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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老師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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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8 20:03
回復Beth Huang網友:
我到過你的部落格,欣賞你的文章,那篇文章內容充實、表達流暢,所述諸多因意外而衍生的事情,十分感人。只是,應試作文受限於時間,很難有廣泛的思考;因此,最好選擇一件事情為主軸,其餘作為陪襯,才能突顯主題,也無須引經據典。本人已鮮少關心應試之事,無法評論你的文章能得幾分?爾後,請多提問有關文書作業問題,其他問題則向專家請教。

夏老師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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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22:31

回復00網友:
    機關公文的收發,無論是實體或電子,悉由機關收發單位統一處理,為文書作業的正常程序,《文書處理手冊》無須對此多加規定。惟每個機關都有「處務規程」,用於規範每一單位的職掌,若有相關條文,應該會在貴機關「處務規程」內。至於貴機關人事室發正本,請貴單位發副本,只要你們長官同意,可視為權宜措施,但收發單位仍須完成編號、登錄及歸檔…等相關工作。以上回復,請參考!

回復困者網友:受文者若是移民署,該署雖隸屬於內政部,但在發、受文雙方關係中,內政部屬於第三人稱,因此使用「1.檢送內政部同意補助本局辦理000計畫請款文件1式,請核備惠撥。」較為正確,也較為清楚。

回復林先生網友:「請核示」為下對上的期望語,可用在「函」、「簽」、「報告」…等公文。「簽請核示」僅能用在「簽」,不能用在其他公文。


Beth Huang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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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15:07

老師,我準備考普考,請教您能幫我看一篇試寫嗎? 這樣的文章能拿幾分?我寫在我的部落格裡

http://blog.udn.com/Biancabeth/161124028

但我老是覺得要引經據典很困難... 


真金不一定閃閃發亮,並非浪子都迷失方向。by J.R.R. Tolkien

暱稱
2021/04/14 15:47

老師好請教一下,是否有條文規定,發文的正副本須全數由文書科發放?

因為人事行政總處規定,獎懲令必須走線上告知,

因此我們人事室發了一種公文,他一樣上簽創令稿跑發文流程到文書科

用鉛筆要求我們只需要發副本正本不用,以文書立場來看變成正本假手他人

Email:E-Mail URL:URL

困者
2021/04/14 15:01

老師

本人服務於地方政府衛生局。日前接獲內政部來文同意補助內政部來文同意補助申請計畫經費。

該公文請本局檢附領款收據至該部移民署。

請問復文主旨段,以下何者書寫方式為適,謝謝。

1.檢送內政部同意補助本局辦理000計畫請款文件1式,請核備惠撥。

2.檢送貴部同意補助本局辦理000計畫請款文件1式,請核備惠撥。

Email:E-Mail URL:URL

林先生
2021/04/14 13:45

夏老師好

請問撰寫公文時到底要寫"請核示",還是"簽請核示"。

Email:E-Mail URL:URL

夏老師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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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9 19:47
回復李先生網友:機關按照規定寄送公文,為文書科最重要業務之一,無論公文再多、再煩,都不可假手他人。若要因應貴單位特殊狀況,經上簽長官決定,採取與常規不合的作法,將來若發生問題,你們還是要負主要責任。

李先生
2021/03/29 15:02

老師好

我們現在有一個狀況,業務單位為了要方便廠商作業

要求文書科用印"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的公文上百張

給它們的廠商方便寄送,正本那邊又只顯示群組名稱

想問老師這樣是可行的嗎?還是只要上簽長官決行即可?


Email:goddragonbj@gmail.com URL:URL

夏老師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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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 14:38

回復洪先生網友:
所提:函轉時,是否須依說明略以述明於函轉公文上,亦或是於說明上述明轉原函件即可?沒有一定的作法,若該細部規範,與貴單位有密切相關,仍須依說明略以述明為宜;否則,述明轉原函件文號,並附原函件影本即可。


洪先生
2021/03/24 14:02

夏老師您好:

請問解釋法令之公文,其說明有解釋法令之細部規範,在函轉的時候,是否須依說明略以述明於函轉公文上,亦或是於說明上述明轉原函件即可?

Email:E-Mail URL: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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