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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國會調查權的依據和權限範圍
2010/10/29 09:52:07瀏覽554|回應0|推薦0

日本國會調查權是根據日本國憲法第六十二條而設,該條文規定「兩議院可分別進行有關國政的調查,為此,並可要求證人出面及證言以及提出記錄」,依此,議院證言法第七條第一項則規定「在無正當理由下,證人若不出面,或不提出要求的文件,或者,證人拒絕宣誓或證言時,可為處罰的對象」,即,此處所謂之「正當理由」』為何?正是國會調查權的權限範圍。

 議會證言法本身所認定的正當理由有以下四項:

1.      可能會使自己或一定範圍之親屬受到刑事上之訴追時

2.      從事特定職業者在職務上所獲知之祕密

3.      公務員在職務上所獲知之祕密

4.      內閣聲明證言或文件的提出對國家利益有重大傷害時

除此之外,由法理上仍可預想得到的權力限界尚有:

5.      有侵害憲法上所規定之權利之虞時,例如侵害個人之隱私權時,或涉及強制告白個人之信仰時

6.      觸及權力分立之界限時,特別是與司法權構成競合時,應採取謙抑的立場

7.      對行政權中之檢察權亦應採取謙抑的立場

與議會權限根本無關或純屬個人私領域之事項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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