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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黑中心 嚴以待馬 卻對扁手下留情
2007/02/16 00:08:07瀏覽252|回應0|推薦1
前台北市長英九特別費案起訴,被檢方認定為貪汙事證的,包括八十九年到九十四年的四筆信用卡刷卡消費,及八十八年的一筆海外匯款,對比國務機要費案中,陳水扁總統兒女及女婿的刷卡核銷事實,偵訊時又偽稱替代購禮品,最後卻全身而退,兩者待遇顯然不同。

檢方認定馬英九非用於特別費支出項目,其中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有一萬九四八三元、九十一年六月廿日計有一萬七二二六元、九十三年五月廿五日計有一萬三○六九元、九十四年五月廿四日計有一萬○二五八元。

此外,馬英九在兆豐銀行帳戶的海外匯款,在八十八年四月廿二日匯出款項為卅二萬八四五○元。檢方發現共計卅八萬八四八六元的海外款項,這些時間馬英九都沒有出境紀錄,所以應該是由身在國外的女兒刷卡消費或匯款,非屬特別費支出,是貪汙的事證。

不過,國務機要費案中,檢方查出陳幸妤刷卡消費發票計有廿張,金額計有十七萬五九四六元、趙建銘消費發票八張,金額共計七萬八四六一元、陳致中消費發票達卅二張,金額是八萬六九四四元,總計金額卅四萬一三五一元。

不同於馬英九特別費案,馬英九的二名女兒馬維中、馬元中均未受訊作證,陳幸妤等第一家庭成員在偵訊時均表示是受吳淑珍或陳水扁委託購買。趙建銘亦稱受岳母吳淑珍委託其購買用來送人或自用者,另用餐部分則係受其岳父陳水扁總統委託代為宴請賓客者。

陳致中「購買物品部分均係其父親或母親委託其購買用來送人者,用餐部分則係其幫父母宴請一些支持者」。

但是,檢察官也認定「陳幸妤、趙建銘、陳致中等人均無法說明其所購物品贈送對象與宴請對象之姓名與身分」,也就是說,陳幸妤等人的證詞是不實在的。

這個部分若依法追究偽證刑責並無不可,但是,檢方並沒有繼續追究,反而馬英九女兒沒有機會證述的情況,卻成了父親被認定貪汙的事證。

台灣加油!!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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