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00網友:
機關公文的收發,無論是實體或電子,悉由機關收發單位統一處理,為文書作業的正常程序,《文書處理手冊》無須對此多加規定。惟每個機關都有「處務規程」,用於規範每一單位的職掌,若有相關條文,應該會在貴機關「處務規程」內。至於貴機關人事室發正本,請貴單位發副本,只要你們長官同意,可視為權宜措施,但收發單位仍須完成編號、登錄及歸檔…等相關工作。以上回復,請參考!
回復困者網友:受文者若是移民署,該署雖隸屬於內政部,但在發、受文雙方關係中,內政部屬於第三人稱,因此使用「1.檢送內政部同意補助本局辦理000計畫請款文件1式,請核備惠撥。」較為正確,也較為清楚。
回復林先生網友:「請核示」為下對上的期望語,可用在「函」、「簽」、「報告」…等公文。「簽請核示」僅能用在「簽」,不能用在其他公文。