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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9 10:07:08瀏覽621|回應0|推薦0 | |
日本在國會調查權的實踐上有以下若干缺失可供吾人警愓和參考,即: 1. 各政黨或政團常依其利害關係惡用調查權 2. 調查內容有形式化的傾向 3. 事實上調查權有些範圍可由情報公開法取代 4. 有關立法作業上所需之調查,許多可由各省廳所設置之審議會、懇談會等取代 若由台日間國會調查權體制的優劣點檢討台灣的現狀則知: 日本國會的國政調查權是依附於立法權而由國會所掌有的,因此日本的國會在執行國會機能時,是可以在對國政充分的理解下進行的,此外,日本眾議院底下並設有調查局及法制局等專業單位,而可輔助眾議院進行國政調查權,在眾議院委員會進行審查或調查前先行進行所謂的「下調查」或「預備調查」。相對的,台灣的國政調查權在監察院,不在立法院,因此立法院之立法除了依據行政府之說明及解釋外,便只能憑文件調閱及學理推論,分離的監察院並無法提供適當而及時之資訊,也就是說,國政調查權除了「糾舉不法行政」外,還有「幫助充分了解國政」的功能,充分了解國政才能制定適當、可用的法,而且,「糾舉不法行政」之所謂監察權或彈劾權雖在監察院,監察院卻由於無與修憲發動、立法、條約承認、財政統制、內閣總理大臣之指名...等實際國政接觸的機會,而難以主動發現問題,適時執行糾劾,於是,在台灣,監察院便成了一個閒機關,監察權也跟著形同虛設,結果,便成了一個無國政調查權般的國家,實有加以改進的必要。 在上列七中固然提到了日本在執行國會之國政調查權時有一些問題產生,但揆諸其優點,仍應屬瑕不掩瑜,更何況,政黨間之爭鬥本屬民主常態,調查內容形式化亦可藉制度改善,摒除假性調查,至於情報公告法等固然使情報獲得變得較為容易,但這並不表示弊端會自動公開,也並不表示所有零亂的一次資料會自動變成容易揭示內在意義的二次或三次資料,又,立法作業上所需之調查,固然有許多可由各省廳所設置之審議會、懇談會等取代,但,應知,由各省廳所設置之審議會、懇談會做成之報告不外乎是為了支持原始上由自己省廳所提出來的法案,與議會站在與行政府相對的立場上而言,未必一致,此時議會正是應該發揮其制衡作用、詳為調查的時候,因此,國會之國政調查權及支持國政調查權之預備調查權應該是非常有用的制度。 台灣由於具立法權之立法院無國政調查權,不但必須把監察的工作委諸監察院,且必須在摸瞎中立法,因此產生許多弊端,而監察院本身又由於遠離國政,難以主動、適時地監察行政府,因此合併立、監兩院當然是一個可以考慮的方向,唯,持此論者大多只限於此表象的理論層面,應知,立法委員是民選產生之國民,理論上是不具有調查專業的,有了國政調查權,不但要進行法案需要性之調查,還要負擔彈劾之任務,若其下不設直轄之調查單位及法制單位並賦與預備調查權,如何能承擔得起這個任務?因此除了合併立、監兩院外,其幕僚組織之建構及相關法律之整備亦非常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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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