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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4 20:29:34瀏覽768|回應0|推薦1 | |
聯合報於六月十三日的社論中,以《扁案二審量刑標準有何道理?》對二審判決結果提出詰問,文中論述「判處多數有期徒刑時,容許法院定的最高有期徒刑,是三十年而非二十年,二十年僅是單一罪名有期徒刑的最高上限」,對於扁案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廿年而非卅年公開質問高院合議庭。 在筆者《五萬元成為減刑關鍵─合併執行二十年非三十年的關鍵!》一文中,已經詳述為何合併執行應為廿年而非卅年之理由,該篇社論主筆是否知道自己的錯誤? 刑法在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修訂了不少條文,數罪併罰當中有關有期徒刑最高執行年限也由廿年修訂為卅年,主筆要提出詰問前,怎麼不翻翻相關規定、不上網查查資料再做論述呢?如果記者報導有誤,報紙有提出更正啟事之職責,洋洋灑灑之社論一文,寫錯了或者說質疑方向毫無法理知識,是否也該聲明道歉?再者,扁珍在刑法修正後所犯十罪,在判決理由中亦詳述了減刑再減刑的法條依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為十五年,亦非該篇社論指涉應為卅年,社論寫出了兩項大錯誤,豈不嚴重? 聯合報對於民意投書不採用時,總有禮貌性回覆予投書者,這個優點相當難得,畢竟其他報社考量作業成本與省去麻煩而不會回覆投書者,如今一篇社論當中的質疑,是不是顯示該篇主筆一時不查而錯論,還是蓄意誤導泛泛讀者之判斷?
http://lis.ly.gov.tw/lgcgi/lglaw?@4:1804289383:f:NO%3DE04536*%20OR%20NO%3DB04536$$10$$$NO-P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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