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小痞網友:
簽與簽註,是兩個不同層次的概念,簽是公文的一種,須使用「主旨」、「說明」、「擬辦」三段式,惟若採用點列式或一段到底,可稱為「便簽」。無論使用「簽」或「便簽」,在簽請長官的過程中,核稿人員或會稿人員在當中表示意見,均稱為「簽註」。所以,組室單位之間通知對方或是請他們協助辦理,可請他們直接在「簽」內簽註意見,如果有三個以上會辦單位,可另用制式的「簽稿會核單」,請他們在「簽稿會核單」簽註意見。另外,無應辦事項,需要歸檔的公文,稱為「批存文件」,這種文件多數為簡易公文,可逕在來文空白處簽註意見即可。以上說明,請參考!
另再回復極速網友:
許多人不解內政部與行政院秘書長的關係,乃誤解「行政院秘書長」是一個人或一個職位。從行文的概念而言,行政院秘書長與內政部一樣,都頒有同等級的印信(參考《印信條例》第9條),也都是行政院轄下的一個行文機關;所以,行政院秘書長與內政部為同級機關,相互行文是為平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