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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1 17:51:39瀏覽1857|回應1|推薦1 | |
違規藥物、化妝品廣告民眾查詢系統:http://203.65.100.143/mental/index.php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9年9月份處理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行政罰案件統計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9年8月份處理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行政罰案件統計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9年7月份處理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行政罰案件統計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9年6月份處理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行政罰案件統計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9年5月份處理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行政罰案件統計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9年4月份處理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行政罰案件統計表 列出近半年來化妝品廣告「被罰」的紀錄處。 我沒有興趣討論那個品牌,是因為「哪一字、哪一句、哪一段話」誇大不實而被罰。而是要提醒消費人,一樣被罰,但不等於都是因為誇大不實所致。就算被判為「誇大不實」,影響消費者錯解效能的程度也有很大的差異。 目前受罰的事實,集中在違反第24條第1項與第2項。 先簡單的說明--- 第24條第1項:有兩種情況(1)刊登或宣播之廣告內容與原核准廣告內容不符 (2)廣告內容誇大不實 第24條第2項:未依規定申請廣告核定表 罰則內容--- 違反第24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者,處新台幣伍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原發證照機關廢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所以,請仔細了解一下,這些被罰的品牌,真正違反的項目。這樣才不會「太憎恨」化妝品盡是誇大不實的行銷手法。 當然,被罰的事實本身一定有「犯規之處」,品牌還是照規矩來,才能保住形象。 為什麼被罰的件數中,多數是違反第24條第2項,也就是沒申請廣告而逕行廣告呢?(被罰是因為單純未先申請,並無誇大不實的判定) 理由大致上有三種: 第一,小品牌,想省錢。 第二,嫌申請廣告麻煩,要備審的資料多,有些提不出來。 第三,耗時,行政作業速度,跟不上品牌行銷之市場運作步調。(也可以解讀為品牌自己未有縝密的時程規劃、化妝品牌廣告需要機動性應變的狀況較多) 究竟申請廣告,要提供哪些資料?要花多少錢?要拖多久的時間你來我往才能敲定內容? 說明如下~ 申請廣告應檢附的文件? (1) 化粧品廣告申請核定表連同廣告內容裝訂成1份,共需5份。 (2) 含藥化粧品許可證影本1份(一般化粧品免附)。 (3) 產品全成分明細表1份(須以INCI英文名稱表示) 。 (4) 外盒包裝、仿單、標籤等影本各1份。 (5) 國產者須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合作契約書。契約書內容須包含申請產品之完整品名且加蓋雙方公司大小章。進口商則須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進口貨物報單及進口繳稅證明,進口報單上須加註產品中文品名。 (6) 展延案另須檢附前次核准之公文函、廣告申請核定表及廣告內容之清晰影本。 (7) 廣告審查費,請務必以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交寄。 化粧品廣告是否都必須申請? (1) 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故無論是一般或含藥化粧品廣告均須申請。 (2) 一般化粧品若僅刊登產品資訊(名稱、價格、廠商地址、電話等不宣稱效能及廣告性質之資料者),可不視為廣告。 所以,有依規定申請刊登的廣告,對消費人來說,至少可以免於「產品可能是來路不明、地下工廠」的恐懼。 而對於每個月都「必然」在「被罰名單」的品牌,官方基本上也不敢輕易祭出【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原發證照機關廢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的大法。所以囉!遊戲規則,有時候是訂給守規矩怕出事的人遵守的。不怕的人為何永遠不怕?這恐得要問執法單位公平正義何在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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