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服務專線:(02)2772-8333
值機人員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00至下午6:00(中午不休息)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99年7月5日起至99年8月13日止。
二、申請方式: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截止日前,以
(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免費索取。
五、申請資格:
租金補貼 | 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
1.年滿20歲。 |
2.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 (1)有配偶者。 |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1戶者。 |
(3)單身年滿40歲者。 |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
3.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 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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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 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
1.年滿20歲。 |
2.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 (1)有配偶者。 |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1戶者。 |
(3)單身年滿40歲者。 |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
3.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1)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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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請人二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且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二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且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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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 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
1.年滿20歲。 |
2.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 (1)有配偶者。 |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1戶者。 |
(3)單身年滿40歲者。 |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
3.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僅持有一戶使用執照逾10年之老舊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者,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兄弟姊妹須僅持有1戶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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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檢附資料 申請補助者 | |
應檢附下列書件,於申請期間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
(一)申請書。 |
(二)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 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
(三)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 之證明文件;不具備 者,免附: |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
2.原住民:戶籍謄本。 |
3.單親家庭: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或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
4.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一年內曾經受家庭暴力侵害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報案單或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轉介證明單。 |
5.重大傷病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
6.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該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
(四)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
(五)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
(六)租賃契約影本。 |
(七)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 合法房屋證明。 |
(八)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 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
(九)家庭成員若為外籍或大陸籍人士,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僑)或依親居留證、長期 居留證(大陸籍)或出入國(境)紀錄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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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注意事項:
(一)同一家庭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並僅得就租金補貼、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修繕
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擇一辦理;申請二種以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駁回
其全部申請。
(二)目前仍接受政府住宅貸款利息補貼、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之租金補貼、接受本部鄉村
地區或其他政府之住宅費用補 貼未滿十年或依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申請並
獲獎勵及協助未滿十年者,不得申請本補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申請租金補貼者,經查核其原辦有政策性房貸之房屋,因遭法院拍賣,拍賣金額不足
清償原貸款金額。
2.已申辦本部主辦四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者,得同時搭配本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
貼。
(三)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五年,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
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故租金補貼之機關不得
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
八、其他事項悉依「住宅補貼作業規定」辦理。
諮詢服務專線:(02)2772-8333
值機人員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00至下午6:00(中午不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