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稅法 2005-04-08 21:34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稅法的任務 稅法有義務為一切在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境內的經濟部門、群眾組織機構、社會組織團體、老撾公民、外籍人、包括在老撾境內開展經營或來謀生的無國籍的外國人規定稅收系統。鼓勵在各部門開展經營,促進商品流通領域的發展,使市場上的貨幣和價格正常穩定,公平調節各階界人士之間的收入並保證政府預算的收入,使國民經濟正常、有序地發展為國家大業作貢獻。 第二條 稅收 稅收是指在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境內一切開展業務或謀生者必須為保衛、建設國家發展事業作貢獻的納稅義務。 第三條 稅收制度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的稅收制度由間接稅和直接稅組成。 間接稅有: ——營業稅; ——消費稅; 直接稅有: ——利潤稅; ——所得稅; ——最低稅; ——各種手續費。 第四條 稅法的應用 稅法適用于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境內進行商品消費或服務業、開展經營、從事自由職業和享用有各種收入的個人或法人。
第二章 營業稅 第一節 營業稅有關規則 第五條 營業稅 營業稅是指商品消費者或普通服務業通過本法第七條規定的各種行業經營者上繳國家預算的一種間接稅。 第六條 營業稅的範圍 營業稅應從在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境內開展的進口、出售商品貨物和普通服務業中徵收。 第七條 必須繳納營業稅的行業 1、從國外進口商品貨物,系指把商品貨物拿進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境內。 2、首次出售從國外進口的商品貨物或由進口人在國內生產的或是把首次從進口人手中得到商品貨物所有權轉讓他人的生產者或是得到報酬的生產者或是不分批發、零售、現金出售、賒售、寄售或交換的其他收益。 3、普通服務業是指不是進口或生產業、商品銷售的經濟行業,而是指別人提供勞務以收取服務費為報酬的行業如:郵電通信業、運輸業、建築業、修理業、市場管理承包業,出售土地使用權的開發業;賓館、餐飲、旅遊業;文藝表演、體育業;娛樂業、醫療業,以提供勞務並收取報酬的各種行業的代理或委託業。 第八條 營業稅的義務納稅人 本法第七條規定的從事各行業的個人或法人,不論其經營活動是否具有連續性、是否具有經營特長,均須交納營業稅。 第九條 免征營業稅 下列行業,被免征營業稅: ——種子、畜種和農藥進口; ——用於科研的原料、設備、化工進口; ——用於印鈔廠的黃金進口; ——紙幣或金屬幣的進口; ——有關印花稅或郵票進口或行業; ——用於國際航空運輸的飛機及設備的進口; ——用於國際運輸的飛行設備、器材的進口; ——按外交部的批准,為駐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的外交官、使館、國際組織機構銷售商品貨物的進口; ——免稅或監時免征進口稅的商品貨物的進口; ——由農民自產的農產品的生產銷售; ——由家庭經濟範圍的合作社成員或公務員的農產品、手工藝品的生產銷售; ——樹苗、植樹造林、經濟林木、果樹; ——出口商品貨物銷售包括相關的出口服務費; ——銷售獲准的各種教科書、報刊、雜誌; ——國際運輸以及與該運輸業直接相關的服務業; ——海、陸、空國際出口,即指來自國外或去外國的客或貨運輸業; ——以各種形式的人,畜力及無動力的船隻運輸; ——固定資產出租如:未開展經營者的土地、房屋或其他財產; ——出口服務業; ——自身從事自由職業的活動; ——有關教育業如:幼稚園、小學、初中、高中、大學及普通職業學校; ——由獲得合法批准的國家組織機構和社會組織團體為慈善事業的謀利行業; ——銀行和保險業。 第二節 計徵稅時間和和營業稅計稅依據 第十條 計徵稅時間和營業稅依據計徵稅時間和營業稅計稅依據規定如下: 1、從國外進口商品貨物,稅按進口報關時計征。計征依據是商品貨物進口報關價值+進口關稅+消費稅(如果有)+及其手續費。 進口報關價值是指商品貨物的實際價值+保險費和送到進口地邊境的運費; 2、首次銷售從國外進口的商品貨物或國內生產的,稅按銷售時或首次從進口人或生產者手中接交時計征,計征依據是營業稅外的實際銷售價; 3、服務業,稅按業務全部或部分完成時計征,計征依據是已收營業稅外的實際服務費。 第十一條 自己消費和臨時進口 從國外進口的商品貨物或國內生產的或經營者用來自行使用的建築物或服務業,都必須按總則交納營業稅,本法第九條規定的除外,計征依據自己在當地和當時發生的該商品貨物的價格。 按進口關稅免征系統或其他優惠政策從國外進口的商品貨物,在該商品貨物銷售時,必須一併申報交納營業稅,計征依據是當時的實際買賣價格。 第三節 營業稅率 第十二條 營業稅率 營業稅率規定如下: 甲類:稅率為3%的: 1、進口、銷售 ——農產品生產如:大米、糖、麵粉、澱粉及玉米粉等; ——糧食生產; ——用於農工、手工業生產的、種養殖的機械設備和工具; ——用於石油、天然氣、礦產開發、物質技術基礎建設如:路橋、水利、水壩、碼頭、機場牽引、開墾的機械或交通工具,包括上述交通工作的零配件; ——各種礦產如:鐵礦、錫礦、鉛礦、生鐵、紅銅礦及其類似物; ——石膏、褐煤、煤炭、天然氣及其類似物; ——自來水; ——藥品、醫療和教育設備; ——救護車、消防車及其他專業用車; ——自行車、腳踏三輪車; ——棉線、絲線、各種纖維線; ——藝術品、手工藝品; ——兒童玩具; ——體育、健身設備; 2、服務業: ——農業機械服務業;耕地分析、建築、森林土壤分析及各種礦石化驗業; 城市衛生業;屠宰廠及普通屠宰業; ——理髮和美容服務業; ——診所和獸醫業; ——救護業 ——敘事民歌劇、文體表演如:足球、籃球、排球、擊、網球和體操; ——健身業; ——金、銀打打業; ——珠寶、玉石雕琢業; 乙類:稅率為5%的; 1、進口、銷售: 電力、電力工具及設備; 各種燃料; 木炭和柴火; 普通建材包括沙、石; 木、藤加工產品; 茶葉、咖啡及加工製品; 純淨水、冰塊和冰棒; 飲料、汽水及不含酒精的其他飲料; 普通辦公用品包括打字機、速印機、影印機、計算器、電腦包括上述物品的配件; 通信和電訊設備; 傢俱如:沙發、桌、椅、櫃、床、褥、枕及其他; 家用電器如:冰箱、電爐、電燙鬥、冷水機、電飯煲、煮湯、鍋、電扇、收音機、吸塵器、洗衣機、磨肉機、水果攪拌器及其他; 各種布匹、服裝、鞋帽、腰帶、雨傘; 箱、遊行包、手提包及類似物; 鐘錶、眼鏡; 普通縫紉機; 摩托車、三輪摩托、嘟嘟車、氈舶車、客車、運輸車、皮卡車、中巴、油罐車; 各型車輛的零配件及電瓶; 捕魚工具和設備; 用於國內運輸的船隻包括這些船隻的零配件 體育用汽艇; 用於國內運輸的飛機包括該工具的零配件; 潔膚日用品; 香水和美容器; 貴金屬、寶石如:銀、金、鑽石寶石、藍寶石及其他近似物; 汽槍; 空白磁帶 歌曲磁帶或老撾民間歌舞磁帶; 音響及該音響的附件; 未列入3%、10%、或15%稅率的其他貨品。 2、服務業 挖土、挖沙、為種養殖及其他建築的土地開墾業; 郵電通信業和運輸業; 建築、安裝和普通修繕業; 路橋、水利、水壩、碼頭、機場的相關服務業; 制衣、制鞋、縫座墊、照相業; 印刷廠業; 鋸木廠、木、藤加工廠業; 煙葉複烤廠業; 為出售使用權的土地開發,建房出售業; 市場管理承包業; 廣告、考察、策劃、資訊分析業、財務顧問、法律顧問、工程和建築顧問業; 已列入3%、10%或15%稅率的其他服務業。 丙類:稅率為10%的: 1、進口和銷售: 電視機、收錄間機、答錄機、擴音機、照相機、攝影機、放映機、攝像機、遊戲機、唱機、沖擴機、電影膠片、電影片、膠捲、錄影帶、外國歌曲磁帶、望遠鏡相似產品、上述物品的零配件; 體育用槍 轎車、皮卡車、吉普車; 飛機、輪船及旅遊用汽艇; 用金、銀、鑽石、珠寶、珍珠、及其他貴金屬製成的首飾; 2、服務業: 旅店業、渡假村、旅遊業、普通餐飲業; 代理業 電影放映業、錄影放映業、錄影攝製、唱片錄製、磁帶錄製錄影或錄影片出租; 高爾夫球; 賽馬、各種賽車業; 丁類:稅率為15%的: 1、進口、銷售: 酒及各種含有酒精的飲料; 成品煙包括雪茄煙; 各種狩獵武器; 檯球桌或斯諾克、乒乓球桌及其他立式遊戲機; 鞭炮、煙花; 牌及其相似品; 2、服務業; 娛樂業如:舞廳、迪斯可廳、卡拉OK; 斯諾克或檯球、保齡球業; 彩票業。 第四節 營業稅申報交納制度 第十三條 有義務申報、交納營業稅的人。 按本法第八條有義務交納營業稅的人,必須按下列情況申報、交納營業稅: 1、當每次從國外進口商品貨物時,都必須向海關遞交進口報關單以便納稅,商品貨物離開海關前,必須完稅; 2、當首次銷售從國外進口或國內生產和服務業的商品貨物時,進口人、生產者和服務者都必須在下個月的15日前向所在地稅務機關遞交自己的經營收入申報單,以便按單一包繳制交納月度營業稅,納稅人有義務按包繳合同規定的條件履行納稅義務。 第五節 扣繳在起征點徵收的營業稅 第十四條 獲准扣繳營業稅的人。按本法第十條規定的在起征點已繳納營業稅的為在國內銷售或服務的進口人、生產者或服務者有權獲得納稅後的扣繳稅。如果在起征點徵收的稅數額高於今後月份將徵收的稅,該剩餘額應從下月中扣除,直至如數扣清。 有權獲得上述扣繳稅的人,必須是在稅務機關進行稅務登記的並且持有合法帳戶包括擁有完稅檔來證明如:進口報關單、稅金收據,明顯注明營業稅額的發貨單。 第十五條 扣繳營業稅的範圍 批准扣繳在起征點徵收的營業稅,必須按下列執行: 1、對進口人而言,只扣除為轉售或進行加工的進口商品貨物已交納的稅額; 2、對生產者而言,只扣除直接用於購買原料、生產業務的生產設備、交通工具及各種原材料已交納的稅額; 3、對服務者而言,只扣除直接用於服務工作的購買交通工具及其他零件或原材料。此外,當出現上述1、2、3條提到情形時,不准扣除下列已交納的必須交納月度稅的稅額; 各種服務費; 沒有直接用於企業本身業務的交通工具的購買包括零配件; 行政管理組或企業幹部的私人用品的購買。 第十六條 為出口而進口 進口人為轉口第三國從國外進口商品貨物,生產者或服務者為出口按本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已在起征點交納的營業稅,在下次商品貨物、原料及其他物品進口時,有權獲得扣除上述自己已交納的稅額。 扣繳稅必須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執行。此外,必須擁有出口檔來進一步證明。 第十七條 返還營業稅 當由於某種原因導致任何一項生決被取消後,從上述業務中徵收的營業稅,將獲准在下月或被取消當月內扣除必須徵收的稅額,直到如數扣完。
第三章 消費稅 第一節 消費稅的範圍、必須納稅的商品貨物及被免征消費稅的商品貨物 第十八條 消費稅 消費稅是指從某類商品貨物徵收的間接稅。 第十九條 消費稅的範圍 消費稅是從國外進口的某類商品貨物或內生產廠的某類商品貨物中徵收。 第二十條 必須交納消費稅的商品貨物。 某類從國外進口或國內生產廠為銷售的商品貨物如:汽油、酒、或含有酒精成份的飲料、汽水及其他飲料,成品煙、雪茄煙、香水和化妝品,均須按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稅率交納消費稅。 第二十一條 被免征消費稅的商品貨物 為促進出口,為衛生工作服務,履行國際慣例,下列各商品貨物被免征消費稅: 按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為出口在本法第二十條注明的某類商品貨物; 地下天然氣、石油; 醫務工作專用的90º酒精; 由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外交部出具的證明,為駐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外交使團和國際組織機構銷售的某類商品貨物; 免征進口關稅的商品貨物。 第二節 證征依據、稅庇、消費稅的申報和交納 第二十二條 消費稅的計征依據 消費稅是在從國外進口的商品貨物的進口地成本價和國內生產的商品貨物的產地本價基礎上計征的。進口地成本價是指申報進口關稅的商品貨物價值+進口稅及其他手續費(如果有) 生產地成本價是指在國內廠家生產的成品價值+其他手續費(如果有) 第二十三條 消費稅率 本法第二十條載明的商品貨物消費稅率,規定如下: 1、燃油: 特種汽油 普通汽油 柴油 航空煤油 機油、液壓油、黃油、潤滑脂、刹車油 2、酒或含有酒精的飲料; 各種酒或酒精含量15º以上的飲料 3、汽水和健身飲料 4、成品煙、雪茄煙 5、香水及化妝品 6、牌及相似物、鞭炮、煙花 第二十四條 消費稅的申報和交納 本法第二十條載明的某類商品貨物的進口人、生產者有義務按下列各自情形申報和交納消費稅: 進口時,進口人每次都必須向海關遞交商品貨品進行報關單以便納稅,商品貨物離開海關前必須完稅。 在國內生產時,生產者必須在下月15日前向所在地稅務機關遞交自己每個月的消費稅申報單。
第四章 利潤稅和所得稅 第一節 必須納稅的利潤稅和所和得稅範圍及納稅義務人 第二十五條 利潤稅和所得稅 利潤稅和所得稅是指從事經營的人或從事自由職業的人,有工資收入的人,有動產(流動資金)和不動產(固定資產)收入的人,有版權或其他權收入的人交納的一種直接稅。 第二十六條 利潤稅和所得稅的範圍 利潤稅和所得稅是從在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境內的享有利潤或收入的人年度利潤或收入中徵收。包括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不論該享有利潤或收入的人是個人或是法人,不論其是否在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內居住,都要徵收。 第二十七條 利潤稅 必須納稅的利潤如下: 1、來源於開展經營的利潤,是指從事工、農、林、手工業生產所產生的利潤包括自然資源開採、進出口貿易、批發、零售和普通服務業如:運輸業、郵電通信業、建築修繕業、出售使用權的土地開發,市場管理承包招標,按雙方或多方合作協定由政府預算、無償援助或國外貸款支付的各項目承建招標,銀行、保險業;旅店、旅遊、餐飲業;彩票業;文藝、體育演出,代理業等。 2、來源於自身從事自由職業的利潤如:醫生、律師、法律顧問、財務顧問、工程師、建築師等。 第二十八條 所得稅 必須交納的所得稅如下: 1、工資收入如:普通勞務費,加班工資、職務工資,不分國營或私營單位、按合同獲得的物質方面的其他收益; 2、動產收入(流動資金)如:分紅金或分配給公司股東或持股人的其他收益、貸款利息,按合同或其他條款收取的擔保手續費,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政府與有關部門之間的另行協定除外。 必須納稅的分紅金或其他利益,已包含以各種形式直接或間接被用掉的利潤,除非被留作儲備金或被列入公司本金、獎金、會務費、來自公司增或減資的收益、公司合併的收益、股份轉讓的收益,公司解散或清算債務增資的收益; 3、不動產出租的收入(固定資產)如:按合同或其他條款從土地、房屋或其他財產出租中收取租金或其他收益; 4、版權或其他收入如:生產配方、商標、著作權出讓費等。 第二十九條 有義務交納利潤稅或所得稅的人。 在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境內開展經營、享有利潤或收入的個人或法人,不論其是老撾人,還是外籍人、外國人包括無國短籍者,按本未能第二十七條和二十八之規定,一律必須向政府預算交納利潤稅或所得稅。被派住國外國際組織機構常駐工作的國家幹部,如果自己在國外被免征所得稅,在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有義務申報所得稅。 進入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境內做工的外國勞工,雖然只收到在國外的工資,但如果其居住在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境內180日以上,必須在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交納所得稅,除非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政府和有關部門另有規定。 第二節 被免稅的收入和減免利潤稅 第三十條 被免稅的收入 下列收入被免稅: 1、由農民自產的農產品收入; 2、得到合法批准的為慈善事業或其他公益文體活動的收入; 3、在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執行援助專案的外國專家的工資,其免稅已在老撾政府和有關方面合同中已注明; 4、在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長駐的外交官及其他國際組織機構的工作人員的工資; 5、《勞動法》範圍內許可的各種補助金; 6、扣除留作退休金的或其他福利,夫妻、子女補助金的; 7、一次性補助金、退休金補貼; 8、存款利息、公債或債券利息; 9、社會保險金; 10、彩票獎收入; 11、政府為維持村、縣法制、在跟蹤、搜尋、抵制錯誤行為中立功人員支付的獎金或獎勵; 12、科研和發明創造成果的獎金。 第三十一條 減免利潤稅 在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境內獲政符批准投資項目及各優先領域的人,將按各種情形和有關委員會的期限享受免稅或將減免利潤稅 。 為了享受減免利潤稅,上述所提及的投資者,必須按《企業會計法》制定的原則,正確執行會計制。 第三節 利潤稅和所得稅申報地 第三十二條 利潤稅和所得稅申報地 開展經營者和從事自由職業者必須在自己稅務登記地稅務辦公室申報利潤稅。 享有土地、房屋或其他財產出租收入的人,必須在具有財產出租管理權所在地的稅務辦公室申報所得稅。 在哪一個地方活動的各公司的分公司或代理,應在當地申報利潤稅。 第四節 利潤稅和所得稅計稅依據 第三十三條 利潤稅計稅依據 開展經營和從事自由職業的利潤稅計稅依據是以年終財務報表的淨利潤為准。 年終財務報表的淨利潤是指結帳未期的實際殘值和入帳初期之間的差額-增加資金份額+企業主或各共同出資人在任期內的個人開支或是會計年度總收入和總支出的差額。 第三十四條 允許從年度利潤中扣除的各種損耗開支 獲准從年度利潤中扣除的各種損耗開支如下: 1、業務開展中的普通開銷: 水電費、電話費、廣告費、各種修繕費; 差旅費、招待費,其可以扣除的部分,不超過年度經營收入的0。20%,一年每項金額最高不得超過600萬基普; 職工工資包括福利費、保險費; 各種服務費、貸款利息、運費; 廠地租金(相關業務); 企業財產保險; 不能扣除的營業稅和其他手續費; 贈款、贊助費、禮品、獎金、其比例不超過年度收入的0。15%,一年最高金額不得超過400萬基普。 2、固定資產折舊費。 扣除折舊費是指按使用的年限或技術方面的革新扣除減值的固定資產值的減少部分,旨在積累資金以便在今後購買新資產代替舊資產。 折舊費應在使用年限的基礎上計算,具體按下表規定執行。 企業可以扣除折舊費的固定資產 使用年限 每年折舊率 ——開辦費開支 2年 50% ——為工業服務的建築物 20年 5% ——為貿易和住所服務的建築物; +永久性 +半永久性 20年 10年 5% 10% ——為工、農、手工業和其他建築工作服務的開墾、牽引運輸工具機械 5年 20% ——陸路運輸工具 5年 20% ——為某一行業或某項工作服務的設備或全套工具 5年 20% ——辦公用品及設備 10年 10% ——安裝、調整和裝修 10年 10% ——客運船隻和飛機 20年 5% 扣除折舊費,可以在固定資產成本價的基礎上,選擇以固定不變的方法或按值減少的方法計算。計算出來的折舊費必須反映在年終結帳時帳本上,年度全部折舊費或未入帳的年終餘額,將不視為已從年度利潤中扣除的支付價;當年內出售某一部分財產時,年度折舊費或年終餘額,則視為必須從成本價扣除的部分,以便計算尋找該財產的超值部分或減值部分; 3、具有一定特性和理由真實的風險金和意外支付準備金,固定資產殘值,庫存貨物價值、應收債價值。 未正確按計劃使用的準備金或未能使用或未使用完,必須重新記入必須納稅的年度收入。 不允許從事自由職業的人為扣除年度利潤而設立各類小金庫。 第三十五條 不應扣除年度利潤的各種損耗支出 具有奢侈性的開支如:打高爾夫球、跳舞、各種體育及娛樂; 企業的所得稅、最低稅; 職工的工資所有稅; 股份公司付給自己股東的工資或個體企業主付給自己的工資; 付給股東的利息; 各種罰款; 貸款資金代替款。 第三十六條 用年度虧損抵扣 按複式記帳或通用記帳會計系統交納利潤稅的開展經營者和從事自由職業者,如果一旦發生虧損,並經稅務機關檢查、認可後,有權把該虧損列入今後三年內年終利潤中抵扣。如果期滿後,虧損額仍剩餘,將不准再從今後的利潤中扣除。 第三十七條 所得稅計征依據 各類收入的所得稅計征依據如下: 1、工資收入是指工資額+按合同年內獲得的所有物質方面的物質值和其他收益。 2、流動資產資金收入(流動資金)是指: ——按公司的章程或按股東大會或公司股東的決議,分配給股東或持股人的利潤金額或其他收益; ——貸款利息、按合同獲得的擔保手續費,為享有收入者提供的直接開支或通過記入當事人的存款帳戶; 3、出租固定資產收入(固定資產)是指合同或其它條款取的物質方面的其他收益值或租金金額; 4、版權或其他權收入是指按合同或其他條款獲取的總收入。
第五節 利潤稅和所得稅稅率 第三十八條 年度利潤稅稅率和年度所得稅稅率 由普遍稅率和減稅稅率組成的個人或法人的年度利潤稅和所得稅稅率,規定如下: 1、普遍稅率 ——法人開展經營的淨利潤 35% ——分紅收入、貸款利息個人或法人的擔保手續費 10% ——個人或法人的股權費及其他權費 5% 出租土地、房屋或其他財產的收入,群眾組織和社會團體非營利的利潤 10% 2、減稅率 受到政府鼓勵在下列地區開展的專案,法人開展經營的淨利潤減稅率如下: ——城區 20% ——鄉村和普通平原地區 15% ——邊遠山區 10%
第六節 利潤稅和所得稅的計算 第三十九條 利潤稅和所得稅的計算 利潤稅和所得稅是在年內獲得的各項總利潤或總收入基礎上,按年度完稅後計算。該稅計算前,作為外匯的利潤或收入部分,必須按銀行各個時期的匯率兌換成基普。 必須交納年度所得稅和利潤稅的計算應按下列執行: 1、開展經營的法人和社會組織機構應按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固定率從年度淨利潤中或年度總收入中計稅,然後扣除當年內預繳納的利潤稅或所得稅; 2、有關個人 開展經營有利潤的人或從事自由職業有收入的人,出租土地、房屋或其他財產有收入的人,在計稅前,必須從應納稅的年度收入總額中扣除36萬基普的年度基數減少金。 如果一個納稅人享有上述多種收入,所有收入都必須先集中起來,然後再扣除年度基數減少金,其剩餘部分,才是按本法第三十八條表一規定的累進稅率應納稅的年度淨收入。 至於必須每月繳稅享有工資收入的人,計稅前,必須從應納稅的工資額中扣除3萬基普的月度基數減少金。剩餘部分,才是按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表二規定的累進稅率應繳納的稅。 基數減少金是指扣除生活費的款項。所有納稅人,有權獲得從應納稅的年度利潤或年度收入中扣除。 當納稅人在年內已提前上繳利潤稅或所得稅時,該上繳的稅,必須從應交納的年度實際利潤稅或所得稅中扣除。 第七節 利潤稅和所得稅納稅制度 遞交利潤稅和所得稅申報單 第四十條 開展經營的利潤稅或從事自由職業的利潤稅的納稅制度 享有法人地位的企業、開展經營或從事自由職業的個人,必須按複式記帳式制、通用記帳式或原始記帳式交納利潤稅。 第四十一條 列入利潤稅交納制 1、按複式記帳制交納利潤稅的人,是指享有法人地位的企業和開展經營或從事自由職業的人,其年度經營收入高於240000000基普; 2、按通用記帳制交納利潤稅的人,是指開展經營或從事自由職業的個人,其年度經營收入從24000001基普至240000000基普。 3、按單一包繳制的納稅人,是指開展小型經營的個人或年度經營收入低入24000000基普且應是原始記帳式的從事自由職業的人。 單一總包繳制是指統一包繳納稅制(含營業稅和利潤稅)。 單一總包繳必須在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之間簽訂的合同中規定。簽訂的合同一年內有效。如果納稅人相取消該包繳合同,必須在合同期滿前提前60日通知稅務機關。如果稅務機關認為納稅人有進一步超出合同規定的擴展活動,則有權隨時取消合同並且在資料完備、證據確鑿的基礎追征該進一步擴展活動的超出部分。 第四十二條 納稅制選擇 按單一總包繳合同的納稅人或有按上述制度納稅的人,如果需要按通用記帳制選擇交納利潤稅,則有權向自己所轄地的稅務機關提請變更,並且將能按申請獲准。 該合同執行期間,變更納稅制申請,必須最遲在包繳合同期滿前60日提出。 第四十三條 結帳 按複式記帳制或通用記帳納稅的開展經營的人或從事自由職業的人,必須在每年的12月31日結帳,年內出現停止、出售或把業務轉讓他人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四條 停止、出售或轉讓業務 一旦發生停止、出售或把某部分或全部業務轉讓他人,開展經營的人或從事自由職業的人,必須封閉自己業務活動的帳簿,然後自停止、出售或轉讓業務之日起10日內向自己所轄地稅務機關提出,以便結算交接未完的稅。如果是出售或轉讓他人,就必須詳細注明購買人或接受該業務的人的姓名及住址。 當從業人發生死亡時,其遺產繼承人有義務在自死亡之日起90日內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所得申報必要的材料,以便代死者結清滯交的稅金。代死者納稅的責任,僅限於獲得的遺產的價值範圍。 第四十五條 工資收入 來源於工資所有稅,是指工資發放時,以扣除方法逐月應交納的稅。該稅計征辦法,應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原則執行。 當納稅人在多處得到工資或申報所得不全時,所得稅將在年終被重新計算。 第四十六條 出租固定資產的收入(固定資產)出租固定資產的所得稅是指一旦有收入,應每次交納的稅。該稅計征辦法,應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原則執行。當納稅人得到預付多年的租金時,應從逐年租金中計征所得稅,然後乘以得到預付租金的年數。 第四十七條 流動資產資金收入(流動資金),版權或其他權收入 紅利、貸款利息、擔保手續費的所得稅,版權或其他權的所得稅,當在上述收入支付時,以扣除辦法逐次繳納。 當把貸款利息和擔保手續費列入企業正常交納利潤稅的收益時,該收入將不再被計征所得稅。如果該收入在交稅時已被扣稅,則必須從應交納的年度實際利潤稅金額中扣除。如果被扣除的稅金,其數額高出應交納的年度實際所得稅,超過部分應從次年中扣除,直至如數扣清。 第四十八條 遞交利潤稅和所得稅申報單 按複式記帳制或通用記帳制交納利潤稅的人,必須在往年利潤或會計年度預計利潤的基礎上,分批、每批3個月上繳利潤稅。該應交納的年度實際稅額,應在年終結帳時的最後一批中重新計算。 分3個月一批的利潤稅申報單,必須按下列規定的時間向稅務機關遞交: 第一批,西曆的4月10日前; 第二批,西曆的7月10日前; 第三批,西曆的10月10日前; 最後一批,次年的3月10日前。 當年內分批繳納的利潤稅,其數額高出應繳的年度實際利潤,超出部分應在次年的利潤稅額中抵扣。 資產負債表和其他財務檔必須在每年的3月1日前向稅務機關提交。股東大會或公司持股人有關利潤動用或分配的備忘錄,必須在股東或持股人大會結束10日內向稅務機關呈報。 至於以企業多領域合資的集團公司,必須按上述所規定的期限向所轄地稅務機關報告業務總資產負債表和業務總收益情況,同時應進一步申報其他收益。 按單一包繳制的納稅人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條件履行自己的納稅義務。 第四十九條 工資收入 按合同為工作人員、公務員、工人及其他個人支付工資的組織機構、企業或個人、有義務從每月工資中扣除所得稅,然後製成扣稅帳簿。自支付工資之日起10日內呈報稅務機關,以便計算和出具繳稅單。 第五十條 固定資產租憑收入(固定資產) 享有固定資產租憑所得的人,有義務在獲得租金之日起10日內向自己所轄地稅務機關遞交所得稅申報單。 如果合同的租金申報得太低,稅務局有權重新檢查並參照具有相似性和該範圍內場所的普通市場的租金,重新正確計稅。 當讓無償使用土地、房屋或各種財產時,從該財產使用中獲益的人,有義務代財產主人承擔交納所得稅。 當出租人未從承租人已支付的自己租賃的場所修繕費、開始建設費中計取某一期限的租金時,出租人獲得的物質方面的收閃,必須照樣交納所得稅,年度所得稅計稅依據是全部開發、建設費值或全部修繕值除以居住人未交納租金期間的數額。 當在規定內未申報交納所稅稅 時,租金所得人將被按本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強制計征所得稅。 第五十一條 流金資收入(流動資產)、版權或其他權收入的組織機構、企業或個人,有義務扣除所得稅,然後在自支付該收入之日起10日內做賬向自己所轄地稅務機關呈報,以便計算和出具繳稅證。
第四章 最低稅 第五十二條 最低稅 最低稅是指按本法第四十一和規定的複式記帳制和通用記帳交納所得稅的開展經營的人或從事自由職業人作為是低程度義務交納的一種直接稅。 第五十三條 最低稅的義務納稅人 按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複式記帳制和通用記帳制交納所得稅的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境內開展經營的人和從事自由職業的人,不論是其個人還是法人,是老撾人、還是外籍人、外國人,一律交納最低稅。 第五十四條 免征最低稅 被免征最低稅的人如下: ——按1988年4月19日通過的部長會議主席第07號“外國投資法”和1994年3月14日通過的國會國會94字第10號“促進和管理外國在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投資法”的條件,處於年度所得稅免征的外國投資者; ——按1989年6月26日部長會議主席第47號部長會議決議和按“鼓勵國內投資法”的條件,處於年度所得稅免征期的國內投資者; ——按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單一包繳制所得稅納稅人; 第五十五條 最低稅率 最低稅率規定為:開展經營的人營業稅外年度經營總收入和從事自由職業的人年度經營總收入和從事自由職業的人年度總收入的0。50%。 第五十六條 最低稅的計算和繳納 最低稅是指在過去一年總營業額和總收入外全部經營收入的基礎上,按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稅率,應年度計征的一種稅。納稅義務人必須在每年的3月1日前向所轄地稅務機關遞交所得稅申報單。 第五十七條 最氏稅扣除 過去年分批預繳的年度所得稅必須扣除應繳納的最低稅數額。已繳納的最低稅,必須扣除應交納的年度實際所得稅額。如果已繳納的最低稅其數額高於年度實際所得稅,該已繳納的最低稅也應一直繳納。
第五章 各種手續費和服務費 第五十八條 手續費和服務費徵收 政府部門應從在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境內出具稅務登記證、營業執照、許可證、官司方其他文件證明,交通線路使用,出入境、出入境簽證、在老撾居住、使用衛星無線電視信號系統、使用電視、商品廣告安裝,商店招牌及其他服務中徵收手續費。 第五十九條 手續費費率和服務費費率規定 各部門的各種手續費和服務費費率,將由國家主席的命令作出規定,以使之符合國家各個時期經濟社會方面的實際情況。 第六十條 各種手續費和服務費的上繳 從各種手續費和服務中徵收的收入,一律全部上繳政府預算。
第六章 有關各種稅和手續費總則 第六十一條 記帳 按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複式記帳制和通用記帳制的所得稅納稅人,必須按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企業會計法制定的原則,持有完整、正確的帳目。企業帳簿必須詳細、清楚,無論如何禁止跨行填寫,禁止空行填寫,禁止留出間隙填寫,禁止塗改、禁止劃線註銷或劃行。 帳簿使用前,必須登記編號蓋章,由具有許可權的稅務局簽字證明。各種使用過的帳簿檔必須保存10年並且能隨時提供給稅務局檢查。 第六十二條 出具商品貨物銷售或服務費發票 按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記帳制度交納所得稅的開展生產經營、貿易、服務的人和從事自由職業的人,其銷售商品貨物或服務時,必須為購買人或受到服務的人出具發票。 發票必須由下列內容組成: ——銷售商品貨物或服務人的商店的名稱和地址; ——銷售商品貨物或提供服務的目錄; ——被劃成各稅率稅的商品貨物或服務費營業稅外的價格; ——劃成各稅率計算的營業稅額; ——商品貨物價格或總服務費,包括營業稅。發票使用前,必須接受稅務機關檢查、證明和蓋章。使用過的發票,必須保存10年並且能夠隨時提供和稅務局檢查。 第六十三條 調整稅額 在計算必須繳納的稅時,如果計算出來的稅額是十位數、應上調或下調相近的百位數。 第六十四條 稅費結算法 已計征的各種稅費,必須及時上繳國家預算,收到的稅費繳納單,各種稅費結算必須是基普並且必須一次討訖,也可以付現金、支票、轉帳或公債;有關老撾駐國外領事館手續費和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領空過境飛行費,則應繼續徵收成外匯,但在提取列入國家預算的上述外匯時,必須按各時期的匯率在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銀行兌換成基普。 第六十五條 抵稅 當發生計徵稅過失時如:兩次重複計征,未正確按規定的稅率計征,超過應交納的數額計算或有必要返還的稅,但未能扣除返還,稅務機關應用把必須返還的稅從今後必須交納的稅額中抵扣或從納稅人今後必須交納的其他類稅中抵扣的辦法來解決。
第七章 稅務機關的組織和工作活動 第一節 稅務機關的組織和稅務工作人員的標準 第六十六條 稅務機關 稅務機關是隸屬財政部和具有下列組織結構的一種組織; ——稅務局及各相關處室; ——駐省、市、特區稅務辦公室和稅賬辦公室; ——駐縣稅務辦公室; 各級組織的任務,將在財政部長的決定中詳細規定。 第六十七條 計稅、徵稅劃分 計稅和徵稅按下列劃分為兩個工作組: 1、各地地方稅務辦公室有義務負責計稅和出具繳稅單,然後作賬每日正式送給稅賬辦公室。 2、稅賬辦公室有義務跟蹤、追索已計征的稅,按規定的時間全部入稅賬庫。 第六十八條 稅賬辦公室主任的委任和任務 稅務局局長提出稅賬辦公室主任人選名單,以供財政部部長挑選、委任。 稅賬辦公室主任職責如下: 1、跟蹤、追索已計征的各種稅費,按規定的時間全部入稅賬庫 2、16時結帳,然後參照計徵稅目錄,詳細瞭解每天滯繳的實際稅、費數額; 3、把每天徵收的收入金額全部上繳國庫。 第六十九條 稅務工作人員的標準 所有的稅務工作人員必須是品德好、歷史清楚,對組織無限忠誠,守紀律、有稅務專業能力, 有法律知識,身體健康,尤其是所有的稅務檢查工作人員,必須得到任命並且通過正式宣誓。 第七十條 官方秘密 執行職務或被指定調查某個案件的稅務工作人員,必須嚴格保守官方秘密。 第二節 稅務機關的作用和職能 第七十一條 作用 稅務機關具有組織管理、檢查全國收入來源的作用,便以為國家預算徵稅 第七十二條 獲得幫助的權利 當稅務機關要求幫助時,各級政府、國家機關、武裝部隊及其他個人,一律有義務幫助和為執行任務的稅務工作人員提供一切便利。 第七十三條 收集各種資訊資料的聯繫權 為了檢查,稅務機關有權向開切有關組織機構、企業或個人聯繫收集各種資訊資料,上述資料收集聯繫,可以以信函進行或正式指定工作人員,以便去現場收集。 一旦收到提議,各組織機構、企業或個人、必須向稅務局提供有關稅務工作需要的一切資料。 第七十四條 各種會計檔、資訊資料申報和按其他場地檢查權的追索權,稅務局有下列權力: ——催促納稅人申報企業所有會計檔,解釋或演示對計算、扣除、減免稅、取消工作有必要的各資料憑證; ——可以用書面或口頭形式催促申報各種資訊資料檔,納稅人必須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向稅局作出答覆; ——按經營單位參與檢查,以便保證業務活動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核准的領域進行; ——檢查庫存商品,檢查商品貨異地移動的所有檔如:商品銷售單,出口商品申報單,商品貨物擔保移動證,進口商品申報單等,以便證實上述商品。 第七十五條 企業會計檢查權 為了保證企業正確、全面、及時履行納稅義務,稅務局有權檢查處於自己負責下的企業年度帳簿。 企業會計檢查,必須每年都要進行一次,但如果認為有必要,不到規定的時間,也可以檢查。 查帳有3種辦法: ——按稅務辦公室的檔查帳; ——在企業辦事處當場查帳; ——突然式查帳; 至於當地查帳,稅務機關必須提前10日書面通知納稅人,以便讓當事人準備齊會計檔並且可以選擇財務顧問參與解釋檢查中的的問題。 第七十六條 檢查和檢查備忘錄 稅務檢查工作人員每次下去檢查,應至少有3人組成,並且每個人都必須穿著制服並佩戴由財政部部長簽發的工作證。 檢查工作結束後,稅務檢查工作人員必須形成檢查結果備忘錄。備忘錄中必須注明下列內容: ——檢查工作人員的姓名、職銜、級別、工作地; ——納稅人的姓名、年齡、職業及住址; ——時間、日期、檢查場地; ——檢查中碰見的實際情況。 檢查備忘錄必須當著納稅人的人寫,然後逐條念給當事人聽,如果納稅人同意就簽字或稅務和檢查工作人員一起按手印,如果納稅人不願簽字或不在該備忘錄上按手印,稅務局必須在該檔上作備註。 檢查備忘錄必須製成2份,一份給納稅人,另一份稅務局留存,以便按稅法構成訴訟案。 第七十七條 企業年度會計檢查期限 稅務機關有權自獲得會計檔之年起3年內檢查企業的年度會計 第七十八條 允許催繳稅的期限 當計徵稅不全或不正確時,稅務機關有權自計徵稅之年起3年內催繳回計征不全或不正確的稅金。 第七十九條 稅務工作人員的職責 稅務局在執行自己的任務時,必須穿著制服,佩戴稅務標記,以正確的態度,嚴格按命令、決議、稅法規章和其他法律執行。保護檔,保守官司方秘密,向各組織機構的個人,開展經營的人及工作人員解釋有關稅法規章的執行情況。 第八十條 有關計稅質詢的審議 稅務機關有義務審議納稅人有關計稅的質詢,並且必須在自收到質詢之日起30日內向當事人答覆。在審議該質詢中,如果納稅人有充足的理由並擁有能夠證明的齊備文件,稅務機關將修改未正確計征的稅額或按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抵稅辦法解決。 第八十一條 取消不能徵收的稅 稅賬辦公室主任每年配合稅務辦公室主任有義務收集過去一年除特殊的原因如:納稅逃逸而不能征的繳稅單作賬,通過地方政府後向稅務局局長報告,以便按國家預算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向財政部部長提議。 第三節 納稅人的權利 第八十二條 遞交質詢的權利 納稅人如果認為自己已交納的稅,按應交納的稅不正確,有權在自本人繳稅之日起一年內就有關計稅問題向所轄地稅務機關遞交質詢,如果超過這個期限,有關計稅質詢將不能受理。 當遞交有關計稅質詢時,如果得到答覆不滿意,當事人有權向上級稅務機關上訴。
第八章 獎懲措施 第一節 獎勵政策 第八十三條 對立功人的政策 在檢查、跟蹤、搜尋、通報各種住處資料,致使查到偷漏稅、追征回被逃匿的稅金,罰款錯誤人的工作中作出貢獻的國家工作人員或其他個人,將受到政府的表彰或獲得適當的獎金。 第八十四條 對納稅人的政策 正確、全面以及及時按本法規定的時間履行自己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將得到表彰和在經營活動中得到適當的便利。 第二節 懲罰措施 第八十五條 強制性計徵稅 強制性計徵稅是指稅務局按現有的材料認為正確、適當的一種計徵稅。 下列開展經營的人,從事自由職業的人及享有其他收入的人,將被強制計徵稅。 ——無會計帳簿或不願讓稅務局檢查的; ——不申報納稅的或未按規定的時間提供年度會計帳簿的; ——對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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