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從三弟手中接過一份法院民事庭的傳票,報到的日期就是今天,案由是「拆屋還地」--這是一灘渾水,不想碰卻硬要給濺上一身,其爭議的始末大致是這樣的:先人留下了一棟破落的老房子,咱都稱是祖厝,估計將近百年的歷史了,那裡有一個里那麼大片區域其屋子的外觀幾乎都屬一致,後代住到有傾頹的部份時就加蓋鐵皮于以強固,地皮的產權既有已買斷也有承租的不一而足,後者當然必須付地租費,此模式在上一代之間基本沒什麽爭執,到繼承者的第三代時那問題就來了。我們這一戶祖厝便是如此,聽弟媳婦提及一段軼事:當年掌事的祖母本來儲足款預備連地皮都買下來的,卻被二房的長子三哄四騙把錢先借走去做生意,後來應是不了了之吧!那承租費於是依然照繳。祖母仙逝,直到連第二代都一個個走光了,子孫更多散居各處,獨留二房次子還繼續居住在使用當中,時空境轉,誰還會去關心這檔子事,使用人就傻傻的住下去唄--"莫知影,承租費有這回事嗎?"直到有一天…
地主的後代繼承者大慨雀喜大片土地臨市區的產權價值不菲,但遺下的麻煩卻也不小,曾有糾集承租戶協談過,但沒有結果,於是改變策略循司法途徑以做為敲門磚…
好幾回被通知傳票我都懶得去拿,更甭說是出庭。這一回聽說是最後開辯論庭了,為維護祖產的權益,咱亦是子孫一份子且併列被告,豈容繼續裝聾作啞下去,昨晚遂臨時抱佛腳撰寫如下的一份狀文,嘿!還真如有神助,寫成後曾頗為自豪地對老婆說:「瞧我沒學法律,倒是書狀還能寫得流暢。」見笑啦!甲己臭屁無人要嚊。
案號 100年度重訴字第XXX號
案由 拆屋還地
當事人 被告(撰稿人):XXX
原告陳述之「民事辯論意旨狀」全文落落長,非吾等才疏學淺更缺乏法學基本素養者所能洞其皮毛。本人亦被列為當事者之一,識字而已,唯不得不冒出頭來也講幾句話:
被告吾等係自然承繼上一代所遺留下來一棟破落房子,既無明確繼承人,目前使用者僅XXX一家族而已,其餘子孫皆散居各地,若仍註冊戶籍未于遷出,係依習慣使然,為不置可否之舉。原告洋洋灑灑羅列一干人等為被告,子孫竟無一遺漏,除訴請拆屋還地外,並編列自以為合於情理的賠償(或曰給付) 的實質金額要求,顯然無理且滑天下之大稽,其居心叵測、心態亦属可議。您且讓被告們站出來一個個被端詳,皆社會最底層的勞動人士,平日連填飽個人或一家子的肚皮都自顧不暇了,那堪晴天霹靂獲悉的不是中獎,而是遭大地主來向他們要求賠款,豈不惶惶然哉。
財大氣粗欺侮升斗小民是舊時代的遺孳,不容如今再肆猖狂,您或許爭得了一時但逃不過良心譴責,但法眼它會是公正的。被告XXX延請律師是其個人行為,公的是為維護祖產,私心則是隨時有被掃地出門的危機意識,其餘被告豈止不忍也頗為無奈。
被告上一代和原告之上一代如何在租賃契約上喬事,時空境轉,相信双方的繼承人當也不甚理解,所謂「千金難買早知道」若斯時先輩能如有現代人智識的佈達,就不可能牽扯出現數十年來剪不斷理還亂的尷尬狀態,大家都能循法且守法當不至於有難以釐清的公正性。
只是就因為如此即沒有所謂的對或錯,双方實應該坐下來好好的談談,卻據敝人所悉,每次和承租戶聚談時皆如秋風掃落葉般無疾而終。
如今原告急思這大片土地的開發美景盼早日實踐,竟挑了承租戶最弱的一環先行開刀,妄想藉司法逞其所願後再循著判例行各個擊破的玩手策略,其心殊為可誅。
兩造的租賃關係自始即是存在的事實,此有同為承租戶下一代王XX、康XX及康XX等人可為證明,差別在於他們較為在意也腦袋靈光,懂得提存租金暫時躲此一劫。若租賃關係是單方的「假設語」何以閭里間所在都有,且延續將近一個世紀之久?原告訴願被告超過40餘年未依約繳付租金,據以論辯違反「誠信原則」,此是站在他們的立場振振有詞,實際承租戶的後代(現是被告)其有可獲諒解的疏失,「亡羊補牢猶未為晚」,只是原告一方不思此協談的解決途徑,意在便宜行事,卻應思司法是公正的,法官大人應也將秉持全面釐清事實真相作為判定是非的原則,不會因為你而說了算數。
民法第422條:「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識為不定期之租賃」。這是本諸現行法律之規定,追朔効力是否及於日據或更早的時期,由於我非專職代理人不清楚更不便妄下定論,但仍視「未以字據訂立者識為不定期之租賃」為當然耳。
民法「地上權」在第832條、833條都有釋義,第834條明確云:「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地上權者得隨時拋棄其權利,但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前項拋棄應向土地所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習慣” 意何所指?”意思表示” 亦因未經協商擬定出結果而付之闕如。
第840條:「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土地所有人應按該建築物之時價為補償…」
依前數項條例觀之,兩造皆有立場,故當更應依程序理性協談磋商,不應動輙訴諸司法途徑,一言以蔽之:原告之無條件拆屋還地並請求如附表分列被告所「應給付之金額」為無理。
懇請鈞庭明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