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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04 23:06:50瀏覽910|回應0|推薦10 | |
台北地方法院4月2日傳喚陳敏薰,查有無花費1000萬元「買官」。陳敏薰表示,2004年4月,捐錢1000萬給珍後,珍還回電告訴她,表示錢會轉交給民進黨,她自始至終都相信夫人,所以不曾想過要收據。扁嫂也強調,一般政治獻金捐款很多,許多人沒有說要發票,她們就不會開,甚至還有捐款人主動說不需要發票,陳敏薰未開口說要發票,她就沒開,「我沒有那麼窮,去侵吞1000萬」。 這顯然符合政治獻金的定義:「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 還記得民國95年8月21日內政部次長林美珠召開記者會表示,民進黨前主席施明德發起百萬人倒扁活動,內政部認定屬於政治獻金法規範的政治相關活動,所募集款項也屬於政治獻金,因此施明德已違反政治獻金法相關規定。 . 各位網友,陳敏薰1000萬究竟是否屬於政治獻金?我們呼籲內政部本於職權,儘速查明認定是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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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