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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外汇和贵重物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的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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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国家银行关于组织实施200289日国家主席令第01

《老挝外汇和贵重物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的补充说明

2005-04-06 17:22

1、第四條有關售匯規定
  外匯最高不得超過2000美元或相當於在國外遊學、旅遊、治病,以上僅限在外匯兌換店。如果客戶需要購買的外匯超過2000美元或相當於上述目標,應向商業銀行購買,所需購匯檔案按03/9/29寮國國家銀行第02號公告第五條第8910款執行。
2
、第五條有關外匯使用和出售的諾干規定
  在寮國境內居住的人,除本公告規定的情形外,可以向商業銀行申請購買用於與外國結算的外匯,但必須所有用匯證明手續齊全。
  商業銀行把外匯售給進口商後,必須把兌換水單交給客戶,哪個銀行注簽證明商品進口,則由該銀行作為外匯供應商,如果該銀行認為不能夠滿足客戶的需要,該銀行則不應注簽。客戶和原始單據如需要回,則可以交還,但銀行必須複印留檔。
  根據寮國現有的稅法,第五條第四款關於外國投資公司把作為外匯部分的利潤、利紅匯回本國或第三國必須出具的購匯證明有︰完稅證明即︰繳納稅票、所得稅、紅利稅及其他稅完稅證明或發票。
  第二十條第2款有關向國外轉款,繳納稅單與上述第五條第四款的解釋意義相同。
3
、第七條為在國內結算外匯轉款規定
  客戶每次轉款,結算國內部分的商品費和服務費,銀行必須根據他們認可的合約或協議,全部轉成基普,但在實際結算時必須根據當時的結算匯率結算成基普(獲準以外匯結算的經營單位除外)。
  在國內需要以外匯結算的轉款,可以在同類商業銀行中執行。
  個人或法人每天從本人賬戶取款10000美元現金或10000元以下的,不必經寮國國家銀行(外匯局)同意,可以支取。個人或法人每天從本人賬戶取款超過10000美元現金或同等其他外匯的,交由有關商業銀行董事會動用酌情程式審核批示如客戶的簡介資料收集人是準?做什麼工作?住址?當事人的工作思路如何等?以便審核批示支取。但每次都有必須向寮國國家銀行(外匯局)報告。取外匯出售給要基普的銀行,不限定數額,但銀行必須要看其用途,哪些應取現金,哪些可以轉賬。
  對於到期的定期存款,如果戶主不需要續存,銀行有義務允許上述個人或法人一次全部取完,但當事人必須出具存款時的原始現金交款單及續存的現金交款單。如果理由不充分,允許有關商業銀行酌情使用。如果銀行不讓一次性取完,余款部分銀行可以銀行當事人開立活期存款賬戶並可以按規定支取現金。
  寮國國家銀行允許在寮國各商業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駐寮國使館和國際組織機構以及使用外國勞務和專家的外國投資項目,每日取款現金可以超過10000美元或相當於每日支付給本國員工必須的工資。在上述情形中,為給客戶提供方便,銀行鼓勵客戶在銀行為每個員工開立賬戶,把工資轉入其賬戶。
  把外匯現金存入個人或法人的現有賬戶,其數額不得有限制,但在此情形下,如果客戶非正常地存入大量現金,有關銀行董事會必須動用酌情程式,以保證存入銀行每筆款的純潔並向寮國國家銀行(外匯局和商業銀行和金融機構管理局)報告,同時跟蹤當事人賬戶使用情況。
4
、第十一條有關外匯收入管理規定
  居住在寮國的有商品出口收入和進口服務收入的個人或法人,其期限自FOB口岸交付或服務之日起120天辦理結匯。
  下列外匯收入進入寮國免除管製情形︰
  (1),根據寮國國家銀行批准,根據文告第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已向寮國國家銀行備案計畫,必須結算外國債款債務部分。
  (2)根據寮國國家銀行批准,根據文告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已列入寮國國家銀行計畫,必須結算外國商業信貸債務部分。
  (3)寮國政府和外國投資者合約規定的部分。
  上述免除情形中,寮國國家銀行將考慮讓當事人在國外開立存款式賬戶,以便根據寮國國家銀行認可的計畫在國外把外匯收入直接結算本人債務。結算後的余款必須全部轉回寮國。
  部分居住在寮國的法人為了開展經營業務,已在國外開立存款賬戶。但未經寮國國家銀行批准,在此情形下,有關當事人應把上述存款賬戶通報寮國國家銀行(外匯局)認可。
  商業銀行未遞交一月內外匯需求檔案而從商品出口商手中購買外匯,商業銀行必須向企業所有人出具購匯證明,以作將來外匯回購時的依據。上述外匯的買賣按有關商業銀行的日常匯率執行。
5
、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有關隨身攜帶現金進出寮國境規定
  根據第十二條規定,攜帶現金超過2000美元以上的個人或法人包括外國企業家和投資者在進出寮國國際口岸時,必須向當地海關如實申報,以便為當事人出具現金入境攜帶證明,以作為當事人出境時的依據。但如果數額巨大或用來投資,應存入某一商業銀行,口岸海關將把每日的現金申報單複印件通報寮國國家銀行(外匯局)。在各省的遊客出境時隨身攜帶的美元超過2000元或相當的無形資產;基普超過500萬以上,央行設立在該省的分行負責出具許可證,如果該省沒有央行的分行,央行將授權某一國有商業銀行負責出具許可證。
  文告第十四條有關各省執行情況,央行將授權直屬各分行,以便劃分責任。
6
、第十三條有關批准開展有關外匯業務規定
  外匯兌換店和代理店的設立,應按以下執行︰
  國內商業銀行可以根據行長認為合適,可以在各地設立本身的外匯兌換店和代理店;
  外國商業銀行分行可以在本身的場地內開設外匯兌換服務;
  設立私人外匯兌換店和股份外匯兌換店,由寮國國家銀行審核批示。
7
、第十九條有關外國投資的引資證明規定
  省的投資項目由省授權寮國國家銀行分行出具引資證明。依附各省的商業銀行有義務每個月向寮國國家銀行分行報告本地投資的引資情況。
  中央、萬象市、萬象省、玻璃坎賽省由寮國國家銀行總部(外匯局)負責出具引資證明。

 

本文告自簽字之日起1周後生效。

                     寮國國家銀行行長
                    200425日於萬象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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