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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25 11:54:45瀏覽918|回應0|推薦2 | |
國際人權公約與中國監獄犯罪人權保障 1.本書所談的「犯罪人權」係指「狹義的罪犯人權」,即在監獄中具有罪犯身分的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即依法律規定,所賦予的或未被剝奪或限制的法定權利。 2.中國大陸罪犯人權,包括: 3.聯合國《囚犯待遇基本原則》第五條規定:除了監禁顯然所需的那些限制以外,所有囚犯應保有《世界人權宣言》和如果有關國家為締約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所規定的人權和基本自由,以及聯合國其它公約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4.中國大陸監獄存在的人權保障問題,有: 5.造成上述問題的原因有二: 6.要健全監獄罪犯人權的保障,應: 7.罪犯在法律上剝奪的只是人身自由權利,其勞動仍然享有獲得「勞動報酬權」;除此之外,尚有「健康權」、「受教育權」、「表達自由權和宗教自由權」、「隱私權」、「婚姻權」和「性權利」。 8.本書還介紹了《囚犯待遇最低限制標準規則》,該規則係於1955年在日內瓦通過。 9.本書值得閱讀及參考;我國監獄對待受刑人固然優於中國大陸,但仍有一些地方須改進,可參照《囚犯待遇最低限制標準規則》的規定改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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