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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大律師,您的法理邏輯何在?
2010/06/17 07:34:29瀏覽820|回應0|推薦5

陳大律師在中國時報《時論廣場》又再次投書表達意見,這次見報文章內容既短又少,應為陳大律師投書見報中的特例!


文中再次質疑公投主文與台聯反對ECFA立場不相符合,難道這樣的陳述就是法理邏輯清楚?台聯所提ECFA公投主文題目為「你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簡稱『兩岸經濟協議』或ECFA)?」,不是同意表述、也不是不同意表述,其為中性陳述主文、並列同意與不同意做為公投選項,這樣的主文有何違背《公投法》規定?陳大律師執著於提案人立場應表達於公投主文書寫,這樣的看法只是一種見解,套句陳大律師所講,毫無「法律效力」!睽諸公投主文題目,澎湖的博奕公投主文為「澎湖要不要設置國際觀光度假區附設賭場」,入聯公投主文為「197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入聯合國,取代中華民國,台灣成為國際孤兒。為強烈表達台灣人民的意志,提升台灣國際地位及參與,您是否同意政府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返聯公投主文則為「您是否同意我國申請重返聯合國及加入其它組織,名稱採務實、有彈性的策略,亦即贊成以中華民國名義、或以台灣名義、或以其他有助於成功並兼顧尊嚴的名稱,申請重返聯合國及加入其他國際組織」 ,不管藍綠對於主文書寫尚不會侷限於正面表態或負面表態,陳大律師執著於公投主文的意圖到底為何?說穿了,還不是忌憚投票門檻未達半數、「同意」簽訂ECFA若不過半之政治算計!


若說台聯公投案的投票門檻跨不過,可以帶來的政治效應難道是民眾不同意政府簽訂ECFA?陳大律師知法論法,何以要做此解讀?其擔憂還不是「拒領公投票」後遺症之影響!昔日國民黨面對入聯與返聯公投的立場,喊出拒領入聯公投票但是要民眾支持返聯公投,結果「拒領公投票」變成多數選民的共同反應!面對ECFA公投案,馬政府與國民黨豈不擔憂「拒領公投票」再次發酵?屆時,馬政府與國民黨有何顏面處理這個現世報?




審查全國性公投案時,公投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職權屬於中央選舉委員會,同條第二項也清楚載明「公民投票案經審查無前項各款情事者,主管機關應將該提案送請各該審議委員會認定,該審議委員會應於三十日內將認定結果通知主管機關」,如有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何以行政院還送請公審會審議?陳大律師難道不知道第十四條各項規定的法理順序與意涵,如今依然飾詞狡辯,豈不玩弄全民乎?


陳大律師不屑「馬政府打手」之大帽,何不看看自己一封公開信為違法濫權之審議提供了啥樣背書,憑恃法律專業地位、操弄法律見解企圖者,豈非自己蓄意戴上「打手」大帽乎?




我有話說-我的法理邏輯很清晰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x112010061700178,00.html#

2010-06-17

  • 中國時報
  • 【陳長文/北市(律師)】

     很高興黃昆輝主席願意用「道理」回應筆者。排除法律語言,筆者的問題不複雜,台聯反對ECFA,為什麼在提案的公投主文要以「同意」做為正方立場?這種與真實立場不一致的作法,只會徒增混淆。

     至於黃主席所謂《公投法》本身的問題,但《公投法》若有問題是修法問題,台聯公投提案自相矛盾是不合法律程式的問題,兩者不同。《公投法》就算要修也應保留該條文,台聯為什麼要用不誠實的主文,去「衝撞」正確的條文?而台聯所謂公審會無權駁回台聯提案,權限在中選會。依法論法,公審會對公投提案,不論是依第二條,其有通案的認定之權,就算就第十四條有關否駁矛盾混淆提案的權限,其第一項規定由主管機關(中選會)審查,但第二項立刻就規定了由公審會認定,第三項則規定公審會若認定不合規定,主管機關應予駁回。

     這三項連鎖規定所形成法理邏輯很清晰,中選會是形式初審,公審會是實質複審,公審會有權就公投提案有無違反公民投票法程式進行認定。

     很感謝黃主席以「道理」撰文回應我,如果可能,也希望在論理之外,能將扣在筆者頭上這頂「馬政府打手」的帽子收回。更希望大家一起努力,建構一個民主社會的言論平台。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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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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