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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05 11:52:18瀏覽838|回應0|推薦11 | |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特偵組追加起訴扁珍收賄案,今天(2009/6/5)傳喚吳淑珍出庭進行準備程序。吳淑珍僅承認沒有申報政治獻金是不對的,但對於收賄部分並不認罪。 政治獻金法真害人不淺!若不修法,清楚規範、嚴格管理,台灣要重返清明政治,恐緣木求魚!拙作“一部政治獻金法包藏多少禍心?”請參考! 一部政治獻金法包藏多少禍心? 據中央社七日消息指出,亞洲政經風險顧問公司頃發表貪污評比報告,台灣的污穢程度竟比中國嚴重,行政院發言人蘇俊賓表示,前政府貪瀆事件對台灣影響很大,但新政府未來將會有積極作為。 按政治獻金法在93年3月1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由總統於同年3月31日公布施行,該法立法主要目的係為規範及管理政治獻金,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確保政治活動公平及公正,健全民主政治發展。 這真是又一個世紀笑話,政治獻金法竟然成為台灣貪腐政權「護身符」、政治人物煉金術的「金庫」,為什麼? 1.政治獻金法本末倒置,本該規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等受益的一方,替人民看緊「金庫」,確保政治活動公平及公正;該法反而騎到老百姓頭上,成為政治人物收取保護費帳戶,監察院則成為保護費帳戶公告欄。 我不是法律界人士,但是政治獻金受益人明明是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什麼不是以規範這些為對象,反而用來規範國民及企業等捐款人?因此本來一部應由監察院主導的法律竟然由內政部民政司主管,監察院作為受理政治獻金申報機關竟然受小小民政司節制,不倫不類。該法規範所有的事情包括申報查核都由監察院及別的行政機關如經濟部、工程會、農委會、選委會辦理,內政部民政司究竟該幹些什麼?我真的不知道?唯一見報的一次竟然是內政部次長林美珠召開記者會威脅老百姓,請各位回憶一段中央社發佈的新聞,標題是「內政部:施明德違反政治獻金法監院應查處」。這法說不通,為什麼不能由一個單位監察院或是內政部主管?莫非一堆單位攪和在一起才好上下其手嗎? 2. 政治獻金法只規範捐款上限,收受竟然沒有上限。 政治獻金法洋洋灑灑,規範各級公職擬參選人合法收受政治獻金時間,最長是總統、副總統自選舉前一年至投票日前一日止,最短的村(里)長擬參選人也有四個月。 但是政治獻金「金庫」則不設上限,聽清楚,是無限!只要你本事夠,儘量撈吧,監察院公告就漂白啦!君不見國泰世華特級金庫曾經裝過十億元以上嗎!以致政治人物胃口奇大,政府所給奉祿在貪官眼裡只能塞塞牙縫罷了!銀行業該早已發現百業蕭條,可是又大又隱密的「金庫」需求量卻奇大。 3. 政治獻金法只規範守法者,違法處分離譜的低。 政治獻金法第30條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申報、存入專戶、繳交或補正;屆期不申報、存入專戶、繳交或補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包括未將收受之政治獻金存入專戶,不為申報、不依法定方式申報或故意為不實之申報,未依規定檢送收支憑證、證明文件、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第六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僱傭關係或其他生計上之利害,媒介或妨害政治獻金之捐贈。違反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公務員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看到嗎!前第一家庭「金庫」所有的錢,沒有洗掉的全都賴給政治獻金,而政府只能給予罰鍰,公務員﹝阿扁律師揚言總統非公務員﹞只能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那就不構成貪污罪了,真是情何以堪! 4. 政治獻金法只管申報及報銷科目,如何經由查核確保政治活動公平及公正? 政治獻金法只管申報及報銷科目,不管政治活動是何目的?是否合法?會計師如何按報銷帳目審查?該由誰促使政治獻金法的立法宗旨「確保政治活動公平及公正,健全民主政治發展」得以實現?當然該法主管機關責無旁貸。 政治獻金法是扁時代產物,誰知道這部政治獻金法究竟包藏多少禍心?台灣的政治污穢程度竟然比中國嚴重,扁朝這麼爭氣,誰希罕台灣就這一項超越大陸!但是一個巴掌拍不響,國民黨該負多少責任?自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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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