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庇護工廠未立案者車輛須繳稅
2008/07/03 17:38:55瀏覽515|回應0|推薦0

(記者林金寶/苗栗報導)

庇護工廠如果未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財政部明令,庇護工場名下所有的車輛,不適用免徵使用牌照稅優惠。 
張處長表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的交通工具,為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三輛為限。本縣內的總分支機構合計享有免稅車輛不得超過三輛。社會福利機構是指依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等社會福利相關法規,經苗栗縣政府社會局許可設立的社會福利機構興辦社會福利事業者。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疑義者,請洽苗栗稅捐稽徵處詢問或撥該處牌照稅課電話:037-331900轉612、613、615、616。

( 在地生活桃竹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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