公司的董事會與管理團隊應忠於股東,並且兼顧其他公司參與者的合作權益,這就是上市櫃公司董事會、管理團隊應盡的責任,即董事、管理階層對股東應善盡注意與忠實的義務。 3.股東權益有賴政府周延設計相關法規,並透過證券主管機關的認真執行,來建構一個保障股東權益的證券市場,藉以吸引國內外資金參與,推動國家經濟成長。 4.「公司治理」的本質,是保障「外部股東」的權益,這就是為何大部分股市的主管機關將保障小股東權益列為「最重要之最」的目標。公司治理的基本功能,在於「創造公司價值」﹝create value﹞與「公平分配價值」﹝distribute value fairly﹞。 5.主管機關應做好「集團監理」,在建立集團的資料庫後,特別針對公司治理有問題的集團,嚴密監督旗下公司的「非常規關係人交易」與「異常交易」;其次,強化集團旗下公司的治理機制﹝董事會的獨立性、專業性﹞與資訊透明度,降低疑似傷害股東權益之交易的發生。 6.主管機關有必要統合相關部門與機關,詳細了解與追蹤集團複雜的交叉持股結構,因為在愈來愈多有問題的交易,被設計成表面上「非關係人交易」,而實質上是公司大股東背後一手操弄。 7.台灣的集團企業旗下上市公司董監事會普遍存在「家族化」與內部化的現象,導致無人可以監督與制衡「控制股東」。金管會可要求集團改善公司治理,強化旗下上市公司董事會的獨立性與專業性,讓獨立董事結合查帳會計師與內稽主管,檢查「關係人交易」與「放款的合法性與適當性」。引進獨立董事,可以有利於「利益衝突迴避原則」的實行。 8.為做好集團的公司治理,要檢討《公司法》第27條法人代表董事制度,這些法人代表董事是可被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因此有可能傾向消極作為,同時也不能領董監事酬勞;法人代表的背後操盤者是「控制股東」;建議政府認真思考取消法人代表董事制度,讓全部董事、監察人皆由「自然人」以個人名義出任。 9.健全董事會功能,董事會制度有八個原則,即:有權利、有專業、有資訊、有勇氣、有評估、有誘因、有操守、有獨立原則。董事會的目標是謀求全體股東的制度,並且照顧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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