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8/01/21 11:28:18瀏覽690|回應0|推薦4 | |
李永然理事長推薦「基本人權保障與行政救濟途徑」乙書 劉建宏著‧元照出版公司出版 一、本書由兩篇構成,即第一篇基本人權,第二篇行政救濟篇。作者係留德,並且在中國文化大學任教。 二、第一篇共計討論五大主題,即: 1.工作權;2.財產權;3.原住民族之人權保障;4.吸菸者與非吸菸者之人權保障; 5.憲法上人民基本義務之歷史演進及其性質。 第二篇共計討論九大主題,即: 1.訴訟參加制度在德國法上之起源及其發展; 2.我國行政訴訟法上訴訟參加制度類型之檢討; 3.行政法院漏未實施訴訟參加之法律救濟途徑; 4.訴訟參加制度在我國行政法院實務上之適用; 5.地方自治團體之原處分機關不服自治監督機關訴願決定時之法律救濟途徑; 6.公務員法上之競爭訴訟與訴訟參加; 7.行政訴訟法上之共同訴訟; 8.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法律途徑; 9.公務員懲戒程序與行政訴訟程序之競合。 三、「工作權」,其效力有兩種:﹝1﹞為要求國家提供適當工作機會的權利;﹝2﹞為自由選擇職業及從事職業活動的權利。此一職業自由並不能完全任由當事人依其自由意願加以決定,必須由國家予以統合規範,國家對於人民職業自由的限制,可區分為「對於職業經營階層之限制」、「對於職業選擇階層之主觀限制」及「對於職業選擇階層的客觀限制」。 四、「財產權」乃指法律上或所有人主觀上的一切具有財產價值的物或權利,具體內涵包括:﹝1﹞物;﹝2﹞私法上的財產權;﹝3﹞公法上的財產權;﹝4﹞營業設置經營權。 保障財產權的具體內涵包括:﹝1﹞狀態保障(或稱為續保障);﹝2﹞使用保障;﹝3﹞程序保障;﹝4﹞制度保障。 五、我國將「原住民族保障條款」入憲,此一條款的性質為「基本國策」,即「國家目標規定」,此一規定不具主觀公權利的效力,但仍具客觀的法拘束性。 六、「吸菸自由」不是人權清單中所保障的基本人權,也非憲法未列舉的基本人權。「吸菸行為」是「危害社會性」,而不具基本權利的資格,而國家是否評價其為不法行為,仍有裁量的空間;國家對吸菸行為進行干涉時,須受「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等公法上一般原理原則的拘束。 七、「人民的基本義務」,係指與人生的基本權利相對,此一義務植基於憲法中,規範效力較一般法律為高。我國憲法關於人民的基本義務有「專章」規定,與德國「威瑪憲法」近似。我國的專章規定,排列集中,具有「基本義務清單」的規模。 |
|
( 知識學習|其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