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是一個三權分立的國家,所謂三權指的是行政、立法、司法,很清楚的,立法權是在由參眾兩院所構成而以眾院為優先的國會。
相對的,台灣之國體仍在五權憲法之架構下,所謂五權,除行政、立法、司法外,尚有考試和監察,這裡所謂的監察指的正是「國會調查權」,只是,它在監察院而不在立法院,也就是說,五權憲法體制將立法權與國會調查權分開,目的是要讓行政、立法、司法、考試與監察構成一個相互制衡的有機體,據知,國父孫中山先生制定五權憲法時是因體認到先進各國所發展出來的三權分立之優點,而將立法權自中國古來的行政權中分離,另外卻又體認到中國古來的科舉制度及御史大夫制度的種種優缺點,繼續由行政權中分離出考試權,同時並獨立設置了監察權,而形成了獨步全球的五院制。
在五院制的架構下,立法院只是具有立法權而已,並不具有國會調查權,這與日本的國會很不相同,甚至還會使日本等三權分立的國家搞不清楚「究竟立法院算不算是國會?」,也就是說,日本國會為了執行議會機能,可以就行政權之各種國政行為進行監察,台灣的立法院則必須把監察的工作委諸監察院,以客觀、不沾鍋及純學理的立場來進行立法,這是一個很高的理想,目的在使立法者不以主觀意識來立法,更不以立法權來挾持行政府,行政府若有缺失,由監察院來進行糾劾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