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管理規定
2002-11-11 17:26
為了擴大外國在寮國投資,有效做好管理資金引進工作,寮國國家銀行於1990年9月7日製定了第53號關於外匯管理的規定,主要如下︰
除獲得寮國國家銀行的批准外,任何個人、法人禁止在寮國境內的流通領域裡直接使用外幣進行買賣或結算。當持有外幣者需要在寮國境內支付或結算時須到獲準經營兌換外幣的銀行或機構,將外幣兌換成基普後使用。個人和法人的外幣買賣須透過寮國國家銀行批准的銀行或機構進行。
在投資中,如投資者資本是外匯的,寮國外貿銀行負責外匯帳戶和國外轉帳業務,外國在寮國投資的資金,必須透過銀行匯進寮國,存入寮國外貿銀行,並透過寮國外貿銀行支付,銀行手續費0.5%;如投資者的資本是實物的,須按寮國外貿法和海關法的規定引進,按有關技術部門出具的證明準確、完整地計價。
外國投資者在獲得投資委簽發的投資許可後,把上述檔案複印件送到寮國國家銀行,以便監督、檢查和批准上述投資的成本、利潤、利息等轉移出寮國。如投資者沒有寮國國家銀行的批准,將不允許把上述資金轉出寮國。
生產經營活動中所獲得的利潤、合約期滿的投資、項目期滿的投資及已停止或部分停止經營活動的投資,在財務結算完成及履行完規定義務後,可將投資者合法的外匯、物資轉移出寮國。
向國外轉移的資金,須在寮國國家銀行監督、管理下,透過商業銀行進行,數量較大資金的轉移要得到批准,並按寮國國家銀行認可的計畫分批轉移,特別是當投資者的利潤是基普並要求兌換成外匯匯向第三國時。
投資者的企業向商業銀行購買外匯的條件︰
1)在投資法的基礎上,將投資者的投資成本、利潤、利息、服務費等及外國人的勞務費轉移回第三國;
2)在投資全部到位後,為了在寮國國內開展正常經營和生產;
3)有關進出口商品服務費、運費、保險費、過境倉儲費的結算,各種進出口、國際服務的結算,各種資金和收入的匯出;
上述購匯均須符合寮國國家銀行製定的不同具體條件並出具完備的相關檔案。
此外,外國投資者在獲準的項目投資資金全部到位後,投資者才能向銀行申請流動資金債款,如果外國投資者將從國外債款,須經寮國國家銀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