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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1 11:48:01瀏覽966|回應0|推薦2 | |
1.台商赴中國大陸投資或經商,常會用到「契約」,契約在中國大陸稱之為「合同」;中國大陸自1999年起施行《合同法》,本書及以該法為內容。 2.本書共分十一篇,第一篇:合同法基本概念;第二篇:要約與承諾;第三篇合同成立與合同效力;第四篇:合同的變更、轉讓、終止及解除;第五篇:違約與賠償;第六篇:贈與合同及借貸合同;第七篇:租賃合同;第八篇:承攬合同;第九篇:技術開發合同;第十篇:保管合同;第十一篇:委託合同。 3.台商訂立合同要注意有「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之分。前者,如:大陸《合同法》第10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方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此為「要式合同」的一種。 4.「合同」係一雙方法律行為,由「要約」與「承諾」合同而成立。首就「要約」而言,其不同於「要約邀請」;其次,要約是可以撤回,撤回不同於撤銷;依大陸《合同法》第17條規定: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發出後,未達到受要約人之前,有權宣告取消要約,從而阻止要約生效。 5.合同終止不同於合同解除,前者是指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是指當事人雙方終止合同關係;後者是指合同成立並生效後,因雙方當事人的協議或者法定事由,而使基於合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進而恢復原狀。合同的解除有兩種形式,一是「協議解除」;二是「法定解除」。 6.「定金」不同於「違約金」,大陸《擔保法》將「定金」規定為擔保的方式之一;違約金是指由法律或合同規定的,在當事人一方因過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經濟合同時,應付給對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貨幣。 7.本書以Q&A形式解說,通俗易懂,大陸台商可以參閱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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