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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兒少法媒體規範條文連署(請用力轉寄)
2011/06/04 16:59:50瀏覽326|回應1|推薦7

連署網頁:http://campaign.tw-npo.org/sign.php?id=201106220100200

報業勿再濫用新聞自由阻撓媒體自律

堅決反對刪除兒少法媒體規範條文

    自去年十一月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審查通過兒少法修法版本逕付二三讀,報業媒體頻頻動用自家媒體資源大動作反制兒少法修法納入規範平面媒體條文,部份報紙立即先將兒少法修法條文貼上「惡法」標籤,並不惜以腦殘、白目修法羞辱社會各界對於媒體自律的要求,而對於此波兒少法新增的四十條條文,到底對台灣五百萬兒童少年保障了哪些福利與權益?卻極少聞問。主要原因無他,在於兒少新法新增了對於平面媒體需對特定報導題材(含括犯罪、自殺、血腥、暴力等)有所節制的規範。於是一旦碰觸到「言論自由」的敏感神經,侵害人民知的權利、台灣新聞自由的大倒退、無限上綱道德主義等批評便鋪天蓋地而來,相關評論已經到了濫用新聞自由之地步,使得原本為我國兒少權益進步立法的工程持續延宕。

媒體業者聲稱,在修法過程中未納入其意見,但事實上,早在2009年民間團體將兒少法修法版本送進立院之際,兒少團體深知該條文對平面媒體影響甚鉅,便持續透過各式座談會邀請報業業者代表表達修法意見,內政部也曾多次邀請相關部會、兒童少年團體、媒體業者與相關學者專家等座談聽取其意見。而礙於媒體的反彈壓力,立法院也推翻了原先於衛環委員會做成審查通過後逕付二、三讀之決議,開啟朝野協商的大門,相關會議皆已針對媒體業者所提出的建議納入協商討論,對於禁止新聞紙報導、刊載之內容、方式,以及相關自律、審議、懲處機制之建立,不論是內政部或是民間團體皆以朝向媒體自律為主、他律及法律為輔,達成言論自由及兒少權益保護兩者的衡平,並解決行政裁量權過當之缺失。如此由各方進行最大善意之溝通,然卻在最後一刻被報業代表發聲明推翻先前溝通共識,甚至直指兒少法是兒童局及兒少團體關起門來自己搞的「創作」,並屢次藉由媒體公器質疑法條規範箝制新聞言論自由,抨擊修法過程不公,根本是公然混淆視聽!

依據兒少團體接獲民眾投訴的經驗,平面媒體被投訴最多的三類新聞,分別是:意外事故或車禍屍體照片、詳述侵害及犯罪細節,以及侵犯非關公眾利益的個人隱私,因此平面媒體應該要為報導對閱聽人所產生的身心理影響負責外,也需要對被報導者的感受及傷害降到最低負起責任,絕非只是用無限上綱的新聞自由及知的權利,就能規避媒體自律的責任。此外媒體在商業競爭及利潤取向考量下,內容品質向來多受民意責難,且對於民間團體呼籲之媒體自律要求一再擱置。當民意被迫轉向立法,藉由媒體自律保障兒童少年免於不當報導之侵害及隱私、表意權益之剝奪以及二度傷害,已是目前社會民主共識,絕非當初威權時代爭取政治民主的言論自由的範疇。現行國際傳播倫理及自律準則,通常將未成年兒少的隱私權視為優先保障的對象,保障的手法在於避免對兒少的直接侵入式採訪以及不當資訊之取得與提供即為此次兒少修法的重點,並非無限上綱到『希望這類新聞通通不要報導』報業媒體勿再搞錯修法方向!

人若自律,則刑罰自然不及其身。兒少法是目前我國對兒少保護的「最低標準防線」,因此媒體自律應高於法律之最低道德標準之上,以落實對兒少保護之基本社會責任。在目前媒體自律機制運作尚未成熟之際,兒少及家長團體呼籲:

    一、堅決反對全面刪除第44條、第68條及第91條媒體規範條文

    二、朝野立委應於朝野協商前儘速啟動報業與公民團體之法條研商會議,於本會期完成兒少法修法程序,為五百萬兒少族群爭取最大權益

 

兒少權益保障法修法推動聯盟並針對媒體規範條文提出以下修法條文:

第四十四條  新聞紙刊載下列二款內容不得有害兒童少年隱私權益及身心健康,但引用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公開之文書者,不在此限。

一、過度使用描述(繪)施用毒品、自殺行為之細節文字或圖片。

二、過度使用描述(繪)暴力、血腥、色情、猥褻、強制性交細節之文字或圖片。

 

新聞紙業者應依報業同業公會,訂定防止新聞紙刊載有害兒童少年隱私權益及身心健康之自律規範及審議機制,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新聞紙業者經舉發有違反第一項之情事者,報業同業公會應於一個月內,依據前項自律規範及審議機制處置。非屬報業同業公會會員之新聞紙業者經舉發有違反第一項之情事,或報業同業公會就前項案件逾期不處置或處置結果遭申訴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邀請該公會代表、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以及專家學者代表共同審議認定之。

 

發起團體: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勵馨基金會人本教育基金會靖娟兒童安全基金會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 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全國教師會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台北市基督教勵友中心中華育幼機構兒童關懷協會台灣防暴聯盟


連絡人: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秘書處 02-236951950916-048862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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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oufumei&aid=5289250
 引用者清單(1)  
2011/06/05 10:44 【柔光照耀的房間裡】 支持兒少法媒體規範條文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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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老鷹姐姐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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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05 10:41
 

前一陣子,對於三歲女童性侵案疑雲的討論,媒體名嘴與網民的露骨討論,討論三歲女童是不是處女,已經嚴重侵害三歲女童之權益,台灣新聞自由的無限上綱,已經到了令人髮指之地,人若能自律,人若能設身處地為三歲女童與父母的立場著想,應不需要此法。

然今看媒體與網民之討論,不禁憂心自律的可行性。若能用法律及時補強,也是亡羊補牢,猶未晚也,幸甚!

周小美(choufumei) 於 2011-06-05 13:25 回覆:

已經找不到什麼好的形容詞來形容這些名嘴了,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