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張顯耀案 馬:兩岸大勢的小波瀾】
【聯合晚報╱記者洪哲政/台北報導】 2014.08.29 03:16 pm
針對陸委會前副主委張顯耀案,馬英九總統上午表示,我國與大陸之間有21個協議的簽署,使得雙方在台海和平達到65年來最穩定的時候,最近發生可能涉嫌洩密的案件,「只是兩岸關係發展大勢的小波瀾」,政府一定秉持勿枉勿縱原則。
馬總統說,中華民國政府重視兩岸關係,但一定要在有效、合法、相互尊重的情況下推動,才能真正做到以台灣為主、對人民有利的目標。
國防部上午舉行民國103年軍人節暨全民國防教育日表揚活動,包括海軍256戰隊海豹潛艦艦長柳思巍、負責防衛總統府區的憲兵指揮部211營第二連上尉連長張翔傑等軍中、營外人士,計有148人接受馬總統頒獎表揚。
馬總統致詞宣示,國防部甫迎回在緬甸戰功彪炳的十萬中華民國遠征軍英靈,入祀忠烈祠,他特別要國防部在9月3日在中樞公祭陣亡將士時,播放遠征軍當年戰事影片,讓各界了解此舉的意義;明年是抗戰70周年紀念,還要擴大紀念。
馬總統表示,國軍維護區域和平,確保國家安全,日本與中國大陸因釣魚台爭議造成情勢緊張,他前年特別提出東海和平倡議,呼籲各國降低緊張、透過協商解決爭端;我國不是說說就算了,而是立刻與日本進行漁業協議簽訂。
馬總統細數,過去我國與日本談了16次,「李登輝前總統談了5次,陳水扁前總統談了10次」,他上任只談一次,就發覺這種談法不行,另外換個方式,在東海和平協議架構下開始談,5個月後就簽訂台日漁業協議;協議簽署前,台、日一年發生17次爭議,讓海巡署艦艇要與日本海上保安廳艦艇對峙十多次,但簽署後海上爭議至今只有1件。(完)
「台日漁業協議」全文如下:
一、本協議旨在維持東海之和平穩定,推動友好及互惠合作,致力於專屬經濟海域之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及合理利用,並維持漁業作業秩序。
二、(1)關於東海之北緯27度以南海域,為致力於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及合理利用,並維持漁業作業秩序,基於該海域有必要儘速建立具體措施之共識下,本協議適用於下列所揭各點依序以直線連結支線段所圍成之專屬經濟海域(以下稱為協議適用海域)。
(a)北緯27度、東經126度20分
(b)北緯27度、東經122度30分
(c)北緯24度46分、東經122度30分
(d)北緯24度49分37秒、東經122度44分
(e)北緯24度50分、東經124度
(f)北緯25度19分、東經124度40分
(g)北緯25度29分45秒、東經125度20分
(h)北緯25度30分、東經125度30分
(j)北緯25度32分17秒、東經125度30分
(j)北緯25度40分、東經126度
(k)北緯26度30分、東經126度
(l)北緯27度;東經126度20分
(2)協議適用海域中下列所揭各點依序以直線連結之線段所圍成之海域,鑒於其漁業現狀複雜,為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及合理利用且為維持漁業作業秩序之特殊需求,劃定為特別合作海域。
(a)北緯26度30分、東經126度
(b)北緯26度20分、東經125度30分
(c)北緯25度32分17秒、東經125度30分
(d)北緯25度40分、東經126度
(e)北緯26度30分、東經126度
(3)兩會向各自有關主管機關請求,基於以下原則,就特別合作海域之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及合理利用與維持漁業作業秩序,盡力予以支援。
(a)台灣與日本(以下稱雙方)之漁業從業人員基於友好及互惠合作之作業應獲最大限度之尊重。
(b)為營造雙方漁業從業人員間避免發生糾紛之漁業環境,盡最大限度之努力。
(c)關於在特別合作海域作業之相關具體事項,將於依據本協議第三條所設置之台日漁業委員會協商。
(4)兩會為避免因過度開發而危害海洋生物資源之維護而進行合作為前提,在本協議適用海域中,於下列所揭各點依序以直線連結之線段所圍成之海域,對於台日雙方漁業從業人員,為使己方之漁業相關法令不適用於對方,應各自請求相關主管機關,在本協議簽署後30日內完成雙方相關法律措施。
(a)北緯27度、東經126度20分
(b)北緯27度、東經122度30分
(c)北緯24度46分、東經122度30分
(d)北緯24度49分37秒、東經122度44分
(e)北緯24度50分、東經124度
(f)北緯25度19分、東經124度40分
(g)北緯25度29分45秒、東經125度20分
(h)北緯25度30分、東經125度30分
(i)北緯26度20分、東經125度30分
(j)北緯26度30分、東經126度
(k)北緯27度、東經126度20分
(5)兩會鑒於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及合理利用,並維持漁業作業秩序之宗旨,基於友好及互惠合作,就雙方關切之海域持續協商。
三、(1)兩會為達成本協議之目的,設置「台日漁業委員會」(以下稱委員會)。
(2)委員會由兩會各自之代表或其代理人各2名委員加特別委員組成。
(3)委員會討論以下事項,將其結果列為會議紀錄。兩會將委員會的會議紀錄通報各自之有關主管機關,分別請求有關主管機關採取必要措施,使其內容得以實施。
(a)為確保協議適用海域不受過度開發而危害海洋生物資源之維護而合作之相關事項;
(b)為確保協議適用海域之漁船航行及作業安全而合作之相關事項;
(c)關於在漁業領域合作之其他事項;
(4)兩會各自之代表或代理人,可召集會議,邀請具專業知識之有關機關之代表擔任特別委員。
(5)委員會原則上每年開會1次,輪流在台北及東京舉行。兩會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6)委員會視需要,得與漁業相關民間團體共同開會。
(7)委員會所作決定,需經全體出席委員一致同意。
四、本協議之所有事項或為實施而採取之措施,均不得認為影響雙方具權限之主管機關有 關海洋法諸問題之相關立場。
五、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倘兩會之任一方於6個月前將擬終止本協議效力之意思以書面通報他方而終止本協議,則不在此限。
五、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倘兩會之任一方於6個月前將擬終止本協議效力之意思以書面通報他方而終止本協議,則不在此限。
102年4月10日台日雙方由亞東關係協會會長廖了以與日本交流協會會長大橋光夫為代表,在台北賓館進行漁業會談,會後雙方簽署漁業協議。
>兩會之任一方於6個月前將擬終止本協議效力之意思以書面通報他方即可終止本協議<
這個姓馬的傢伙不知在得意什麼?
即使是個庸才(如福州伯)來協議,也該將協議的第五條訂定如下:
五、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在釣魚台列島主權爭議未獲共識協商解決前,本協議簽署之任一方不得單方廢止本協議,若需修訂或增訂,雙方同意以本協議為基礎協商修訂或增訂。
中華民國在地球上風雨飄搖的也混了一百多年,而今混成奴才當家,不勝唏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