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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5 12:20:56瀏覽905|回應0|推薦1 | |
●時間:一OO年二月十日(星期四)下午二點卅分 立法委員丁守中針就監察院調查報告指陳,時任空軍作戰司令陳肇敏指揮所屬軍檢、軍法及政戰反情報人員違法刑求、非法取供、漠視證據、速審速決。空軍作戰司令陳肇敏在面對監察院之調查時,在85年12月17日,竟虛偽不實,以「全程均依法定程序辦理云云」函覆監察院。甚至在次年5月28日發現另疑有真兇許兵情況下,亦不配合台中地院對許兵之調查,延緩提供各項情資,對於江父的一再喊冤,軍方高層也置之不理,逕行在86年8月13日槍決江國慶,造成江國慶冤死案。對於各方關切相關違法失職人員可能已逾追訴時效,無法追懲,立法委員丁守中特表明,針對特偵組偵辦此案,不應只是追查真相,及早還給江國慶公道,給予國家賠償,更應同時嚴懲失職違法官員,以體現社會公義: 一、丁守中已正式提案修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將第一項第三款「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修改第三款條文為「自違法失職行為被發現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丁守中指出公務員食國家俸祿,掌握國家公權力,若有違法失職侵權行為,所受追訴,豈能比刑法上追訴權寬鬆,且修改為被發現之日起,也可使公務員知法犯法者不敢有僥倖之心,更加謹慎依法行政與執法。 二、丁守中針對江國慶冤死案,陳肇敏竟然為自己喊冤。丁守中指出事件發生在民國85、86年,軍事長官對軍事審判有核可權與覆判權。依當時軍事審判法第57條規定「各級軍事審判機關軍事檢察官,受該管軍事長官之指揮、監督」,陳肇敏違法指示反情報人員違法刑求取供,又於85年12月17日欺矇監察院之調查,甚至在覆判更審時,陳肇敏又交由原審的三位軍事審判官審理,依當時軍事審判法,軍檢起訴、軍事審判庭一審、覆判兩次判死刑,都是在陳肇敏的指揮之下。陳肇敏事後還重用同一組反情報人員非法刑求逼供桃園基地指揮部彈葯失竊案所謂被告,待警方人贓俱獲查獲真正嫌犯,始揭發真刑求,假破案之真相。陳肇敏不知悔改,竟然還在國防部長任內,對於監委馬以工、沈美真的監院調查,消極不予配合,顯見陳肇敏早知此案為冤死案。對於江國慶冤死案,陳肇敏首當其罪,應依刑法一百二十四、一百二十五條,枉法裁判,濫權追訴處罰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政府並應指示特偵組,依刑法八十條追訴權之規定,追訴陳肇敏等一干人犯其罪,並追回退休金、退休俸。 三、至於目前立、監兩院對於監察權之行使,究竟為事前或事後之爭議,立院有意修訂監察法第二十四條,改為年度決算後,始得提出糾正案一事。丁守中指出立、監兩院均應謹守不得介入司法,以維護司法獨立之原則。但亦同意馬委員意見,針就不影響司法實體調查範疇內,監委執司糾彈百官,對於刑求、收賄等不公不義情事,是否應考量給予監察權及時介入空間,以保障人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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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