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制與舊制安老津貼簡要內容比較 項目 | 新制內容 | 舊制內容 | 年齡 | 65 歲以上 | 65 歲以上 | 設籍及居住地點 | 新竹市 | 新竹市 | 設籍期間 | 98年1月1日前 | 91年7月31日前 | 身份條件 | 非現職軍公教員工 | 非現職軍公教員工 | 非領取月退休金人員 | 非領取月退休金人員 | 非69年月1日以後領取一次退休金,但所領一次退休金在118萬元以下及年滿100歲,不在此限。 | 非69年月1日以後領取一次退休金,但所領一次退休金在80萬4000元以下及年滿100歲,不在此限。 | 非領有榮民就養給與人員。 | 非領有榮民就養給與人員。 | 非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 非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 非領有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者。 | 非領有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者。 | 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者 | 未規定 | 財產條件 | 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總和所得總額新台幣20萬元以下者 | 未規定 | 個人所有之土地、房屋價值合計新台幣200萬元以下者 | 未規定 |
二、符合資格者每月可領 項目 | 新制金額 | 舊制金額 | 一般情形 | 3000元 | 相同 | 已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1-1.5倍的人 | 2000元 | 相同 | 已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1.5-2.5的人 | 3000元 | 相同 | 已領有中低收入身心障礙生活補助的人 | 2000元 | 相同 | 年滿100歲長者 | 8000元 | 相同 |
已經領有安老津貼者,不需提出申請,其餘符合條件者,申請期限至99年9月15日止,安老津貼實施至99年12月31日止,100年1月1日暫停發放,視以後政府財源狀況再行研議。詳情請向新竹市政府社會處、各地區公所、及各聯里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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