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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16 14:55:36瀏覽546|回應0|推薦1 | |
溫泉法原本允許沒有取得合法登記溫泉業者7年緩衝期,當初計算期限是由92.7.1起算,到99.7.1是最後期限。但由於政府配套標準延遲訂出,造成全國400家溫泉業者,僅有25家溫泉業者取得溫泉標章,不少知名溫泉飯店都仍未取得合法的溫泉標章。應全國溫泉觀光發展協會陳情,丁守中積極協調水利署,並在立法院聯合蔡煌瑯委員等朝野共同提案,修改溫泉法,將緩衝期延長至民國102.7.1,全案已於99.4.20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