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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5 16:43:51瀏覽2038|回應0|推薦2 | |
金融海嘯讓不少公司大股東把手中股票拿去質押,不過以後這種做法將被限制。昨天立法院初審通過公司法第197條之1條文修正案,未來大股東質押手中逾二分之一股票,超出二分之一部分的股權將不得行使表決權。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日審查國民黨立委丁守中等24人擬具「公司法第197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案。 丁守中提案說明時表示,台灣上市公司股票質押比例平均約為3成,股票質押比例愈高,顯示出該公司的董監事私人財務操作複雜,而且董監事可以透過以股票做為擔保品,向銀行借錢做為資金來源之一,就公司治理觀點,當董監事股票質押比例愈高,凸顯出其個人對資金需求也愈高,越增加公司的財務風險,因此應該將把股票質押到一定比例的股東,其表決權加以限制。 經濟部次長梁國新表示,雖然股東將股票質押,只要該股票沒有轉讓情況下,其股東身分並沒有喪失。 金管會表示,去年金管會邀集法務部與經濟部等相關單位討論過這個問題,當時大家的想法都認為,即便有質押,由於股東對於股票所有權依然存在,所以內部討論過後,並不建議修正。 但是丁守中認為,一旦大股東一時資金調度不及,就會把所有權移轉給債權銀行,這對於公司治理也會有負面影響,因此堅持要修正法條。 最後依據丁守中版本做文字修正,第197條之一新增第二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超過其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內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因此,假設一名大股東持有100股份,質股70股,依法超過51股份的部分就不計入,所以有19(70-51)股份沒有表決權,剩餘81(100-19)股份仍舊有表決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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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